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控制摘要:固体废物越境转移是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由于对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成本太昂贵,发达国家往往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向境外转移倾倒。接受固体废物的发展中国家往往沦为转移国的垃圾场。对此,国际社会以及我国政府都给予了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越境污染转移的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大致包括: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处置配套制度、法律责任制度以及救济制度等。但是,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如调整范围过窄;配套法律制度非常欠缺,缺乏固体废物标准体系;救济方式不足;责任限制不够严厉等。这些不足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污染有着悠久的历史。有学者就曾说,制造废弃物是每一人类社会的显著特征。多年来,我国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在不断增加,大量的固体废物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之一,尤其是日增严重的固体废物跨经污染转移。一、固体废物的概念及特点废物是物质的某一方面的用途特性对于其特定的利用者而言已经丧失,从而没有利用价值的物质,是有用物的对称。《巴塞尔公约》规定:“废物”是指出值得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必须加以处理的物质或物品。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也有学者表述为固体废物(SolidWaste)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物。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特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固体废物作为无使用价值而被人们丢弃的物品,其并非绝对的没有价值,而是对应一定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相对的过程和特定的人而言的,所以,一般的也有将固体废物成为放错地方的资源的说法。2.数量庞大、成分复杂:由于人们不可能完全利用和消耗从自然界所取得的资源,所以从工业下脚料到矿山的废石,再到食物残余等都能够产生固体废物,几乎遍及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伴随着化工业的兴起,人们可以合成许多种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的物质,使得固体废物的成分愈显复杂。3.源头性且危害长远:相当部分其他类型的污染是由于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所致,如填埋处理不当会污染土壤;其浸出液接触水源又形成了水污染;细小颗粒、粉尘还会随风飞扬,增加空气的可吸入颗粒物,而对于固体废物进行焚化的过程里,还会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故固体废物是其他污染的源头。另外固体废物不可能像噪音污染和光污染这般,一旦处理好源头就治理好了污染,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很持久的过程,一块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上百年的无法正常耕种。4.处理代价昂贵:除了循环利用固体废物意外,一般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就两种手段——填埋和焚烧。如果采用填埋的方式,每填埋1万吨固体废物就需要占用近1亩的土地如为对大量有机固体废物进行焚烧,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破坏大多数有毒有害物质并且可以利用产生的热能发电,但是焚烧有机固废却会生成某些新的特定的污染物。二、我国面临的境外固体废物转移危险境外向我国转移的固体废物也被称之为“洋垃圾”,最早查获的记录是1993年。当年9月27日,来自美国的6440捅、l288吨“洋垃圾”在南京被海关查获。这批货物的报关名称是“其他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料油”。经环保、商检部门枚验。实为化工废弃物。当事人相互推诿,回避责任。直到半年后,这批废物才得以退运出境。随着发达国家向往转移污染的活动加剧,近年来,我国面临的这种危险已经越来越严重。在这种境外向我国转移固体废物的黑潮背后,是为黑色出口提供便利的那些西方发达国家所支持的“黑色政策”。以美国这个垃圾生产大国为例,任何人在该国只要缴上几干美元即可成立一家所谓的“公司”,并立即可以成为转移“洋垃圾”的黑色出口之一。另一种方法是利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法律漏洞。例如,国际贸易的TOOR0ER,即无收货人方式,也被称之为“指示提单”,即此批货物没有通知方和收货人。在此方式下,当发货人宜布弃货后,承运人可自行为货物寻找买主。换言之,只要出口国海关放行,哪怕接货方纯属盛构,货到港后即成无主货,“丢包袱”的目的于是达到。一旦追根溯探,发货方仅花数千美元注册的公司往往早已人去楼空。1997年5月20日上海海关查处的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承运10余箱“洋垃圾”的事件就采取了这一方式。据这家公司的中国地区总经理宣称,发货企业名称叫“美国贸易公司”,“洋垃圾”事件发生后,他们根本无法在美国找到出口“洋垃圾”的公司。另一起典型案例是1997年的美国百孚公司对华出口垃圾案。当年5月初,已抵达北京平谷县大华山镇西峪村的29个集装箱“洋垃圾”曝光。经查,美国百孚公司于1995年初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北美分公司电话订舱。委托“中远”公司将29箱名为废纸,实为破鞋烂袜的“洋垃圾”由美国运至中国青岛。1995年8月,29箱货物全部运至青岛后,百孚公司委托青岛外论代理公司找买主。同年10月,北京志强草纤公司将这批洋垃圾投投运入北京。令人吃惊的是,1997年5月19日,山东省商检局在青岛港8号码头,为赴山东调查北京平谷洋垃圾事件的中央联合调查组演示检验集装箱操作过程时,又惫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发现,一批标明进口废纸的货物中擂杂大量洋垃圾。这批压根儿未向商检部门登记报关的货物多达40个集装箱,总重542.7吨。由于对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成本太昂贵,发达国家往往为保护本国环境而采取向境外转移倾倒的简便省事办法。所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废物实质上是为发达国家的废物提供了垃圾场。而且,发达国家往往通过以下几种运作方式绕过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管制:(1)将“可作为原料”的废物,直接售给买方。(2)找不到买方则卖给船方,船方再寻找买主。(3)如船方不想成为第一买主,则废物货主与船主达成协议给一笔运输费将其运到境外,这就是某些废物堆放在码头而无买主的原因。通过这些方式,出口废物的国家花少量费用就解决了自身的废物处理,如果卖出了好价钱还有丰厚的利润。三、中国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立法固体废物越境转移是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1992年召开的第二次世界环发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了环境保护对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1995年世贸组织专门成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将贸易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作为世贸组织优先考虑的任务。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推出了IS014000环境管理国际标准系列,以促进商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中的环保管理。一些发达国家更是将这一“绿色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新武器。我国政府对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最早的对于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是1956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其主要是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综合利用的措施作了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除了对矿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做出规定以外,还对防治工矿企业、城市生活产生的废渣粉尘、生活垃圾等对环境影响做出规定,尤其是对于废渣的综合利用和粉尘的吸尘净化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而在许多环境的相关立法中,许多都有涉及固体废物防治的内容:如《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办法》、《防治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公布了十几个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国国家环保局和海关总署在1991年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由国家环保局、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商检局等S家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管理保护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并“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对列人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类废物的进口,须经国家环保局审批,其他废物严禁进口。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境内转移的紧急通知》。为了保证各部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完善法律结构以应对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挑战,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开始起草关于固体废物的专项法律,后历经十年多方讨论、翻覆斟酌,终于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五”期间,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环境法律。还制定或修订了《渔业法》(2000、2004年修订)、《水法》(2002年修订)、《草原法》(2002年修订)、《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种子法》(2004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转移法律制度: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法律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原则。结合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越境污染转移的法律制度大致包括:(一)固体污染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作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态废弃物物质。法律上将固休废弃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废物和危险废物,这样便于管理,同时又涵括了较广的范围,突出了管理和控制的重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修订后的《防治法》改革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控制了污染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而在《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废物的范围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即工业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