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姓名:徐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崔立红20080320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作者:徐超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汪明作品标题商品化的法律保护——以商品化权为中心2009他人擅自将作品标题应用于商品商标、厂商名称的行为使得作品标题权利人与利用作品标题的商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凸显,作品标题权利人对作品标题享有的商品化利益的维护提上日程。但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作品标题的商品化利益提供有效而周延的保护,给商品化权制度的建立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本文在对作品标题商品化权进行理论分析时,根据利益平衡的基本法理,提出作品标题商品化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是作品标题权利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对作品标题商品化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及其限制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应当确立商品化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以及尽快构建契合我国现实需要的作品标题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模式。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作品及作品标题作了一般性的阐述,介绍作品标题商品化的法律内涵:作品标题商品化是二次开发利用和商业化使用作品标题的行为。第二部分讨论作品标题的商品化应当由商品化权进行保护。论证逻辑是目前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作品标题的商品化进行有效而周延的保护,使得运用商品化权对作品标题的商品化进行保护成为必要。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对作品标题商品化权制度进行理论架构。较为前面的分析了作品标题商品化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及其限制。第四部分是对作品标题商品化权制度的立法建议部分,总结分析出作品标题商品化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作品标题权利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利益平衡。提出以民法典保护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辅的综合的法律保护模式。2.期刊论文刘红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2003,13(5)商品化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英美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才有判例涉及这一问题.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商品化权,对此问题的探索刚刚起步.本文以典型案例审判中的困惑为起点,探究国外对商品化权的规定及其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保护商品化权的缺憾,结合商品化权的本质,论述了我国设立独立的商品化权的必要性.3.学位论文鲁敏论我国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2005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将能够创造大众消费需求的人物(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的实质性人格特征的商品化已从辅助性行为演化成为重要的独立的收益来源,而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形式对此的使用和保护范围尚无定论。本文由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引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这一概念,由浅入深地探讨了商品化权这一新型权利的定义、性质、客体、限制及期限等相关理论,并大量介绍了英美法在此方面的判例和学说,目的在于寻求我国对这种权利的法律保护模式。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的规制,我国应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解决司法实践中审理商品化权案件的缺乏理论指导的困难。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分别给予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一定程度的保护,虽然此种保护受到这些法律自身内在边界的制约。但在目前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之下,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种多重保护的方法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从而主张,在近期,可借用知识产权法的现有规定,对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提供交叉保护。4.期刊论文梁小丽浅议我国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20)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化权进行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学者在论述时更多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法对其采取保护的不力性,而具体要由何种法律进行保护去P是语焉不详·本丈通过分析世界上其它国家商品化权保护的情况和我国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存在的缺陷,认为在目前没有专门立法的前提下,商品化权的保护需要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5.期刊论文何英.焦洪涛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思考-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2)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的实质性人格特征的商品化已从辅助性行为演化成为重要的独立的收益来源.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形式对此的适用和保护范围尚无定论.本文对角色商品化及角色商品化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我国既有法律保护在调整角色商品化权方面的不足和局限.6.学位论文骆劲桉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研究2005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对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商品化权,即是将具有影响力能够产生大众需求的真人形象、角色或角色特征在商品上独占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虚构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作品名称商品化权以及其他商品化题材商品化的权利。本文前三章对商品化以及商品化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商品化、商品化权的历史来源、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商品化权的性质以及商品化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第四章对中外现有商品化权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及评价,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其中分别对商品化的三类主要对象—真实人物形象、虚构角色以及作品名称商品化权保护模式作出比较分析,并评价模式的优点与局限性。在最后一章中,本文提出了立法中应确立商品化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并完善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模式。此外,在全文中还对几个较为典型的商品化权案例进行了介绍和评析,通过案例研究进一步阐明了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7.学位论文丁峰商品化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07基于角色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由该角色的创作者或自然人或者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合法第三人,通过对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比如姓名或名称、肖像或表演形象)进行演绎或二次开发利用形成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使这些预期的消费者产生购买此类商品或使用这类服务的期望。这样的过程被称为“商品化”,而进行演绎或二次开发利用的权利就是“商品化权”。这些角色的创作者,往往都是经过自身的努力或者是智力创作,或者是支出一定的精力或经济成本,才使自己的作品或自身得到社会广大群体的认可,继而得到一部分社会群体的青睐。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努力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最终的成果也应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商品化权的本质内涵以及分类作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国外的案例,来论证我国法律对商品化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演绎对象的不同,将商品化分为虚构角色商品化、人格商品化以及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形象商品化。本文主要围绕这三种商品化及其权利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虚构角色商品化,往往是将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包括“在电影、电视、动画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或者是用语言表现的作品中的虚拟形象等进行商业利用。在虚构角色中,卡通形象最为典型,也最为普遍。由于卡通角色往往以美术、图解等形式出现,因此作为一种表达方式,被划入作品范畴,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在德国,卡通角色可以被抽象为构成作品基础的具有独特的可区别性特征的卡通人格,也可以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若这些卡通角色的名称注册成为商标,则同样可以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我国则是通过保护在先权利的方式保护虚构角色商品化。虚构角色商品化的本质不在于对角色形象复制这一具体的外在表达方式,利用角色形象与作品的联系而产生的对顾客的吸引力,并以此实现商业目的才是商品化的根本。因此在对虚构角色商品化权进行保护时,应当更注重维护市场竞争体系,同时保护商品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方面应当采取严格的标准。人格商品化,是指将真实人物的人格基本要素,诸如姓名、肖像、声音或者其他的人格特征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促销或广告宣传。人格商品化权起源于美国对公开权的保护,其实质是保护自然人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或财产权益,因此人格商品化权属于一种财产权。由于实践中,人格内容被侵害的主体往往是公众知晓程度较高的知名人物,因此对人格商品化权的法律救济应更多地体现权利人身份价值的量化,即利用权利人的知名度促销商品或服务,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预期或者是权利人利用其人格特征能实得多少经济利益。形象商品化,则是混合了虚构角色商品化和人格商品化的特性,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商品化。笔者认为,这里的形象包括两类,一类是由真人饰演的虚构角色形象,另一类是真人人格特征艺术化后的形象。由于这两类形象所要表达的意思和内容既不完全属于角色,也不完全属于真实的个人,而是混合了虚构角色和真人人格的特征,因此在形象商品化的权利主体上可以采取折衷主义,引入共有的概念由作品的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分享商品化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对上述三类商品化进行系统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为辅,构成商品化法律保护体系。对于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考虑商品化权背后财产要素的性质来确定最终的保护期限。最后,笔者认为,商品化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遏制经营者的不当经营和维护良性竞争的市场体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成为规范和保护商品化权的主要法律。8.期刊论文陈蓉浅析商品化权的法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14)商品化权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姓名、形象及创作的作品、角色、标志等通过商业性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的权利.目前我国还未规定独立的商品化权,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对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缺失,提出了商品化权保护的立法建议.9.学位论文马东园试论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2007作品标题独特的功能结构不仅在作品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且特别容易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侵权对象。现实社会中冒用、模仿、混同等滥用他人作品名称谋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对其保护国外形成了多种法律保护模式;就我国而言,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能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保护,但它们各自却又都存在制度优势和不足。由于作品标题的保护与商品化权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在性质上是作者赋予的作品内容表达,另一方面又是可能凝聚一定声誉的作品区别的显著标志,因而作品标题的保护除涉及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领域外,还涉及到了商品化权这一新兴权利。该论文介绍国内外对作品标题采取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也在利用商品化权这个新兴理论对作品标题提供法律保护做出一定的尝试。由于商品化权在中国作为新兴理论刚刚得到大家的重视,与之相关的理论还为定型,也尚未得到立法确认。但给权利人以更多的依据去对付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并从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请求诉由,也不能称其有悖法律的价值目标。为应对现实需要,还要针对实际情况,对其一些具体制度作些调整和发展。笔者认为应当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三个法律角度寻求对作品标题的综合保护,同时呼吁立法确立商品化权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本文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有关作品标题的纠纷谈起,强调当前对作品标题提供法律保护的现实需要。第一部分,介绍了作品标题的概念和特征,功能体现和目前遇到的主要侵权形态,阐述了作品标题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对作品标题进行保护的几种模式,例如: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和商标法保护模式等等,从中认识到无论是单行法保护,还是多行法保护,各国都是根据各自的理论认识和法律文化传统选择了相应的保护模式,我国在选择保护模式时也要扎根国情,博采众家之长,建议采取多法保护模式。第三部分中,对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三种保护模式的应用作了实际设想,并进行了缺陷分析,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对作品标题进行法律保护的几种观点进行了介绍和探讨。第四部分中,论述了商品化权的一般理论,包括商品化的起源和概念,以及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分别从社会效益角度,经济角度和技术、司法三个角度分析了对作品标题采用商品化权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意义。结束语部分中,笔者认为应当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三个法律角度寻求对作品标题的综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