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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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尚雷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谢川豫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价的限制竞争性质19991998年下半年,国内外经济领域有两年事情,颇耐人寻味.一件事情是美国人把反垄断法的达摩克星斯剑悬在了大名鼎鼎的微软公司头上,在世界软件产业激烈的竞争中,美国人的这一举措真有点大义灭亲的悲壮.另一件事情则是1998年8月18日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的通知后,中国许多行业的龙头企业纷纷联盟,签定了行业自律价格,明明白白地把价格卡特尔置于行业竞争之上,搞行业价格垄断联盟.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国已有许多行业搞了行业自律价格,《汽车行业轿车产品价格自律公约》要求,保证不发生高价暴利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不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销售.钢铁行业的约定则是不低于完全成本出售钢铁产品,不搞任何形式的变相低价销售钢材.甚至这种价格卡特尔被誉为遏制市场萧条,刺激经济回升,制止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政府官员为此高兴,舆论部门也颇为赞许.2.学位论文刘伟经济运行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2该文行文的线索是围绕着反垄断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三大组成部分并结合在中国发生的一些具体案例而展开的,即从反垄断法如何对制定限制竞争性协议的行为、市场支配性厂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可能产生反竞争性效果的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而展开的.该文的第一章反垄断的理论基础和政策趋向在对西方经济理论有关垄断的概念以及反垄断的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相应政策趋向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横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通过对发生于中国竞争性行业的彩电价格联盟和黄金价格联盟与传统自然垄断行业民航业的机票价格联盟的有效性和危害性的对比研究,揭示了反垄断法对横向限制协议行为规制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分析了电信和烟草行业支配性企业推行指定专营和零售价格维持制度所产生的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效果,并就反垄断法如何对受管制行业厂商纵向限制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在对中国低价倾销规制政策与反垄断法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规制政策比较的基础上,通过模型进一步论证了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采用阿里达-特纳的AVC规则要优于当前中国对低价倾销行为认定所采用的ATC规则,并对上海牛奶价格大战和麦德龙是否涉嫌低价倾销两案例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当前政府规制部门和理论界对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认识上的误区和做法上的不足之处.第五章瓶颈垄断问题研究在对瓶颈垄断及其相关概念解释的基础上,分析了瓶颈垄断原则适用的经济学依据,并就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瓶颈垄断原则,如何处理好受管制行业的直接管制和反垄断法间接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第六章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在对企业合并的主要三种形式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的动机和效应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当前民航业重组中存在的反竞争行为,并就中国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定位和趋向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该文的最后一章第七章买方垄断问题研究,是从买方的角度,对中国反垄断法,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何规制可能出现的买方垄断行为进行了深入和全面的分析.3.学位论文张春钰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2008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浪潮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垄断。某些行业中外资实质上已控制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他们凭借垄断的优势地位,或抬高价格,以赚取高额利润;或低价倾销,以打压竞争对手;或限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制造技术和市场壁垒。这些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已经给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从对我国外资并购现行立法出发,找出我国在外资并购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等方面的不足。《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国现行规制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申报标准方面、实质性认定标准方面、报告制度方面、审查结果方面、域外效力方面、豁免制度方面均存在不足,需要通过理论分析进行完善。文章第二部分就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首先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角度论证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概括出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导致优胜劣汰、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产品差异、私有产权以及其他排他性产权等等情况的存在,使垄断的存在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反垄断法中就要求判断垄断或竞争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从而通过立法来促成达到这种最优或较优的结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微观经济主体依照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完成资源配置,这种自发的、自由的市场价格信号导向在本质上是反对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反垄断法独特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其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保障企业自由,维护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通过保护有效的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除技术进步的障碍,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等。从长远来看,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是我国反垄断的首要价值取向,而目前则应该以维护我国经济利益为首要价值取向,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原则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等。文章第三部分对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方面的立法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我国的可借鉴之处,从而为第四部分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具体制度建设打下基础。美国形成了由多部法律组成,几个机构分工协作的体系,企业合并采取单一的事前申报,注重对横向合并的监控。欧盟并购法律程序,充分发挥程序法中的公告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并购目的。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和《外资法》对并购的行业进行了限定,比如完全限制的国有垄断的部门,一般的限制性部门,而且对外资进入的并购有严格的审查制度。日本对企业并购重点审查规模标准之上的企业合并,树立了结构主义控制的典型,给予中小企业特殊的法律保护,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最后一部分则首先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了构建,然后在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执行规则的具体设计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实体规则方面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关联市场的理解及“相关市场集中度”指标及豁免情形与法律制裁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程序规则就建立外资并购的事先申报度、事后监控制度、反垄断听证制度进行了制度完善;执行规则方面就域外效力和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了制度完善。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5fb99fa3-944d-466f-b851-9de6015deb6a下载时间: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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