解雇及生育产假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第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为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定义•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法》•《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女职工享有国家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劳动任务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等方面,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四女职工产假及薪资待遇女职工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假期分类•归纳一下,前述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以员工存在生育保险而拒发工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3、《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法律依据•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5、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6、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