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模式和路径作者:毛通谢朝德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8年第10期摘要:以农民专业合作为依托,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文章对当前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模式和路径进行梳理,认为合作金融在推广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结在于割裂了信用与生产、供销之间的关联。瑞安和浙江“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实践得出,“三位一体”新型农村信用合作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可行模式。当前应以信用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实施“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来助推乡村振兴。关键词:乡村振兴;合作金融;三位一体;模式路径一、引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和重要载体。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农民专业合作为依托,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效率低的重要手段。2009年以来,先后有8个中央一号文件,十七、十八两届三中全会都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提出要求。尽管政策暖风频吹,但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却一波三折:先有农村正规合作金融组织——农信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道路上与合作金融渐行渐远,最终彻底偏离合作金融的发展轨道,走上了“去合作化”之路;后有农村非正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一兼具“集体性质”和“合作性质”金融组织,由于缺乏监管陷入野蛮生长,被一纸文件彻底取缔,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在农村正规合作金融严重缺失,农村商业性金融“嫌贫爱富”沦为农村资金“抽水机”,政策性金融“独木难支”的残酷现实条件下,农村、农民、农业的资金“饥渴症”始终无法得到根治,农村金融依旧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将其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以农民合作为依托,大力发展合作金融组织,走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协调发展之路,是符合中国国情,被实践证明的可行之道。二、合作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模式类型与实施路径尽管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但其实践探索却从未停止。依托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成为当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形式,被各方给予高度的关注。从2004年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闫家村诞生全国首家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来,全国各地涌现的各类农村(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多达上万家。汪小亚(2016)将现阶龙源期刊网段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概括为五种主要形态:一是银监部门批准的正规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二是扶贫系统开展的扶贫资金互助社试点;三是由农业部门推动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建立的农村(或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四是由供销系统主导的农村(或称农民)资金互助社;五是农民自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的农民村社合作金融试点。(一)农村信用合作的模式类型何广文(2007)从监管角度将合作模式划分为银监推动的正规组织、中央或地方政府推动的准正规组织、农民自发组建的非正规组织三类;张德元和张亚军(2008)从产生动因的角度划分为生产合作社内生模型(又分为单独成立资金互助社和不单独成立资金互助社)、内生型集成合作模式、外因推动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公益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四类;汪小亚(2016)将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细分为以赊销为特征的商业信用合作、内置式资金互助、外置式资金互助、龙头企业或种养大户主导的混合式合作四种模式。此外,也有一些学者从信用合作的发起人、合作形式、业务内容、业务范围、资金用途、股金来源、股金范围等多个角度来划分合作模式类型(薛桂霞和孙炜琳,2013)。综上所述,结合当前全国各地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信用合作实践,作者将其总结为以下四大模式九种形式:1.纯合作性金融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社员+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信用合作主要依托专业合作社,在社员之间,以商业信用(赊销、赊购)和货币信用(资金互助)的方式进行;(2)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联)社,主要依托资金互助(联)社调节合作社成员的资金余缺,满足社员的生产性资金需求,有些地区的信用合作在多家合作社或互助社基础上组建的联合社之间进行,例如2018年4月安徽六安市在9家资金互助社基础上组建了多层级六安星供合农民互助专业合作社联合社;(3)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龙头企业,在前两种模式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延伸农业产业链,与上下游的农业龙头企业以两种形式开展信用合作:第一种是龙头企业主导建立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以赊销农资或以入股合作社的方式与合作社农户开展合作;第二种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仅仅是上下游的供销合作关系,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担保或商业赊销。2.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模式分为三种形式:(1)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合作社(或互助社)除了起内部信用合作功能之外,还在合作社社员与金融机构之间起融资担保作用,金融机构对社员直接授信或者对合作社进行整体授信,并由合作社向社员进行授信;(2)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担保角色主要由担保公司来承担;(3)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龙头企业+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龙头企龙源期刊网业作为农业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核心企业的作用,金融机构、合作组织围绕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3.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模式分为两种形式:(1)社区农户+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扶贫基金,这类合作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依托,互助社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组建,主要针对农村社区贫困户,是合作扶贫的一种重要形式;(2)社员+合作社+(互助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这类合作依托专业合作社,由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共同合资组建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构建合作金融风险保障体系。4.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模式较为典型的形式为:社员+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合作社(互助社)社员在内部信用合作的同时,依托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开展外部信用合作。(二)农村信用合作的实施路径在合作路径选择上,当前争论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信用合作的资金互助业务部门还是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薛桂霞和孙炜琳(2013)认为前者从适用性和灵活性等方面较后者更具优势,主张应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上。汪小亚(2016)认为当前面临两难:一方面不设独立法人不利于与其所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运营、账户管理、治理结构等相分离,也不利于其对外接受融资担保和监督管理;但是设立独立法人,存在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现实问题。2.小合作还是大合作具体表现为如何处理三对关系:商品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关系、单一互助社和互助联社的关系、内部资金互助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关系。苑鹏和彭莹莹(2013)认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平台、参与农产品供应链融资的商品信用前景广阔,尤其对专业化农户而言,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无法满足其需要,供应链融资是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资金互助只适合于兼业小农。汪小亚(2016)认为两种信用模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且商业信用合作较货币信用合作更为普遍。对于单一互助社还是互助联社,宋晓薇(2014)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现阶段面临诸多困境并逐步被边缘化的根源在于“孤岛效应”,解决这一困境的根本途径是向多方联合发展道路转型;汪小亚(2016)则认为联合社尽管有利于克服因产业相同而导致单一社社员资金使用周期相同的“峰值”等问题,但容易形成新的资金集中模式,导致资金上收而不是下沉,因此在基层合作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不建议构建龙源期刊网高级合作组织。关于内外信用合作的关系,汪小亚(2016)认为外置式资金互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互助但应积极推进,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旨在探索合作金融制度,更应是对内信用合作。刘伟林和李征(2011)则认为农村信用合作未来的发展路径应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要探寻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不同模式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上述实践模式和实施路径的梳理,可以发现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模式路径具有非常广泛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在某地得到实践验证的一种成功模式,一旦被其他地区借鉴,往往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地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差异所致,而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各地合作的基础条件不同,尤其是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基础。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之于信用合作,犹如皮和毛之间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割裂了信用合作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之间的关联,就信用合作谈信用合作,必定陷入信用合作的僵局。因此,如何更好地处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的关系,将三者融为一体,协同发展,才是当前突破各地信用合作发展瓶颈的关键。三、“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可行模式(一)“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地位与关系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并在浙江瑞安等地先行试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陈林(2018)认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习近平农民组织化理论的一次全面实践。十九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当以合作组织为本。”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信用合作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中的地位与关系呢?首先,信用合作是支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关键,是联系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纽带。中国农村金融长期供给不足,不搞合作金融,仅仅依靠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资金问题,农村合作金融具有其他任何形式金融组织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其次,信用合作不能脱离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三者合而为一,融合发展方能相互促进。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整体上并不成功,其始终没有成长为农村金融的一支重要力量。究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缺乏广泛合作的基础。而一旦离开了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必定偏离合作的初衷和方向。这也正是一系列中央政策文件中始终强调要“在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的依据所在。(二)“三位一体”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的瑞安经验与教训龙源期刊网瑞安是浙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的发源地和浙江省首批7个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瑞安“三位一体”合作实践整体上较为成功,许多经验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瑞安农民专业合作基础扎实,农民合作意愿强烈,资金互助社、保险互助社等各类合作金融组织创新不断。以瑞安农商行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授信模式、业务模式、服务模式和合作模式上进行大量创新,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建立了广泛合作基础(毛通,2017)。早期的瑞安农协,以及现在的瑞安农合联,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有效的实践平台,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3月至2008年1月):瑞安农协时期的“农协+合作社+农信机构”合作金融模式。瑞安农协是瑞安市农村合作协会的简称,创建于2006年3月,由瑞安农信联社、供销联社等8家核心会员单位和10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基本会员单位组成,是瑞安“三位一体”合作的标志性产物。在农协时期,农信机构依托农协平台与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协下设信用部,通过成立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对农户、农户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