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姓名:周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知识产权指导教师:李小伟20071001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作者:周雷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07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旨在将相关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为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相对成熟的理论指导,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第一章为“回溯与解读:民间文学艺术概说”。揭示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本章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词源及其在中国的流变过程进行了历史分析后,重点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和特征,结论性地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地域的社会群体或个人创作,体现该群体特定品质或文化遗产要素,代代相传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各种传统的创造性文学或艺术成果,是兼具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传统稳定性和时代变异性、信息地域性与文化扩张性、有形性和无形性等众多矛盾性格的奇特统一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民间文学艺术分为言语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和物态表达。无论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何种表达形式,都有着若干基本的范式或程式。这些体现特定群体文化品质或文化遗产特性的基本范式或程式,就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母型。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具体的对象,既可以体现为民间故事中的“脚本”、剪纸中的“花样”、民间绘画中的“粉本”,也可体现为民间舞蹈中的基本动作和旋律、民歌中的语调和腔曲调式、民间工艺中的造型风格和技艺诀窍等。对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再现、模仿、表演、汇编或演绎成果,就构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子型。子型是母型的现代表达;母型是隐藏在子型背后的传统文化形态。子型不仅是母型的展现,而且也在不断创新、变革、丰富和发展着母型。母型与子型的划分,是本文新尝试的一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分类方法,有助于针对性地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民间文学艺术母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法哲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阐释。这些阐释各有利弊,它们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交错、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人身自然包括了人的思想和智慧。“劳动赋予了拥有财产的最初资格”,并且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作为劳动必要组成部分的比简单体力劳动更高级的民间文学艺术智力创造劳动,理应对其智力成果取得所有权。人格理论认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之所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是因为该成果不但是劳动的产物,更因为其中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精神和人格,而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存在的本体是不能够放弃和转让的。根据人格理论,特定群体或个人对于体现其人格身份特征和自由生存意志的民间文学艺术就应当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创造者没有获得利益或获得极少利益,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是极端不公平、不正义的。正义学说中的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观,分别强调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利益分配中弱势群体的机会拓展问题,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重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又一重要理论依据。人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感兴趣的话题,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土著民族、少数民族或发展中国家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运用人权“大棒”维护自己利益的冲动,更重要的是人权特别是其中的自决权和发展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清新的道德力量和新颖的保护视角,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引入了新的价值观。从文化传承和文化进化的文化因素上考量,文化多样性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三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非洲组织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态度十分积极,做了许多国际努力,制定了一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约、示范法、建议案或宣言,并召开了一系列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议。虽然示范法、建议案、宣言及有关会议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有关国际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的积极姿态,也代表了特定历史时期主要国家及其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共识,一定程度上引领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对不少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国内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国际组织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通常只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版权保护视野,但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认识的深入以及更多的国家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被不断拓宽,邻接权保护、特别权利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都被认为是可行的保护角度和保护方式。这些保护方式各有利弊,版权和特别权保护是一种直接保护方式,也是积极保护方式,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可以直接受益:邻接权保护、商标权特别是地理标志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通常是一些间接保护方式,受益对象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土著艺术家等,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不一定能直接受益,并且只有能够市场开发的民间文学艺术才适合这些保护方式,但这些保护方式不需要变革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广泛的国际合作基础,能够被更多的国家甚至发达国家所接受。第四章为“特殊版权:直接保护之路径”。许多知识产权都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直接保护,经适当改革后的版权制度是相对合理的选择。这不仅是因为通过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版权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可以克服或消除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系列障碍,如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作者身份的可确定性要求、版权的个人主义私权属性与有限制的保护期等,并且版权制度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二权一体”特点及丰富的权利内容正好能迎合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保护需求和保护目标。基于国家政策因素的考量可以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基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政策目标和法律目标的考量,创设一个没有期限限制的特别版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长期对代表自身文化和身份的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就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权利主体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难点。民间文学艺术总体上讲是一种集体创造物,其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通过引进并适度改造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制度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一种理想方案。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作为代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行使和管理特殊版权的代理机构。不过,法定代理制度仅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行为能力欠缺的过渡方案,扶助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系统,使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自己行使权利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权利,才是最终解决办法。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和传承离不开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对其特定民间文学艺术子型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视具体情况,部分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版权立法中规定,多数应通过现行的普通版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第五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标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与地理标志的内在契合性,决定了现行地理标志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从文化视角考察,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因而地理标志在传承历史文化方面有特殊的作用,已经被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部分地理标志还表达了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信息,如云南丽江的地理名称不仅使人联想到多姿多彩的自然景观,更使人联想到纳西鼓乐、东巴乐舞、白沙壁画、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古朴建筑风格、以东巴象形文和东巴画为内容的民间工艺美术品等传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分析,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和民族特色,和地理标志一样也是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表达,特别是浸润厚重文化底蕴的民族歌舞和民间手工艺品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可以产生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经济资源,能使当地的地理名称成为地理标志。第六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张扬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旗,捍卫商业伦理,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一种广泛而有效的防御性和补充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主张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下,运用传统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武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受到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理论基石,不仅使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需求背后站立了更高大的道德身影,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广泛的道义支持,而且使不正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行为的评判具有了更具灵活性和生命力的标准,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即使是没有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特别法的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需要。2.期刊论文洪永洋.HONGYong-yang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立客体地位-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8(1)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与工业社会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概念有很大区别,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继承和沿革,而后者更倾向于对创新的保护.但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当然的属于知识范畴,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应当拥有确定的客体地位.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客体我们应当建立不同的法律保护制度以实现对它们的保护.3.学位论文叶伶俐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2007本文的研究课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本文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展开分析。第一节讨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的适用与术语的精确化。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传统资源、文化遗产等术语在使用中经常发生混淆,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传统资源和文化遗产是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上位概念,而传统知识也应在严格意义上使用。传统知识是指传统社区的特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它与民间文学艺术是出于同一位阶上的两个并行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是对英文“follklore”的翻译而来。在对“folklore”的众多中文译义进行比较后,本文选择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提法,接着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在本文中的使用走向精确化。第二节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得出其具有群体性、传承性、变异性和地域性等特征。以第一章为基础,本文第二章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展开讨论。这一命题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其二,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正当性。就此本文分别予以了论证。第一节,在论述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方面,本文将所有的理由分别置于两个宏观视角下——人权角度和文化多样性角度进行讨论。首先,从人权角度看,“天赋人权理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法哲学基础。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对它的法律保护可以使来源群体获得利益回报,是实现来源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要;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与来源群体的精神信仰、道德观念、价值标准、生活习惯等紧密相连,来源群体的人格权寓于其中。现实生活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滥用极大伤害了来源群体的感情,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也是尊重来源群体人格权的需要。其次,本文从文化多样性角度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文化全球化并没有否定文化多样性,如果没有这种正确认识,就失去了在文化多样性视野下讨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正当性的基础。但文化全球化也给文化多样性提出了挑战,这又让我们不能只是盲目乐观地看到文化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的积极意义,而滋生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麻痹大意。接着,本文分析了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价值。正是这种价值才彰显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因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