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论维持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姓名:郭霞云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徐士英20050420论维持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郭霞云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市川裕史日本规制维持转售价格对中国的借鉴2007转售价格限制(又称维持转售价格)会限制价格竞争,损害适当的市场竞争。因此,现代各国反垄断法将这种转售价格限制行为看作不正当的行为。但,从历史上看,转售价格限制行为不一定被看作违法。过去一段时期,转售价格限制行为在许多国家被认为能保护市场秩序的行为、拥有促进竞争的效果的行为。后来,通过长期的市场经济的实践,该等行为的弊害越来越突出,结果,目前在实施市场主义的几乎所有的国家,该行为属于违法。在本搞中,通过观察转售价格限制行为的具体形态,检讨其是否违法,同时观察各国对转售价格限制行为的评价的历史,以探讨该行为在何种社会情况下受何种评价。在上述检讨的基础上将检讨中国现行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观察中国的目前的交易社会的情况,从此出发探讨在中国应有的关于转售价格限制的制度。本稿的序论将概观转售价格限制制度的前提事项。即,私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竞争法的目的、以及纵向限制和横向限制比较等。第一章的一及二研究转售价格限制行为的基本事项,即检讨转售价格限制行为的定义、实质性的违法性等的事宜。具体说,纵向限制的特征、品牌内竞争和品牌间竞争的关系、单独实施和共同实施的概念等,同时按照有关这些论点的学说检讨转售价格限制行为的违法性。第一章的三及四,观察各国的转售价格限制制度的历史,同时也观察各国制定该些制度的理由。第二章,研究日本的转售价格制度,因为反垄断法原来是以美国为中心的欧美国家的制度,日本曾从欧美国家引进了反垄断法,这样的与中国同样的立场的日本的反垄断政策值得参考。该章除了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外也提到同本反垄断政策的变迁,同时介绍几个的有代表性的判例,作为考察的基础。最后在第三章中概观中国的与纵向限制有关的法律制度,如现行《价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等的规定以及《反垄断禁止法草案》等。在观察中国的经济交易的现状的基础上,将检讨今后中国应该采用何种制度。具体说,通过观察包括不同类型的纵向限制行为在内的几个案例,以了解现况的同时,对于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提出若干个建议。2.学位论文嵇秀梅中国图书市场维持转售价格的经济分析2006图书市场存在一个显著的特征,所有图书无一例外的被出版者在背面打印上了价格,书商则按照此价格(或去除一定比例的折价)出售给读者。这是一种典型的纵向限制行为——维持转售价格。在现实经济中,这种经济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于图书、药品、服装、食品等众多行业中。厂商利用产品优势强行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者使用同一价格,否则不供货。这种纵向限制价格的行为,由于阻止价格竞争,使得价格传递供求信息及调节生产的功能部分丧失,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作,但由于其也具有阻止免费搭车、双重加价等效益增进的作用,而使得这一行为不像横向固定价格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应,而是一种具有颇多争议的行为。为什么图书业是由出版商定价,而不是同其他一些行业一样,由销售商根据市场供求进行定价呢?对图书维持转售价格制度保留与废止进行讨论,无疑使我们的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被冲破,它对出版者重新认识图书的价格、合理利用图书价格进行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进行出版资源的优化组合具有深远的意义。目前对于维持转售价格的研究仅限于从私人激励或社会激励的某一角度展开,得出效率提升或反竞争的一种福利效应。本文运用维持转售价格的主要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图书市场的具体市场结构,基于我国图书市场主体的发育程度,对图书业维持转售价格制度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效应进行总结。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图书市场的维持转售价格问题进行论述。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介绍了各个时期关于维持转售价格的理论研究;第二章介绍了维持转售价格的理论基础,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第三章结合图书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特征,对一般图书市场采取这一定价形式的原因进行探析,包括文化成因及经济成因;第四章结合中国图书市场的具体市场结构,对中国图书市场维持转售价格进行实证分析。3.期刊论文彭真军.高文艺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经济论坛2006,(8)一、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及其规制之必要性所谓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以下简称纵向限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如制造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现实当中比较常见的纵向限制行为主要有维持转售价格、搭售、独家销售协议、选择性交易、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等,它的根本特征是:行为当事人处于不同的经营层次,如制造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通常采用协议的形式,其直接目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为复杂.4.学位论文王玉辉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研究2007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利益的巨大动力。但是,一旦经营者联合起来,实施协调行为,就意味着在经营者间签订了“停战”协议。这样,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将受到限制,市场调节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消费者福祉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均对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予以高度重视,并对限制竞争协议予以严厉制裁。作为反垄断法实体规定三大支柱之一的限制竞争协议,是一种限制竞争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而在我国,有关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的系统研究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从而成为我国有效抑制固定价格、市场分割、维持转售价格等限制竞争协议的瓶颈。为此,本文对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其目的就在于研究如何有效地界定、发现、证明、制裁限制竞争协议行为。从而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空白,完善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而且对发挥我国市场调节机制作用,构建和谐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论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五章,试图系统、深刻、全面地论证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本文首先从限制竞争协议概念、特点的定性分析入手,指出限制竞争协议相互拘束的本质属性。限制竞争协议是一种复数经营者间或行业协会以协议、决议或调协行为的方式,相互拘束彼此的经营活动,并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行为。论文通过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学理分析,指明限制竞争协议的成因、稳定性与有效性、正当性与违法性,从而为寻求、扩展情况证据(经济证据)及限制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提供识别和判断的基准。通过对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实况分析,指出我国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公开性、政府干预性、行业特定性、行业协会指引性等特点,并指明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成因。在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要件的明确化、规范化不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规制、防止差异化运用,还可以增强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所以,明确限制竞争协议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系统地论证了限制竞争协议的构成要件,即复数经营者或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协议、决议或协调行为为表现形式的相互拘束对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件,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及违反公共利益的后果要件。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违法判定规则的评析,指出横向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协议及纵向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应适用本身违法的违法判定规则,其他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则以“附随性限制”为基准,通过合理分析进行违法判定。并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指出中国限制竞争协议违法判定规则构建的具体路径。限制竞争协议的证据及证明是规制机关实现合法、有效制裁的基础,也是受损害的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保障。因此,协议的证据及证明在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中,由于法律制裁的严厉性及行为的隐蔽性,规制机关通过合同、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认定限制竞争协议较为困难。从而使得根据信息交换等情况证据进行证明成为限制竞争协议证明的一大特色。本文从对美国、日本等国根据情况证据认定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入手,指明根据情况证据认定协议存在的证明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信息交换的市场结构、种类、表现方式对协议认定的影响及如何通过信息交换对协议进行认定。完善的法律制裁措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排除违法行为,抑制其将来发生,而且还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济。为此,需设置完善的限制竞争协议法律制裁体系。行政机关通过排除措施排除协调行为,通过罚款制度剥夺违法人的非法串通利益并予以制裁;检察机关通过对情节严重的本身违法的限制竞争协议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串通人的刑事责任;因协调行为而在财产或经营上遭受损害的人则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诉讼弥补所受之损失。这些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制裁并抑制了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发生。另外,为激励协议参加人的检举、揭发,提高限制竞争协议的发现率、认定率,并保证有效制裁的实现,美国、日本等国家还纷纷设置了宽免制度,本文通过对这些国家不同立法规定的分析,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宽免制度的具体构建途径。鉴于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特殊性及我国正处于《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中,本文在论文的相关部分对我国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限制竞争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以求提出我国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10a2d124-90bf-4621-bd30-9de800a1a303下载时间:201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