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姓名:刘利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竞争法指导教师:张林鸿20071001论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刘利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6条)1.学位论文张金平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2007长期以来,电力行业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完全自然垄断性,由此决定了电力行业国家垄断经营,并整体豁免于反垄断法。但是在自然垄断理论的演化下,发电和售电业务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成为了可竞争性领域;而输电和配电领域则仍有自然垄断性,并有强弱之分。由此可见,电力行业由原来的完全自然垄断性演化为只有输电和配电领域的部分自然垄断性,随之,在规制方面也由国家完全规制转化为反垄断法与国家规制的并行适用。而早期的反垄断法以规制状态为主,伴随科技的进步与竞争状况的变化,行为规制上升为规制的重点。因此,对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应采取以行为规制为主的模式。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有多种理论,主要有自然垄断理论、竞争理论及公共利益理论。自然垄断理论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业务的自然垄断性入手,为国家规制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环节提供了理论基础;竞争理论通过介绍多个学派的观点,找到其共同之处在于对竞争的重视,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垄断会排斥和限制竞争,由此为电力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引入竞争予以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电力关系公共利益,不论是自然垄断业务还是非自然垄断业务都应进行规制。从而在电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提高整体的效率,保证公平社会目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与世界接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变化大量是通过模仿即借鉴与移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完成的,因此对国外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法律规制的考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考察发现各国的共通之处在于,首先区分了电力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其次在区分的基础上,实行反垄断立法与电力行业立法同时调整;再次,在执行法律时,采取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电力监管部门同时管辖。最后,在救济上,各国采取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并用的方式,以给与受损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被制裁的电力企业以更全面的救济。中国电力行业存在着多种的垄断表现形式,主要概括为三大类,一类是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具体由表现为拒绝交易、强迫交易、价格垄断、拒绝互联互通及交叉补贴;一类是电力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第三类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政府垄断、行业壁垒、地区垄断和差别待遇。现有的立法对这些垄断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如行业立法中的《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竞争立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陷,表现在:缺乏统一的反垄断法;电力行业立法相对滞后;缺乏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迫使我们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并对现有的立法进行完善。完善中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推动中国电力行业竞争秩序的形成,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明确电力行业区别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立法指导思想,对具有强自然垄断性的输电环节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时候,要适用“结构豁免和行为规制”的模式;对具有弱自然垄断性的配电环节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时候,则要适用“垄断结构和竞争行为一并规制”的模式。对于非自然垄断性的发电和售电环节,要适用“行为规制”的模式。其次,确立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原则,包括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利弊权衡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三项原则。再次,完善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包括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打破发电环节的垄断结构,引入竞争;建立互联互通制度,以防止电网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拒绝交易;通过电力行业内部的竞争业务与垄断业务剥离,以禁止交叉补贴的行为;建立竞争性价格机制,以控制电价垄断行为等。另外,将电力反垄断的法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必备条件之一即是要有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本文针对目前机构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最后,由于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依据既包括电力行业立法也包括反垄断法的适用,因此,要协调二者的关系,包括内容的协调、机构的协调以及救济的协调,以期达到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2.学位论文杨艳兰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2009一直以来,基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性的认识,各国将其排除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电力行业已经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性。因此,经济学界对电力行业内部各个业务环节按照自然垄断性强弱重新做出了划分,某些环节可以打破垄断、实现有效竞争;同时由于反垄断法学理论的发展,电力行业已不再完全被反垄断法排除适用。这正是各国电力行业改革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依据。我国电力行业也正经历一个完全由国家垄断经营到适度引入竞争的改革历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无论是电力行业改革还是反垄断法规制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毫无疑问,它将对我国的电力行业的垄断起到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在运用理论的、实证的、规范的、历史的、比较的以及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否定传统的电力行业反垄断适用豁免理论,总结我国电力行业改革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美两国电力行业改革与法律规制的经验,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建议。由于电力行业内存在可竞争和自然垄断的不同业务领域的区分,因此,如何把竞争的优势与垄断的适度有效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是电力行业改革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目标。这就需要在明确各个业务环节的具体规制策略的基础上,首先修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及以《电力法》为主的电力行业法,对各个环节的垄断进行合理规制,同时实现《反垄断法》与电力行业法的协调适用。其次,完善电力行业的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与权限,尤其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电监会的关系。最后,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明确监管程序。3.学位论文欧新桥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2007我国电力行业改革开始于上个世纪末期,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制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导致垄断现象依然非常严重。而电力行业改革取得成功的国家,其共同的经验就在于实行了科学的法律规制模式。目前我国对打破电力行业垄断的改革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的视角进行的,特别是管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的,而法学视角的研究成果却不多见。因此,深入地研究电力行业的垄断现状,找出现行法律规制模式的缺陷,并且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创新观点是,应该对电力行业放松政府管制和适用反垄断法,对电网进行公司制改造,实行全国联网和输配分开,并且政府对其进行安全管制和接入管制。在电价方面,实行电价听证会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上网电价机制;输配电价由政府监管、单独定价;销售电价由市场主导、政府监管,建立起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本硕士论文由前言和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结合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对电力行业进行规制的具体实践,论述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之演变。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对电力行业实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和严格的政府管制。由于传统规制模式存在诸多弊端,许多发达国家曾先后进行电力行业改革。自然垄断理论的变迁,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提出,反垄断法学理论的完善,为反思电力行业的传统规制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也大大降低了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基于此,许多发达国家开始放松政府管制,同时适用反垄断法,以促进电力行业进行公平、有效地竞争,来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部分,对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现状进行分析。我国的电力行业虽然在产权改革、厂网分开等方面初步取得成效,但垄断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电网公司与其控股的发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交易,电网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输电网和配电网的不分导致严重的交叉补贴,售电企业失去了定价权,目前销售电价本质仍是垄断价格。由于垄断现象大量存在,监管内容和方式不合时宜,监管职能分散导致效率低下,电价形成机制不尽科学合理,反垄断法缺失,行业立法滞后,迫切需要对电力行业进行制度创新,重构我国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已刻不容缓。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进行总体构想。电力行业改革必须坚持不对称规制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社会效益原则,并同时在法律制度层面上,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修改《电力法》完善我国电力行业的法律:体系,来适应电力行业改革的迫切要求。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其在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应该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有法可依。电力行业的改革需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引入市场竞争,对于市场垄断的规制,只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解决。应该尽快修订《电力法》,确立电力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以法治框架形式为电力行业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以满足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求,从而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着重论述电网和电价的法律问题。电网不仅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意义非常重大,电网改革是整个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电网经营不同于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电网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仅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有关,还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对电网进行公司制改造,是厂网分开的需要,是解决电网资产的运营资金和提高运营效率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全国联网和统一调度的前提和保障。在投资主体上,要引入其他投资者进入电网企业,打破目前国有独资的垄断现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司体系上,各区域电网和地方电网都应该相应地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国家电网公司则通过股权关系控制和监督全国电网的整钵运营。同时在公司管制体制、财务风险控制和利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电网管制也是电力管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可以具体分为电网安全管制和电网接入管制。通过必要的市场规则、规划管理等安全管制措施保障电网安全。通过电网接入协议强制电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所有发电者和购电者开放,强制基础网络的互联互通,这既可以打破垄断,又可以起到避免重复建设的作用。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它关系到电力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电价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做到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保证提供者的合理利润。电价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明晰管理规则,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4.学位论文钟诚对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现象法律规制的探析2007电力行业一度被视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垄断经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电力行业已经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的特性。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起,世界各国在电力行业纷纷掀起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改革浪潮。在这样的过程中,反垄断的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对电力行业打破垄断的改革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的,而法学视角的研究及成果却不多见。因此,在我国电力行业改革进行到目前这样的关键阶段,深入的研究电力行业反垄断的法律规制模式,发现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非常必要。在运用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考察世界各国的电力行业的规制模式,并与我国过去以及现在的规制模式进行分析对比,针对我国电力行业改革中存在的垄断问题,尝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的一些建议。一直以来,基于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的性质,我国对其采取国家垄断经营、豁免适用反垄断,加之行政管理的规制模式。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对各种垄断现象束手无策。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在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理论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学上对电力行业内部各个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