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保护范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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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保护范围问题研究作者:王冠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以独立于版权法保护的模式2007自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产生以来,随着计算机的使用对人们生活的渗透,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成本在整个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中所占的比例从10%上升到90%以上,计算机软件本身已成为有财产价值的交易对象和权利客体,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与传统版权作品相似,因此一开始人们就选择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自1972年菲律宾率先在其版权法中明文规定软件享有版权以来,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法律保护,这似乎表明版权法可以保护软件。然而,由于软件的“功能性”使得版权法的保护具有先天性的不足,试图用其他方法来保护软件的尝试在国际上从未停止过。对版权法保护模式产生疑问的学者指出了版权法保护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根本性问题:由于计算机软件是带有“作品性”和“功能性”的特殊知识产权客体,这种特性与版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功能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采用版权法模式来对计算机软件加以法律保护如何才不会破坏版权法自身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原则?因此,究竟用版权法还是以独立于版权法保护模式来保护软件,若是以独立保护模式加以保护,那么这种独立的权利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本文试图从理论基础的建立出发,通过比较法上的研究来回答这一问题。本文以“法理基础的建立——比较法研究——国内立法现状检视——立法构想”的逻辑思路展开行文。首先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探询对计算机软件设立独立保护模式的必要性(独立保护模式的价值)和可行性(独立保护模式的法理基础);其次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比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国家和采用独立保护模式国家的做法,比较其优劣以找出我国采取独立保护模式时可以借鉴之处;最后在检视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我国采用独立保护模式中的一些构想。本文在前言中以文献综述的形式介绍了以美国为首的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的国家在采用版权法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时主要是出于对新兴的软件产业秩序加以规范的急迫心理,并指出了利用这一保护模式并未能很好的解决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由于受到版权法自身的限制,这些国家都不得不依靠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体系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辅助保护。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的整个保护体系显得臃肿。而且因为针对计算机软件而对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还触及到了这些法律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对版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的冲击,这就使得人们开始思考是否应该针对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客体设置独立的保护模式。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本文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独立保护模式的价值所在:(1)独立保护模式能避免版权法和专利法因引入计算机软件这一保护客体带来的原则性冲突;(2)独立保护模式能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3)独立保护模式能够有效地平衡软件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冲突。在理论分析上,本文以“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的建立应当由最初的秩序追求向现在的正义追求转变,而对正义的追求要求规范体系考虑事物自身特点,计算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权利内容”为逻辑思路,从美国选择版权法保护模式的背景出发,指出美国选择版权法保护模式是当时急于希望给予蓬勃发展的软件产业以法律保护,但是这只是因为在秩序和正义之间鉴于当时的情况而偏向选择了秩序。而在当今计算机软件产业飞速发展,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必须更多的考虑正义因素。秩序的需要使主体习惯于把新事物纳入既有的规范体系中,但若该事物的特点与既有的体系不适应,就会引起既有规范体系的紊乱,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失序;正义的追求使主体在选择事物的保护模式时应当考虑该事物的内在特点,衡量其内部属性与外部的关系,以避免其内在的不适应和外在的冲突,在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安排,方能符合制度的理性和正义。因此,根据正义追求的要求,本文从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出发,理论上分析了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应该具有的两项重要权利——从计算机软件的内部特征上分析得出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构思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和从计算机软件的外部特征上分析得出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在理论架构上,由于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又有其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诸多特性,所以我们不能再沿用版权法和专利法中的概念和理论框架来设计这种独立的保护模式。笔者在本文中提出“软件权”这个概念来指称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对软件的专有权,其中包括“软件设计构思权”和“软件使用权”。因为软件的种类繁多,其中的技术含量也各不相同,根据软件所包含的智力劳动投入和自身价值差异较大的事实,笔者将软件分为“一般性软件”,“非思想创新性软件”和“思想创新性软件”三类。对此三类软件应该分别进行权利设定,在权利的取得条件,程序,以及权利内容和保护力度上都应有所不同。本文的第二部分,在比较法的分析上,选择了世界上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保护的国家保加利亚、韩国和阿根廷等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进行介绍,进而与世界上用版权法保护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在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上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地指出了采用独立保护模式的国家在某些方面的优势,而这些优势是计算机软件保护在版权法保护模式下难以企及的。例如版权法保护模式下的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内容上,对软件权利人最为重要的经济权利——使用权没有规定。另外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的国家在权利保护强度,权利取得条件和取得程序,权利保护期限和软件用户权益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是难以解决的。本文的第三部分,经过理论上和比较法上的分析,将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以独立保护模式的视角进行了立法检视,找出了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计算机软件地法律保护问题,相反还有可能破坏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最后,第四部分以将计算机软件分为三大类为基础,结合比较法上的独立模式保护的国家值得借鉴的做法,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保护强度,权利取得条件和取得程序,权利保护期限和软件用户权益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独立保护模式的一些构想,以期能够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有所帮助。当前,国内大部分学者对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研究都是在版权法保护模式下进行修补,只有少部分学者提出对计算机软件设立独立的保护模式,但是也只是从立法上指出了版权法保护的缺陷,并没有从理论上对计算机软件独立保护模式进行研究。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从理论上对计算机软件独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进行了基础的理论架构,进而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独立保护模式提出设想,以期对我国的计算机法律保护制度的改进有所帮助。2.期刊论文盛大铨.SHENGDa-quan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2)探讨了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特征、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指出在法律意义上应将计算机软件界定为计算机程序,基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应予其综合法律保护,最后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3.学位论文狄卫华论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2004从保障和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本文对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当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了完善现有电子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和增加专利保护以实现强化和健全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设想。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一、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二、介绍美国、日本和欧盟等有代表性的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三、介绍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四、分析和论证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指出现有模式的不足;五、提出如何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设想。计算机软件兼具著作权法客体的特性和专利法客体的特性,目前仅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保护,对软件的构思缺乏有效的保护。软件具有创造性,应当得到专利保护。为了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提出在专利法中增加专门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规定,再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制定专门法进行保护。文中也涉及中间商、最终用户的权利义务问题,由于篇幅所限,又非本文重点,但为了文章的完整性,仅作了必要的论述。4.期刊论文吴道霞试析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途径-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1)目前存在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途径各有利弊.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应当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本质相适应.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些国家都曾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进行过单独立法的尝试.应该说单独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符合软件本身的特点,是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5.学位论文史瑗计算机软件的工业版权法律保护研究2007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性产品,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畴。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就显得日益重要。本文旨在对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履行国际义务,打击盗版,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在新时期我国应实行的软件法律保护方法。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因而对其采用版权法保护还是专利法保护一直是各国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文中对中外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研究,就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及法律保护趋势、世界各国及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比较。我国现行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一种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综合保护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立法初期产生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在保护效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亟待研究与解决。本文建议对计算机软件采用工业版权的综合保护方式,制定专门法,把软件置于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双重保护之下,或许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做法。6.期刊论文匡仁相论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总裁2009,(9)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信息技术中说蕴藏的知识产权.对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期得出关于完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结论.7.学位论文田赞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性质及法律保护研究2003计算机软件是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无形的技术性产品,包括程序和文档两部分.如何认识计算机软件的特性并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成了法律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对此法律界并未达成共识.计算机软件按其生命流程的阶段不同,可分为开发型软件、成品型软件和使用型软件.它们对应地体现了计算机软件的三种权利形态,即商业秘密形态、版权形态和专利权形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这三种形态实质反映的是知识产权性质,其侧重点在于经济权利的体现.从历史和法理的角度分析,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其保护模式的更迭是法律选择的结果.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任何单一的法律保护模式都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避免法律保护制度成为行业垄断的保护伞,真正确保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得到平衡.因此,利益均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原则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围绕以上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计算机软件所表现出的阶段性和多样性的权利特性,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各相关制度,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版权法、专利法及合同法为主的综合的、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针对软件不同的权利形态分别适用,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全面保护.8.期刊论文宋菲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6(6)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尊重信息技术中说蕴藏的知识产权.本文欲对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期得出自己的关于完善我国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结论.9.学位论文尹志军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研究2002第一部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概述该部分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论述了我国、美国、日本及法国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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