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规知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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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量的法制管理计量的法规体系及其法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正式发布,1986年7月1日起实行。《计量法》共6章35条4《计量法》第一章总则含4条(1)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2)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进行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3)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5《计量法》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含7条(5)计量基准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6)社会公用的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器具。(8)企业、事业单位按需要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6(9)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各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10)计量检定必须按国家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11)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7《计量法》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含7条(1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13)制造新计量器具—应经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14)未经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1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出具合格证。(16)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17)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损坏其准确度。(18)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8《计量法》第四章计量监督含4条(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21)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数据为准。(22)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考核合格。9《计量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含10条(23)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没收所得、并罚款。(24)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新计量器具的—没收所得、并罚款。(25)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没收所得、并罚款。(26)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罚款。10(27)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及非法所得,并罚款。(28)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没收所得、并罚款。(29)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0)计量监督人员失职,情节严重的,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1)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32)不服处罚的可向法院起诉。11《计量法》第六章附则含3条(3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计量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3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35)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12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技术机构第三章测量标准第四章计量检定人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七章附则13总则条例根据计量法制定;条例是军队组织实施计量工作的基本依据;军队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保证其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单位的统一。军队计量建设坚持与军队装备建设同步发展。军队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4总装备部归口管理全军计量工作,履行职责:(一)拟制军队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军队计量规章,并监督执行;(二)组织协调全军计量建设规划、计划工作;(三)组织指导全军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对全军计量技术机构的布局、设置提出建议;(四)组织指导全军计量技术机构的认可和考核工作;(五)组织指导全军测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六)组织指导全军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组织指导全军计量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合作;(八)负责协调与地方计量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九)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15总部、军兵种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计量工作;编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计量保障体系建设;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制定计量强制检定、校准目录;对计量覆盖率和受检率实施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测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等。16计量技术机构军队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由军队批准设置并管理的,执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任务的机构。军队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计量保障的需求,按照建制保障与区域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独立设置或者依托相关单位设置。17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准,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执行计量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和性能测试任务,负责装备和检测设备验收与成果鉴定中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技术和方法,研制专用校准设备和检测设备;拟制有关军用标准和其他计量技术文件;管理本单位的检测设备等。18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军队计量技术机构的环境条件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的要求。军队计量技术机构必须经过认可合格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工作。19测量标准测量标准是指用于量值传递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和测量系统。测量标准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量值传递。测量标准应当符合装备和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保障要求,并通过认可或者考核合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不间断的溯源链,保证测量标准的量值能够溯源到相应的国家计量基准。测量标准的日常使用、维护、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测量标准的性能、编配用途和技术规范,并执行有关装备的管理规定。战时测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存放和运输,按照战时有关规定执行。20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在军队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使用、维护测量标准和检测设备;(二)负责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并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真实、完整;(三)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1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履行计量检定、校准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计量检定人员执行计量检定、校准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向上级报告:(一)要求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在有效期限内的测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的;(二)要求修改计量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三)要求伪造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的;(四)提出其他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22军队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计量技术文件,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和测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方法,具备测量数据的处理能力,能够出具符合要求的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有关测试报告。23监督管理装备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对直接影响装备作战效能、人身与设备安全的参数或者项目,必须按照计量强制检定、校准目录实施计量强制检定、校准。计量检定、校准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或者军队测量器具等级图要求,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军用标准以及由军队计量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文件。计量检定、校准的周期根据作战、训练和保障需求,以及装备和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频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24负责装备论证的部门或者单位在装备立项和研制总要求论证时,应当对装备性能指标的测试性和计量保障条件提出要求。负责装备采购的部门或者单位在采购装备时,应当在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中对必需的检测设备、测量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对装备承制单位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确保用于装备验收的所有检测设备经过计量检定、校准。负责装备试验的部门或者单位在组织装备试验、鉴定时,应当保证参试的所有设备经过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25使用装备和负责装备技术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所属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修理后的装备和检测设备,应当重新计量检定、校准或者测试。装备延寿、改装中涉及的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应当经过计量技术机构确认。引进装备及其技术时,应当同时引进必要的检测设备、测量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未能同时引进的,应当及时安排国内采购或者研制。军队计量工作使用的业务印章、证书、证件、标志的规格、式样及其管理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26奖励与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计量工作中,解决重大关键测试技术难题,提出科学先进的测试理论、测试方法,对装备建设产生显著效益的;(二)在量值传递、能力测试、解决计量技术纠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在执行计量保障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2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计量测试数据的;(二)出具失实的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三)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测量标准及检测设备损坏的;(四)泄露或者遗失测量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妨害军队计量工作的。28附则本条例所称的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所需的武器装备、后勤装备、科研试验装备。武装警察部队可参照执行。总部、军兵种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本条例由总装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术语和定义计量计量是计量学的简称,是研究测量、保证测量统一和准确的科学。计量保障为保证装备性能参数的量值准确一致,实现测量溯源性和检测过程受控,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具备随时准确执行预定任务的能力,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技术活动。检验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其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合格的活动。30测试对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过程或服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量值是通过测量来确定的。用米尺去量某棒的长度,读得棒长为5.34m,这样的操作称为进行了对某棒的长度的测量。测量要有一定的手段(测量设备如量具、仪器等),要有人去操作,用一定的测量方法,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最终给出测量结果。31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检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确定与证实测量器具是否完全满足要求而做的全部工作。检定的对象和方法与校准相同。但检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因此,不仅要用测量标准对被检量进行测量,并要将示值与标准值之差与规定的要求相比较,如果在规定的允许误差极限以内,下合格的结论,否则下不合格的结论。同时检定比校准具有更强的法制性。二者具体区别见操作程序图32计量确认保证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能满足使用的要求。计量确认包括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必要时进行调整或修理,以及调修后的再校准或再检定。经校准或检定的测量设备还要与使用要求相比较,满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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