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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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周道树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鲁篱.周道树.LULi.ZHOUDaoshu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天府新论2008,(3)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在我国已经显山露水,此类行为对社会经济通常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美国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上,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并非是本身违法的,至少在具有正当理由或者并不严重限制竞争的情形下是可以得到反垄断法宽容的.我们应当在借鉴美国及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具体情形,通过反垄断法对其予以有效规制.2.学位论文楚建会行业协会处罚权法律问题研究2007中国的社会转型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力量的活跃是前所未有的。各类社会自治组织在社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近年来行业协会发展迅速,它们在维护企业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发展、维护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提高社会自我管理水平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行业秩序、实现行业利益,行业协会在参与国家政策形成的同时也不断的制定自己的自治规范,并据此对成员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处罚。关于行业协会处罚权,学界探讨不多,但是在以下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即:“惩罚”对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实现“规范的有效性”都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论证了行业协会处罚权作为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以保障处罚权的正当行使。最后将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分析我国行业协会处罚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前言,说明了对行业协会处罚权进行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在实践中,行业协会行使处罚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也曾引起人们的讨论和质疑,然而学界仍未给予行业协会处罚权的学理研究足够的重视。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迅速发展,与处罚权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业协会处罚权做进一步的探讨,以积极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第二部分为行业协会处罚权基础理论分析。这一部分讨论了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必要性、效应分析以及非法律处罚与国家法律处罚的互动关系。研究权力性质的意义不仅在于权力本身的创设和行使,也在于明确受其影响的权利之救济渠道。行业协会处罚权作为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权,也明显不同于公权,而是社会权力的具体表现之一,其权力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的救济方式也并非传统理论所能解决。合作和集体行动会因某些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而削弱或失败,因而,行业协会须制定正式的行为规范约束成员的行为,但是如果规范中不包含适度的惩罚,就不会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成员间的互动关系也就是混乱和无序的了。因此,协会必须通过制定处罚规则和处罚程序,对那些违规成员实施处罚,从而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虽然行业协会处罚权在促进行业自治和实现行业利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不加限制的权力都会具有诸多负功能,行业协会处罚权也不例外,其有可能被当作限制竞争和损害成员利益的工具。这些负功能会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因而,必须对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负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行业协会非法律处罚和国家法律处罚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排斥。当法律和行业规范调控相同的行为时,一个行为可以引发法律和非法律两种惩罚。这就面临一个二者如何同时适用的问题。本文采用“并行原则”和“例外原则”合理分配法律处罚和非法律处罚的适用领域,即法律处罚同非法律处罚性质不同、形式不同、所保护的权益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当法律基于对社会公益、公民根本权利的保护,保留了对一些重要公共事务、涉权性管理的控制权时,行业协会处罚权不能偕越法律保留的内容。第三部分为行业协会处罚权行使的类型。名誉处罚、经济制裁、集体抵制、和开除会籍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处罚方式。名誉处罚如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等极具有灵活性,其利用名誉的“外溢”效应给企业无形价值带来威胁,能够以较低的处罚成本获得较好的处罚效果:经济制裁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保证金、赔偿损失、罚款等。经济制裁属于对有形财产的剥夺,对于中小企业更具有威慑力,但经济制裁的数额不易过高以免成员企业因此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集体抵制作为行业协会处罚方式的一种,有助于防止成员搭便车和有效维护行业利益。但是集体抵制剥夺了部分竞争者的市场自由竞争权,因而有着限制竞争的嫌疑。目前在对集体抵制的的法律分析中,合理原则是主要的指导思想;开除会籍是行业协会单方面剥夺成员资格的处罚措施,是行业协会对于严重影响协会正常运作或是给行业声誉、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因此,开除会籍关系重大,开除事由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且开除理由必须充分,程序正当。第四部分为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程序。英国有一古老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里的“看得见的方式”,说的就是程序的正当性。在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既是伙伴更是竞争对手,难免相互的摩擦和利益冲突,如果没有设置合理的处罚程序,处罚权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在本文中,依据正义和效率原则安排了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机构和处罚程序。第五部分为行业协会处罚权不当行使之救济。行业协会处罚权具有权力的共性:存有错误或是滥用的可能。因此,对权力不当行使之救济是必须的。一般而言,对协会成员进行救济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业协会内部程序的救济。二是公力救济,包括行政程序的救济和司法程序的救济。基于内部救济的公正性不足和行政权力对自治领域过度干预的倾向,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法律责任较为妥当。同时,司法权的介入也要遵循有限性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原则、重要事项原则,为行业协会的自治保留必要空间,以防止国家权力对协会自治权的不当干预及侵犯。第六部分为我国行业协会处罚权运行的现状、反思及制度完善。这一部分是前文理论分析的落脚点。如今,在我国行业协会在实现行业自律和促进行业发展中作用日益突出,其协调和自律功能得到重视,行业协会处罚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是社会各界对行业协会处罚权在认识上仍存有误解,行业协会处罚权制度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十分粗糙,处罚权的宣示性意味重于规范性实效。我国行业协会处罚规则简单化,处罚权实效甚微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行业协会生存的环境,包括自治意识、法律制度支持的缺失;第二,行业协会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缺乏处罚的真正实力;第三,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得不到成员和社会的认可,协会内部没有形成凝聚力。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处罚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处罚的权力,给予行业协会处罚权法律上的支持。立法应合理配置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资源,解决行业协会可控资源较少的问题,在赋予行业协会处罚权的同时赋予协会成员一定的权力以限制处罚权的不当行使;第二,行业协会要实现真正的自治,强化章程约束机制和行为准则约束机制,一定要建立良好的协会文化和内部关系,为成员利益服务,设计一套公正、科学的处罚规则;第三,加强对行业协会处罚权的司法监督。对于司法监督的具体途径,学者们进行了多种理论尝试。在比较分析之后,本文并没有采纳其中的观点,而是认为在目前学理讨论和实践都十分不成熟的情况下,可暂且将行业协会的权力行为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这种做法也仅是权宜之计,具体的完善有待于学理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本论文力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其一,研究内容方面。目前国内以行业协会处罚权为专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尤其缺乏对于我国行业协会处罚权的专题研究。本文在搜集并梳理已有学术资料的同时,进行了实地调研,在对我国行业协会处罚权现状考察之后,又做了进一步的原因分析和制度完善。其二,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在运用法学知识的同时,搜集了大量相关学科的资料,结合了社会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方法和经济学中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行业协会处罚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论证。其三,观点方面。本文立论于前人已有的学术成果之上,但并不拘泥于此,力图在一些观点方面取得进展。这些观点主要散见于行业协会处罚权行使的类型、行业协会处罚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对我国行业协会处罚权现状的反思和制度完善等方面。3.学位论文纪金洁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8作为中介性机构,行业协会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利益、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会利用自己天然的职能优势联合起来抵制外部成员,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身的行业协会运行模式,同时,反垄断法也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的行业协会的产生与西方发达经济国家不同,而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刚刚制定,相关规定不完善,本文从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产生原因的分析着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经验,试图探索我国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之路。全文共分五部分:绪言部分概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当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第一部分概述了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和行业协会对竞争的促进和限制作用。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指出了信息交换、集体抵制、标准认证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四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典型表现形式,并对这四种形式对竞争的限制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德、日三国反垄断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方法,并且对三个国家行业协会法律规制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及法律规制的现状。第五部分指出了我国的行业协会法律规制之路。第一,制定《统一行业协会法》;第二,修改与完善《反垄断法》。4.期刊论文鲁篱.周道树.LuLi.ZhouDaoshu美国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07,29(4)美国的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这种思路对于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方面,行业协会对其成员企业的商业性集体抵制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另一方面,对非成员企业的商业性集体抵制又应当作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的区分,进而对其采取不同的原则.5.学位论文张根勇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007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缺陷,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己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第三支调控力量。行业协会履行自身的职能,对维护企业、行业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固然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也不应忽视,表现之一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因此,对行业协会职能的履行,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限制竞争协议。而对协议违法性的评价标准,尽管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互有差异,但其实质都是相同的,都是以协议正负效果的比较作为根本的评价标准。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应当借鉴这种做法。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体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集体抵制以及利用标准化限制竞争四种形式,而每一种又可予以细分。依据对行为的正负效果进行比较的评价标准,对每一种行为违法性的判定也各不相同。我国已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通过对《送审稿》中规制限制竞争协议部分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关条文还存在着不明确之处,尤其是体现不出以协议的正负效果比较作为对协议违法性的评价标准。此外,该《送审稿》还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涉及行业协会的预防性规则和竞争规则作出立法上的规定。鉴于上述原因,《送审稿》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6.学位论文侯迎欣论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5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特征和职能的介绍,分析了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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