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种逻辑学的视角陈锐(重庆,400031)摘要:本文主要从逻辑的角度探讨了中西法文化的差异。首先,分析了逻辑在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探讨了西方法文化中逻辑分析的传统;再次,指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非逻辑特征;最后,探讨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非逻辑特征对我国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呼吁在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中应重视逻辑的作用。关键词:逻辑,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自清末以来,一批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就主张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富国强民,但是这一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以后,受到了中国旧有的法律传统的抵制和抗争,中西法律文化产生了强烈的碰撞和冲突。一些学者们因此注意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并开始探讨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这就有了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近百年来,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是很少有学者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直至从逻辑的角度来发掘造成这种差异的深层次原因,笔者不揣冒昧,力图在这方面做一些探索。一、文化和法律文化1,从“文化”到“法律文化”:多维度的文化观“文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有位中国学者在对“文化”这一范畴作了一番深入的考察之后,指出:“文化作为一个科学术语,1920年以前只有6种不同的含义,而在1952年以后便已经增加到160多个”[1]。有位日本学者则认为,“文化的定义从来都是众说纷纭,据说文化的定义多达260多种”[2]。由此,我们可见“文化”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复杂性之一般。在此,我借用英国学者泰勒提出的关于“文化”经典的定义:“所谓文化或文明,即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能够获得的包括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合型整体。”亦即文化者,即文明的整体也。由于“文化”概念带有不确定性、多义性,因之必然带来“法律文化”概念的多义性。我比较同意这样的说法:“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3]法律文化,即由与法律现象相关的一切事物所组成的整体的总称。文化,无论在广义或狭义的意义上,都包含了众多因素。对于广义文化的组成和结构,人们有如下的不同分析: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两分说,物质、制度、精神三层次说,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的四层次说,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等六个子系统说。这些分析虽然观点各异,但是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文化是由相互联系的诸多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这些要素不是简单的聚合、堆砌,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系统,这一大的系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作为文化之子系统的法律文化又是一个小的系统,它也具有多维的、多层次的结构。学者武树臣认为:“法律文化分为内核和外壳两部分。法律文化的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基础,这里称之为‘法统’;外壳指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即所谓的‘法体’。两者之间还有一个沟通的渠道,即法律思维活动。”[4]陈晓枫则认为法律文化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1)表层结构,法律文化的立法和社会层面的表现;(2)中层结构,法律文化的公理和逻辑形式;(3)深层结构: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准则的始原与核心,即,从上古到现代积淀而成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基本范畴。[5]我认为,对法律文化到底应当分为多少层次是一个并不重要的问题。很显然,法律文化有着深层次的结构和浅表性的结构。毫无疑问,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不过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浅表层次的表现,好比巨大的冰山中露出水面的一角,它的更多的部分是隐藏在水面以下的,它的背后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为其支撑。2006-4-2823:14回复孤独的旅人_7位粉丝2楼那么,法律文化中隐藏在水面以下的包括那些东西呢?我认为,它起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以及基本的法律价值;另一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这两者之间谁先谁后很难断言,或许应当是平行的,因为两者都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上产生的。因此,我认为,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又可以分为两翼:一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念;另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表面上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差异,但是深层次的差异表现为:一)法律基本观念和价值的差异;二)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目前的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大多集中在从中西方不同的国家与法的思想以及法律价值入手,这仅仅是揭示了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之一翼,显然不能反映中西法文化差异之全部特征,并且忽略了中西方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这显然是不妥的。2,从思维方式到逻辑:法文化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社会的差异实质是文化的差异,而文化又包括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也称思维方式)两个方面。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可以从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反映出来。所谓思维方式,指的是一个民族长久而稳定的,同时起着普遍作用的思维方法、思维习惯、对待事物的审视趋向和公众认同的观点的总称。思维方式在文化中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有学者认为,“思维方式是人类文化现象的深层本质,属于文化现象背后的,对人类的行为起支配作用的因素”。[6]甚至有学者认为,思维方式在一国的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7]。因此,可以这样说,决定一定民族的文化特征的主要的因素是思维方式。既然思维方式在一国的文化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当然要进行中西思维方式的比较。思维方式是人类文化现象的深层本质,它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呢?我认为,展示思维方式主要特征的因素是逻辑。逻辑作为一种推理的科学,是对思维的思维,是人们对思维进行反思的结果,是思维方式的具体体现。逻辑体现着思维方式,同时又影响、决定着思维方式。可以这样说,不同民族文化中的思维方式往往孕育出不同的逻辑思想,形成不同的逻辑传统;不同的逻辑思想和传统又会对思维方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不同的民族文化。因此,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往往表现为思维方式的不同、逻辑特征的不同。由于逻辑与思维方式具有上述的关系,因此,我们比较不同民族或国家思维方式的不同时,常常要重点比较这两个民族或国家的不同的逻辑特征。同样地,本文比较东西方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重点是放在逻辑特征的不同上。由于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文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逻辑在法律文化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法律都打上了这一国家特定的思维方式的印记,同样也打上了不同逻辑特征的印记。逻辑对这一民族和国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化、理论化起着重大的作用,同时还影响着一国的法律思维模式和司法的特征。因此,我们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时候,也应当重视逻辑的视角。二、从逻辑的角度看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1,对中西法文化比较的主要观点之简单回顾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对中西法文化比较的主要观点进行简单的回顾。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2006-4-2823:14回复孤独的旅人_7位粉丝3楼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不同,亦即法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众所周知,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文化,从性质上讲也是有区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如,罗马法就是西方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之评价为:“该法典几乎完全是司法内容,且完全是世俗的。虽然一小部分观点吸收了希腊法,但是主要是基于罗马习惯法”。第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古希腊法哲学时就说过:“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8]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由于是生活的源泉,因而它必然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和法的规则。正如格罗索所说的:“基督教信仰是贯穿于当时立法新精神的基本要素”[9]。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总结这一点的时候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10]。以上就是人们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通常看法。人们也许难以直接从中看到逻辑的作用。但是,实际上,从这些差异的字里行间,我们还是能够发现逻辑的作用。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和私法文化都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从这一假设出发就不难理解西方的文化中为什么带有强烈的逻辑特征。这是因为逻辑就是理性思维,逻辑是理性中的最重要因素。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不重视逻辑呢?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厚的伦理倾向,而伦理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连接家庭的粘合剂是感情,而不是逻辑。这也可以作为以上关于东西方法文化差异比较的一种注解。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通常都只是注意到其中之一维,即只是注意到法律基本观念和价值之维,而对思维方式这另一维却知之甚少。而我们已经论述了逻辑在文化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文化的差异往往直接表现为逻辑特征的差异,因此,我们应当考察一下逻辑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它对东西方法律文化走向的影响。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对逻辑的概念进行简单的界定。2,逻辑学的概念逻辑作为一种与推理有关的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上,逻辑学泛指的是方法论或者思维方法、模式。在狭义的意义上,逻辑学仅仅指的是思维形式的科学,即,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许多学者由于对逻辑学的范围持不同的认识,因此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论。本文所说的逻辑是从狭义的意义上界说的。3,中西方文化中的不同逻辑特征中西方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的程度上表现为思维方式的差异,尤其表现为不同逻辑特征的差异。2006-4-2823:14回复孤独的旅人_7位粉丝4楼众所周知,逻辑学的分支有三:古希腊,印度和中国。但是这三种逻辑大异其趣。1)西方的逻辑是以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演绎逻辑为核心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分析性为特征的思维方式。一谈到逻辑学,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体系,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