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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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作者:张伟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曾婵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005近年来,网络游戏中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切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社会经济现实迫切需要法律来认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性质和保护方法,这样才能将网络游戏引入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来,同时稳定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中权利主体的财产关系。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第一章主要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进而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从财产权客体历史演变的过程来论证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为了厘清虚拟财产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本章还特别分析了虚拟财产权在财产法体系中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属性的财产权。这是为后文论述法律保护方法(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分别保护)时提供分类依据。本章的主要内容有: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玩家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它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设备中,在游戏中体现为虚拟人物账号、装备、宠物以及宝物等。网络游戏玩家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投入劳动和金钱来获得虚拟财产,也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的交易向其他玩家购买虚拟财产。一旦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游戏的服务,玩家的虚拟财产就会因失去赖以存在的环境而灭失。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备可流转性和稀缺性,因而属于财产。又由于其必须依赖网络游戏环境而存在,不具备直观的物理形态,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再现出来,因此它又是无形财产家族的新成员。虚拟财产权具有期限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因而在财产权体系中,若将其性质视为物权,会与传统物权的无期限性和绝对排他性相矛盾,若将其性质视为债权,又无法解释在众多玩家之间排他地支配虚拟财产的自由。产生这样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虚拟财产关系中存在着网络游戏运营商这一特殊主体。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网络游戏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它与众多玩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一基础性法律关系决定着虚拟财产的存亡。而在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权,又体现出一种物权性的关系,不过,这种物权关系始终无法脱离基础的债权关系而存在,并受到债权性关系的制约。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虚拟财产权。如果笼统地确定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犹如瞎子摸象,以偏概全,难怪一些论者在分析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时陷于各执一词,又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的境地。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虚拟财产权同时兼具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债权关系,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玩家与玩家之间,是一种物权关系,违反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债权性关系是基础,但物权性关系更加重要,它限定了玩家之间拥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尺度,能够间接地影响现实社会玩家之间的经济利益。本章的写作目的是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理论基础,只有确认了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地位,明确了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才能进一步为其制定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第二章主要介绍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困境。网络游戏业为网络经济拓展了广泛的市场,带动了通信、IT、出版、电影、玩具、服装等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人们增添了新的休闲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中玩家的利益屡屡遭到游戏运营商和某些不怀好意的玩家的侵害,玩家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收效甚微,欲通过司法机关来讨回公道又苦于缺乏法律依据。长此以往,网络中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将受到破坏,影响现实社会中玩家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安全。权益的不可预期性和缺乏保障,欺骗、暴力性事件将阻碍网络游戏业的进一步发展。对虚拟财产采取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在技术方面,网络用户注册信息的匿名性给玩家真实身份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不便,现在电子侦察技术可以通过运营商处的交易数据和电脑发出的信息来定位网络用户的现实地理位置。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运营商通常不会向玩家提供虚拟财产的交易数据。因此,虚拟财产保护机制中须规定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相关交易数据的妥善保管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法律角度来看,台湾和韩国已经在法律上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使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和主张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其他财产”的弹性规定也可以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我国民法的保护体系中来,我国司法实践也开始这样尝试。总而言之,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目前在技术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保护的可行性,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与其他网络游戏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第三章主要探索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从四方面来构建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是选择合适的立法体例,本人主张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二是确定虚拟财产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合理划分虚拟财产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四是从程序上对业已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给予救济。在立法体例上,作者经过分析认为,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应当采取单行法形式。原因如下:虽然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共性大于个性,但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由特殊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更加适宜,并且不会破坏民法典的逻辑严密性。虚拟财产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其他法律制度规范内容不相协调,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虚拟财产尚处于急剧变化中,将一部频频变动的法律制度置入需要相对稳定的、注重体系的民法或民法典中是不妥当的。在虚拟财产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上,本文从不同法律关系入手分别进行讨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债权关系,因此需要从服务合同的角度来进行分配;玩家之间体现出一种物权性的关系,因此从对物权保护的角度来分析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在服务合同之外,它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为虚拟财产关系中,在一定意义上看还是一个网络消费关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我们还必须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产品的引进和内容审批方面采取监管措施。明确了上述各方主体的义务,就可以看出虚拟财产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是虚拟财产的权利救济问题。笔者着重阐述了虚拟财产保护的程序法方面必不可少的一些制度。主要有: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收集、审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诉前、诉中保全制度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三个方面。本篇论文选择了当前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源于笔者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的背景,及对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兴趣。现阶段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保护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在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讨论中,支持者占大多数。在保护途径上,关于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方面的研究者较多,但是如果不从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单谈刑法的保护就显得舍本逐末,缺乏理论上的法律基础。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宪章,是对法律关系的第一重调整。虚拟财产的保护应从民法作为切入点。因此,本文主要着力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观点上,针对目前流行的虚拟财产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和批驳,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为物权、债权双重性质说,这在当前是一个崭新的视角和结论。2.期刊论文杜爱萍.应剑伟关于网络游戏财产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3)网络游戏自问世以来,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牟取利益,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还尚未成熟,致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在这样的前提下,就网络游戏的发展历史,分析网络财产的法律属性、财产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思考,以达到确实保护网络财产权的目的.3.学位论文陈莉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法保护2005本文拟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确定其作为财产的法律地位,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适用范围,为游戏玩家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从而最终促进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进行分析,并从财产的基本属性入手,论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游戏中各方法律主体(主要是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关系的分析,阐明玩家和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为玩家提供稳定游戏环境和保管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环境的天然依赖性,玩家所享有的所有权与传统的所有权相比具有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永久存在的,当其所处的网络游戏环境消失时(如运营商破产、游戏终止),它也随之灭失。  第三部分对前文论述的观点进行总结,分析说明知识产权法只能维护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权利,合同法也只能规范、调整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只有物权法才能较完善地保护玩家的权益。提出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将网络虚拟财产应该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畴,并对其他相关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以保证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促使我国信息化建设更快地更好地发展。4.学位论文华玲网络中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2005随着网络的发展及普及,发生在电子商务及网络游戏中的侵犯财产行为也日益增多。电子资金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针对股票帐户而实施的行为又不仅仅是侵犯财产的行为,如何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已成为刑法需要面对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对刑法理论上的冲击主要涉及到:从犯罪对象来说,电子资金、虚拟资金及其他虚拟财产(例如游戏中的金钱、装备等)这样一种新型的无物质形态的财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犯罪手段来说,欺骗机器能否认为是欺骗财产所有人,也即机器作为无生命的物,是否存在受骗问题;而破坏电子交易这样一种不具有物理损伤的破坏行为,能否认为是一种破坏等。而在司法实务上,新的问题还涉及到:如何认定情节的严重性,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等。本文选取了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及网络游戏中侵犯财产的行为的视角,对上述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保护现状,探讨了电子资金及虚拟财产的特征和性质,指出作为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新生事物,其性质是属于新出现的财产类型,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对这些财产的侵犯行为,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特点和手段,应在充分认识其危害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打击和防范,防止新型财产处于刑法保护的真空之中。本文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总结,借鉴国外的立法,提出了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建议,以使法律更为全面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和网络的秩序。5.学位论文林甘霖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研究2008电子游戏作为一项娱乐活动,在产生之初,几乎无人将其与严肃严谨的法律结合讨论。然而近年来随着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游戏,特别是其中的网络游戏,已不仅仅是一种消遣娱乐,其背后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被不断揭示出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纠纷大量涌现。但由于一直以来缺失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使得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激烈的争论。虚拟财产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其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如何体现,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虚拟财产能否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人对其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应当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体系如何建立,这些疑问都是诸多学者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本文以法律定性为核心基点,以民法保护为依归,试图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和研究。主要逻辑思路展开如下:第一章着重于虚拟财产和财产两者关系的介绍和论证。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网络游戏和虚拟财产及其纠纷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实践基础,并借助图片形式从技术角度论述了虚拟财产权之所以能够产生的现实技术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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