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投资与投资法概述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一、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一)计划的概念计划通常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国家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二)计划的职能一是预测引导二是政策协调三是宏观调控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三)计划的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它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二、计划的内容和形式(一)内容现行计划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为实现计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目标体系和政策体系我国计划目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以及人口增长等方面的重要指标。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计划的政策体系则包括:BECDA对外经济政策经济总量平衡政策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二)形式计划的形式依据计划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综合性计划、行业性计划和专项计划;按计划的适用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一般说来,长期计划是期限在10年以上的计划;中期计划是5年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形式短期计划是为期1年的计划,因而也称年度计划。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三、计划法的概念和地位(一)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计划关系。它还可分为计划实体关系和计划程序关系。参加计划关系的主体简称计划主体。计划法律关系是依据计划法而形成的计划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计划法的地位计划法在宏观调控法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四、计划法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是分散式立法,即不进行专门的计划立法,只是在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一些有关计划法的条款。第二种是结合式立法,即以一部统一的《计划法》为主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一、计划实体法律制度计划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有关计划管理体制、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宏观调控政策体系、计划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计划管理体制是有关计划权的分割、配置的各项制度的总称计划管理权是计划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计划管理权不应像某些权力那样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层层分配,而应相对集中并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计划部门行使。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从计划工作的具体内容分析,可以分为计划体系计划任务计划指标《经济稳定增长法》是计划法的重要立法形式。其立法宗旨是通过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的综合调控,来实现总体经济的平衡,以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计划程序,即计划活动的程序,它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检查与监督等。(一)计划的编制程序根据主体等级的不同,可以将计划编制主体区分为中央计划机关和地方计划机关。国务院负责主持全国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具体的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计划的编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深入实际,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了解掌握各种计划信息;二是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现状,调整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思路;三是根据收集的各种信息,认真进行计划预测,并对国内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资产投资、居民收入等情况进行平衡计算,统筹安排,提出初步方案;四是反复论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的计划草案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二)计划的审批程序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计划审议批准的权力机关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由计划编制者向计划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详细阐述、说明、论证计划草案的有关内容,确保审议机关充分了解计划草案;二是审批机关组织各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计划草案进行详细评估,并向计划编制者提出质疑;三是审批机关进行民主表决,以决定是否通过该计划。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三)计划执行与调整程序由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一般不得变更或调整。导致计划修改与调整的法定情况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二是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是国家的重大政策发生变化,例如确定了新的政治目标或者经济目标,足以影响既定计划的执行;四是其他足以影响计划执行的重大情况。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四)计划的检查与监督程序计划监督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计划监督主体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广义上的监督主体除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可以包括计划编制主体、计划执行主体第三节投资与投资法概述一、投资与投资政策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垫付货币或其他资源,并进而转化为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按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政府投资、企业和公民个人投资和国外投资按投资形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按投资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投资、信贷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按投资地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投资和国际投资第三节投资与投资法概述二、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投资法是调整在国家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2方法综合性3行为规范性第三节投资与投资法概述三、我国投资立法与投资体制改革我国投资立法要围绕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依法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内不同产业之间投资协调的问题。第二,国内不同区域之间的投资协调问题。第三,涉外投资的导向问题。第四,处理好国有资产与投资的问题。第五,处理好投资体制改革的问题。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一、投资主体制度投资主体制度,是指政府依法确立、约束和规范投资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一般由政府负责投资。其次,涉及基础建设的项目一般由政府成立各种专业投资公司或者由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或者由政府与企业合作投资。最后,对于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之外的其他一般投资项目,可以依靠市场进行调节,由企业或者私人进行自由投资,政府只起引导和监督的作用。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一般可以将我国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概括为:(一)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对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三)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四)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二、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从纵向管理的层面来看,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区分为中央政府的管理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两种。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从横向管理的层面来看,投资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项制度组成:(一)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的内容,是确定计划期内投资规模、结构、布局、项目投资来源、效率等。投资计划体系分为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长期(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一般为5年)、短期(年度)投资计划中央、地方和基层投资计划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二)财政管理财政管理是政府依法运用财政杠杆调控投资活动,同其他投资管理制度(如投资计划)相配合实现调控目标的过程。就经济手段而言,是指政府依法通过财政分配和再分配活动改变物质利益关系,以此来引导投资行为。就行政手段而言,是指通过财政分配系统的行政机构自上而下发布的命令、规定等发挥作用,直接对投资主体的行为方式产生鼓励和限制作用。(三)金融管理金融管理的主体是中央银行。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三、投资责任制度在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中,要依法确立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而不是投资管理者的法律地位。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投资主体责任制得以落实的经济基础。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四、投资程序制度投资程序制度,是指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一系列流程规则。投资程序制度具有程序法的意义。(一)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程序1.投资决策阶段2.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3.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第四节投资法的基本制度(二)强化投资监督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投资审查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投资活动的审查监督2.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对投资活动的审查监督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投资监督体系:DBCA依法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含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其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我国,并通过对其资产运行的完全或部分控制,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立法大多是采取分散立法和专项立法的形式,尚未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一)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导向1.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基础性建设、新兴技术产品或者重要的出口项目的各种投资项目。2.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可能影响环境保护或者与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不相符合的一些投资项目。3.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属于我国具有传统优势和特色的产业。4.允许类的外向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比较宽泛。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二)对外商出资的管理一是依法对外国资本来源的限制。二是依法对外商出资方式的限制。三是依法对外商出资期限的限制。(三)对外商出资比例的管理我国规定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的下限是该出资在企业的全部投资中的比例是25%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四)外商投资的审批监管机构和程序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核准和审批监管机构可分为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的审批监管机构。中央一级审批监管机构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投资者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第一,确保国家税收依法施加的管理。第二,确保国内投资者利益依法施加的管理。第三,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施加的管理。第四,加强竞争实力依法施加的管理。第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施加的管理。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三、涉外投资鼓励和保护制度(一)外商投资鼓励和保护制度1.依法确立外商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其投资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其法人组织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股份有限公司。2.下放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手续。3.规定外商有以自由兑换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自主权。第五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