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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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姓名:闵杨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刘华20070501论我国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作者:闵杨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胡良荣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大陆与台湾商业秘密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5)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既涉及商业秘密定义、内容、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又涉及到对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定,还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确认和商业秘密民法保护手段的有效运用.就与之相关的立法而言,我国海峡两岸既有许多相似之处,也存有各种不同的规定,但总的来说,与世界上商业秘密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存有较大的差距,其因立法过粗而造成的不足显而易见.为适应商业秘密保护已被普遍关注的国际趋势,进而使我国海峡两岸更好地融入国际技术交流和发展的大潮,使两岸经济更好地与世界接轨,就我国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所涉上述问题的现状,必须加快完善海峡两岸商业秘密立法,增加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和对商业秘密潜在侵占救济的规定.2.学位论文张丽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救济研究2008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能带来竞争优势,并经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一定期间不宜公开的特定信息。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如同企业的命脉,并必将成为支持举国产业的技术力、经营力,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财产基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世界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从粗疏到日渐周密、从范围狭窄到范围宽泛、从国内法到双边条约和国际条约甚至全球性公约的历程,概括起来,就是“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及“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三大发展趋势和显著特征。构成要件决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各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秘密性、商业价值性、管理性是各国法律普遍包含的基本要素。笔者重点对国内法学界在基础理论方面的争议进行归纳,认为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断拓宽的国际形势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当具有“四要件”、“五要件”的观点,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缩小,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日益宽泛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无助于推动商业秘密研究理论的进步。还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新颖性”,但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缺乏法律依据,其含义本身决定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秘密性的代名词。此外,我国商业秘密概念中还包含“实用性”要素,但实用性在逻辑上既不能独立于“价值性”,现实法制中亦已不合时宜,面临逐渐被理论界和现实摒弃的局面。关于商业秘密权属于何种法律权利问题,各国先后产生人格权说、企业权说、信息权说、财产权说等不同学说。笔者认为,因其“无形”和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应属于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知识产权,兼之只有相对的排他独占性、以及易逝性特征,决定了商业秘密权是一种与传统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一经失去难以挽回,这决定了商业秘密的救济方式应以事前救济为主。我国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色彩突出、民事救济以事后损害赔偿为主,难以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救济体系。放眼国外优秀立法例,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优势明显的英美法系,笔者对商业秘密保护最为完善的美国进行研究和介绍。该国禁令救济制度不仅能够给予商业秘密权以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防止再次发生侵害的成熟保护,并发展出兼顾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理论,对我国建立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提供了一个优秀的范本。在禁令救济之外,美国的诉讼期间商业秘密保全制度、337调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救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为了说明禁令救济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吸收和移植效果,笔者以同样起步较晚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成就显著的日本为例,以该国临时处分命令制度为主,对该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救济进行研究和介绍。笔者认为,该国临时处分命令无论其内容、宗旨还是适用程序,都是英美法系禁令救济制度的翻版,我国引入禁令救济制度是可行的。经过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救济体系现状的客观分析,笔者认为存在问题如下:首先是行政法律保护色彩浓厚问题,由此必然产生第二个问题,即民事法律保护及救济无力,从结构方面看还存在体系粗疏、结构松散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以较大篇幅,力图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思考,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建议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包括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制订中的商业秘密法的建议;第二部分是对民事法律保护和救济的完善的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完善现行法律和救济制度,民事法律保护和救济完善应当成为商业秘密保护最佳、最有力的方式;第三部分是结合美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保全制度与337调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令制度,对其他相关问题如程序法、行政法等的思考与建议,也是本文提出的新观点之一。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研究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救济,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3.期刊论文王从江.WANGCong-jiang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构想-商业经济2007,(1)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地位不够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操作性不强;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借鉴国外在民法典中、在侵权行为法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方面的立法例,制订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企业必须树立和加强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财产权的权利意识,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明确保密内容,确立完善的防范措施.4.期刊论文白丛瑞.程应需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机理-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53(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微观法律保护和宏观法律保护.尽管这两个方面的法律保护其作用的形式和法理根据各不相同,但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体、协调的体系.这两方面法律保护的完美结合,才能使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收到最佳的社会效果.5.学位论文王怡朗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7商业秘密自奴隶社会初期开始就作为财富受到人们的自发保护,随着生产力、科技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受到世界各国的立法保护;至今,各国立法保护日趋完善且有国际化的趋势。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保护商业秘密对于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吸引外国技术、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促进对外开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我国,这门学科以及有关立法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涉及,但规定得非常零散和原则。不仅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且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在调整范围和某些程序性规定上存在局限性和缺陷;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融合两大法系立法观念的冲突,吸收两大法系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统一的全面的先进的法律保护。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首先系统论述商业秘密的发展历史、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等基础知识,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的全面剖析,使我们认识到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对理论界存在的契约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理论以及合理限制竞争理论四种观点进行了阐述。本文分析了国外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主要从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等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各国法律规定的互相影响性、趋同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得出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即主要通过事前防范、事中保护、事后救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具体包括:事前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合同法保护;事中的制定《商业秘密法》、修改刑法相关内容、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加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加强国际交流以及完善企业自身制度等多方面保护措施;事后的加大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以及完善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等多种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较为全面的概括了我国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概念的深入分析,对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的法理分析以及对各国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全面介绍。第二是不仅注重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同时介绍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家,比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强调我国的立法或修订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到与国际接轨。第三是针对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只从某一方面采取措施,而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全方位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立法。本文提出了多种完善措施,既注重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事后救济,更强调了对商业秘密的事前、事中保护措施,通过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多种措施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信息,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当前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我国应从全方位加大和完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本文围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一主题,运用发展、辩证的观点,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性质、历史背景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全方位地透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6.期刊论文王广红.WANGGuang-hong从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5)深圳华为公司三名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如何在信息技术时代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立法方面,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但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来要求,还需进一步完善;执法方面,保护商业秘密的执法面临较大的困难.同时很多中国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缜密做法还有所欠缺.7.学位论文卢山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2006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们所处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和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经济全球化打破了人际交往的区域性限制,国际合作、国际经贸活动更加频繁,国际竞争也较过去一百多年更加激烈和残酷。今天,企业赖以生存的条件除了庞大的资金及优秀的人才之外,精湛的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更为重要。企业所掌握的信息尤其是某些未公开的信息——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往往可以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独占和垄断地位,进而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中国要发展必须开放,开放必须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大环境,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我们发展经济无法回避并必须主动融入的潮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的国际竞争和经贸活动,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有非常的紧迫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有相当久远历史,在古代把商业秘密称作“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或“拿手好戏”,但究竟何为商业秘密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国外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迄今为止,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以及程序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围,比较完整的多层次的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法律体系。从体系上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较为完整的。但是从实际效果看,除了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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