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内容提要」利率作为金融产品的价格,是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中最活跃的因素,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利率市场化就是要让市场供求关系在利率的形成过程中更大程度地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产业走向市场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的必然要求。利率市场化涉及的领域和层面非常广泛,而基本上所有的方面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规范与引导。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修订金融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科学界定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重构三大主体法律关系,夯实利率形成的两大运行基础。「关键词」利率、利率市场化、货币市场、金融法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种种原因,历史上几乎都曾实行过较为严格的利率管制。尽管这一制度安排曾在各国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程度地对经济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变化、制度系统环境的演进,特别是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与金融市场的深化,利率管制愈来愈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步放松金融管制以至于废除利率管制条例,或者“默许”银行等金融机构挣脱利率管制的束缚,藉以激活金融、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利率市场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浪潮。在我国,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利率也是“焊牢”不变的。这种一成不变的利率体系,显然不能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的需要。正是由于这一国际、国内背景,早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设想,从而拉开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步入21世纪后,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先后一再强调,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从而使我国利率改革的目标日益明确、思路更加清晰。10年来的利率改革实践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已确定不移,利率改革已经步入攻坚阶段,而其过程则要求渐进稳妥。为此,除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金融市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多方面的改革外,更需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的规范、指引和保障功能,全面、深入地进行金融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度建设。一、利率市场化的含义及其动因(一)利率市场化的含义及基本内容要理解利率市场化,首先需要理解利息、利率。利息,通常从授信人的角度来看是指放弃资金使用的回报或收益,而从受信人的角度来看则是指获得资金使用的代价或成本。利率,或称“利息率”,是指收益(或代价)与资金总额的比例。因此,利率是资金使用的价格,亦即金融市场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进一步讲,利率市场化是指存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来自主调节,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金融市场基础利率,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注:祝小兵:《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难点分析》,资料来源于é/topic.)一般认为,利率市场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金融交易主体应享有利率决定权。金融活动无外乎是资金盈余部门和资金短缺部门之间进行资金交易的活动。为此,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有权对其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一对一的面谈,也可以是招标,还可能是资金供求双方在不同客户或服务提供商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和选择。第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选择。如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金融商品同样存在批发与零售的价格差异;但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的是,资金交易的价格还会因期限长短和风险大小而有差别。利率管理当局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对各种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相反,金融交易的主体应该有权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规模)、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达成协议,从而为整个金融市场生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第三,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显然,从微观层面看,市场利率比计划利率档次更多、结构更为复杂,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数种市场交易量大、为交易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来确定。而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市场利率,它们将成为制定其他一切利率水平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基本依据。第四,政府或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全盘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正如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样。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政府或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只能依靠间接手段,即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如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资金供求格局从而间接影响利率水平;或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成本进而改变市场利率水平;在金融调控机制局部失灵的情况下,可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进行适当方式和程度的窗口指导,但这种手段不宜过多,以免干扰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秩序和效率。(二)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动因在明确利率市场化的含义及其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就会明白,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之所以一再强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并将其作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动因的。首先,利率市场化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就在于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市场中各种资源的配置首先是通过资金的配置并最终以利润的平均化来完成的。这就要求资金的价格(即利率)商品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使投融资主体根据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要求实行公开自由竞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利率管制。从而使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经营不好的企业则在资金短缺的压力下或者难以维持而破产倒闭,或者对生产经营结构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市场需求。这样就达到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的目的。否则,如果资金价格不放开,不实现市场化,那么市场经济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两大需要成为紧迫动因:(1)加入WTO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国际化、全能化、自由化已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由此也带动了国际贸易和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将大举进入中国开办人民币业务,中资银行要走向世界开辟海外市场。为继续保有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占有率”,为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中国的金融体制应按国际化标准进行改造及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以利率和汇率为中心的金融商品价格的形成应实现市场化。通过市场化,可以使金融机构以不同利率水平做有利于客户的竞争,并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业务品种的多元化、综合化,(注:因为利率市场化,特别是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竞争的最终趋势必然是存款利率的走高,贷款利率的趋低,存贷款利差也不再是“焊牢”不变的。利差的减小(意味利润的减少)与不确定性的增加(也即风险的加大),必然推动银行机构不能再过份地依赖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必须大力开拓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乃至于证券投资等其他方面的服务。从而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竞争能力。)进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品质和竞争力。(2)迎接网络经济的需要。在世界科技进步加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经济无疑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流。网络银行是银行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一项创新。其迅猛发展,除了它不受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由此带来了金融服务的巨大价格优势。(注:据估计,互联网交易一般能降低1/3的成本。如在英国,网络银行信用卡利率一般在9%至10%,而其他商业银行则在13%至15%,上下相差6%.显然,前者比后者更具有竞争优势。)而那些不提供因特网服务的银行,据预测将在未来5年中,每年流失约10%的客户。如果不放开利率管制,银行自己没有自主定价权,中国网络银行的未来发展将缺乏发挥价格优势的制度基础。又次,利率市场化对于促进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体现在:(1)有利于落实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自主权;(2)有利于商业银行推出新的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3)有利于商业银行科学确定经营成本和制定价格,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切实实施审慎经营,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5)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客户结构,提供优质服务。最后,现行体制下政府直接定价成本太高是利率市场化的反面动因。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利率水平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商业银行法》第31条、第38条及1999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这种利率生成体制程序复杂、时间长、决策滞后,加上信息不可能完全准确及时地传递,决策失误不可避免。而且随着金融服务品种的不断增多,我国利率管理规定空前繁杂,利率监管部门要将相当大的精力投入到对各种计结息规定的解释、落实和查处工作中。即令如此,利率违规现象仍屡禁不止,地下金融、体外资金融通一直大量存在。堵不如疏,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利率水平达到其合理区间,一以真实反映金融产品的价格,一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二、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与现状如前所述,早在1993年岁末,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即首先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此后10年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得到了稳步推进。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行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同年9月还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0月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并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简化贷款利率种类(特别是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同年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首次从部门规章的角度明确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利率制定权,包括中央银行负责制定中央银行利率,各金融机构依据央行规定制定货币市场利率及贷款浮动利率等。2000年9月,改革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对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同年年初,我国首先在八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