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191关于计量检定能源计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8/192第一部分企业计量工作概述企业计量工作是企业的技术基础工作,企业计量管理主要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企业计量活动,保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能源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和调查研究活动提供科学的定量分析,为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供计量保证。2019/8/193国外工业发达的国家,把科学的计量检测、优质的原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装备作为现代化工业生产的三大支柱。朱镕基总理也讲过:“凭数据指导生产、监控工艺、检测成品,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可靠的数据,就无法正常控制工艺过程,也就不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有的企业家将计量比作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一双眼睛,应该说也是经验之谈。2019/8/194计量检测手段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企业产品质量的水平,产品标准要靠计量检测才能制定出来,产品是否能达到标准的要求,同样要靠计量检测、检验。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在每道工序的质量如何,也要靠计量检测来进行判断。从原材料的检验到产品的检验,都离不开计量。也就是说没有先进、科学的计量检测手段,就没有优质的产品质量。2019/8/195计量的基本特性:统一性:这是计量最本质的特性。计量的统一性已经不仅限于一个国家,而且遍及国际。准确性:准是计量的核心,也是计量权威性的象征。社会性:计量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国际交往到千家万户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计量。法制性:对一个确定的计量范围实施法制管理,是计量的重要特性,不通过立法,计量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也难以实现。2019/8/196第二部分有关法律法规一、计量法律法规体系1、计量法律。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9/8/1972、计量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订(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以及自治区、州县的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实施《计量法》的条例办法等。例如:《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2019/8/1983、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例如:2019/8/199《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2019/8/1910二、《计量法》有关计量检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解释: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2.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2019/8/19113.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2019/8/1912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解释:1、“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2019/8/1913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解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2019/8/1914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解释:“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考核。2019/8/1915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解释:“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是指经与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开展本单位使用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但必须经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检定校准工作。计量标准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检定校准工作。2019/8/1916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2019/8/1917解释: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国务院制定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公布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2019/8/1918该条款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019/8/1919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2019/8/1920解释: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对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关系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019/8/1921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解释:本条是对建立量值传递体制原则的规定。“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也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规划设置要经济合理。(例如烟台市所和三区的关系)2019/8/1922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也就是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不管是央企,省属的或者总部在哪里,要符合“就地就近”检定的原则。2019/8/1923三、《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计量检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因为本细则是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所以其调整范围与计量法一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019/8/1924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2019/8/1925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计量标准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2019/8/1926该条款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本细则第十章第四十五条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019/8/1927第三章计量检定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019/8/1928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2019/8/1929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2019/8/1930该条款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本细则第十章第四十六条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019/8/1931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该条款中的“经济合理”和“就地就近”与计量法第十一条中的解释一致。2019/8/1932第五章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2019/8/1933三、《山东省计量条例》有关计量检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的调整范围2019/8/1934第四章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二十条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三)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用计量器具;2019/8/1935(四)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用计量器具;(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用于行政监测、司法鉴定、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方面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2019/8/1936第二十三条使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申请重新检定。2019/8/1937该条款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属于本条例规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是一致的。2019/8/1938第二十四条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可以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