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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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及设立与变更。2.理解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物管理。3.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4.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去别。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教学难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教学方法】讲授法,【课时安排】2课时(80分钟)。【教学过程】一、复习旧知1.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入伙和退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3.入伙的法律效力:新合伙人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4.退伙的法律效力:即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退伙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人以使用权出资的财产需返还给退伙人,盈余部分需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则需由退伙人分担。二、新授课(一)个人独资企业学生听课,教师讲解: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3.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4.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责任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说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常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性也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有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3)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财产还是有区别的。(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b、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c、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d、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e、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f、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h、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i、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j、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k、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a.清算人的产生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b、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通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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