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大学生志愿者联合会章程》文件相关要求,为落实我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人文精神建设的意见,提高广西医科大学学生以爱为核心的医学人文素质,规范和促进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注册登记的、利用自身资源、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自愿为学校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学校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第三条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医学人文精神和志愿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医学人文素质。第四条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誓词是: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以我爱心,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以爱为核心的医学人文精神,奉献、互助、友爱、进步,……(待补充,或加上志愿服务口号)。第二章志愿者第五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1、具有奉献精神和爱心,愿意长期参加志愿服务;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时间、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以及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其他基本素质;3、根据自身意愿和条件,参加过一次以上(包括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并且工作认真、表现积极;4、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大学生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第六条志愿者权利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2、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安全保障;4、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5、优先获得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6、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7、申请或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8、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大学生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志愿者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西大学生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2、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一次;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我校志愿者总会的安排;4、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5、自觉维护志愿者总会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6、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7、进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之前必须签订《广西医科大学团学组织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8、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大学生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注: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临时招募的志愿者,在当次志愿服务中享有和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的注册登记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机构为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注册程序为: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申请表;2、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者参加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开展的统一培训并宣誓;4、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档案;5、成为注册志愿者;6、为便于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生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校统一使用的注册号和志愿者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注册号和服务证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由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统一管理。第九条志愿者劝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志愿者进行劝退: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的;2、连续一年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4、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5、违反本办法或《广西大学志愿者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第十条志愿者管理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根据志愿者注册号和志愿服务证,对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次数、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进行统计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由志愿者总会予以认定并审核、记录。(需重点考虑如何管理,细节问题。志愿服务证如何使用?)对于各社团或学院报上的志愿者,是否成立志愿服务队并任职队长?第十一条志愿者激励与表彰1、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和次数累积,志愿者可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的专项评选表彰;2、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院或组织,作为其评优依据之一;3、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根据志愿服务时间确定星级标准,并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名称或评比办法,具体表彰或评比的标准如何定,按照小时还是次数,还是其他?)(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的,认定其为“一星志愿者”;(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小时的,认定其为“二星志愿者”;(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的,认定其为“三星志愿者”;(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认定其为“四星志愿者”;(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60小时的,认定其为“五星志愿者”4、对志愿者星级评定和优秀志愿服务队的考核每年年底开展一次,根据评定结果表彰奖励一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5、对志愿服务做出重大贡献的志愿者,经各分队队长推荐,志愿者总会审核,可不受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次数和时间限制,直接授予三至五星级志愿者称号。第十二条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总会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建立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第三章志愿者组织第十三条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是全校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对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和登记;3、制定志愿者登记准入条件并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和表彰;4、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志愿活动中对志愿者的选择和培训,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5、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6、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非公益性活动。第十六条志愿者组织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向志愿者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七条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志愿者证)。志愿服务标识(志愿者证)的制定和使用由志愿者总会确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识(志愿者证)从事其他活动。第四章志愿服务第十八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加志愿者总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服务项目;第十九条各志愿者服务队负责联系相关部门确定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组织相关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志愿者服务情况上报志愿者总会。第二十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要遵循以下准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医学人文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服从自愿者组织合理分配的岗位,服从组织管理,按时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质量。3、参与集体活动时,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服务岗位的,须经批准。4、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吃请。5、维护公益事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6、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非公益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发布、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广西医科大学志愿者总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团学组织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团学组织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我团队自愿参加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进行的主题为的实践活动,并保证本团队所有成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社会实践,对本次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性质、实践地的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在参与社会实践期间,所有成员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1.出发前,应再次与实践地联系,确保所有安排(如食宿交通)都已妥当。2.出发前,应办理好在实践地活动所需的必要证件和证明。3.在整个社会实践过程中,队员必须听从带队负责人的指挥安排,不准擅自离队或中途退出;若是由于队员本身不听从负责人安排的,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4.活动中应注意安全,不在危险的地区(如江边,湖边)逗留;如因实践活动需要接近危险地段,必须确保安全并有专业人士陪同;遇到突发事件,应该沉着冷静。5.乘车时保持秩序,上下车辆时不要拥挤,不要乘坐非正式的长途机动车辆。6.闲暇时,不要单独行动,不去危险地区(如悬崖),不要晚上单独外出,不可夜不归宿。7.严禁学生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含外出实习、参观等),违者除一切责任自负外,还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8.整个活动过程中,队员们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队长应及时了解每名队员的活动情况。返回时,队长应与每名队员保持联系,确保每名队员都安全返回。9.外出活动期间要注意维护国家、学校荣誉,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利益的举动。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1.本团队成员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团队成员承担;2.由于本团队成员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处理;3.本团队成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实践当地各项规定以及民族习惯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团队成员承担;4.由于本团队成员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团队成员承担。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及团委各执一份。本团队所有成员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团队名称:领队签字:队员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