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抵制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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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联合抵制的法律规制姓名:葛婉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李国海20080528论联合抵制的法律规制作者:葛婉婉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李金迪论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009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行业协会对于市场竞争的两面性,向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反垄断法显然不能也无法禁止行业协会的存在。它唯一能做的,就是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联合抵制作为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权的内容之一,是其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通过联合抵制的制裁措施,能够对诸如“搭便车”等破坏协会集体行动的行为施以惩罚,从而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然而,行业协会的联合抵制行为同时也具有多方面的负功能,限制竞争即是其负功能的重要表现。基于此,本论文是站在充分肯定行业协会集体行动协调功能的立场上,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行为的诸多问题而展开的研究。本文首先从联合抵制行为的主体--行业协会入手,通过分析行业协会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为行业协会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概括行业协会的特征、职能和其之所以能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原因,从而明确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本文随后将联合抵制行为置于反垄断法的语境之下,对其由来进行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并总结这两种分类方法的意义。分析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行为的合理性:增进同业者的利益,有利于杜绝“搭便车”行为、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等。然后引出联合抵制行为的特殊主体--行业协会,指出行业协会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主体的必要性。这为后续部分的研究奠定了一个反垄断法规制必要性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行为在原则和标准上的基本取向和判断。美国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本文在可搜集到的美国判例中的分析其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变迁及适用范围,进一步对美国联合抵制法律规制方式进行质疑和反思,从中得到启示,不难发现,在美国,如果联合抵制是基于非商业性目的,则因为其所体现出来的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的基本条款,并非反垄断法所能规制的领域,或者其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往往会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对于商业性目的的联合抵制行为,合理原则是主要的指导思想,而本身违法原则只适用于横向联合抵制的例外情形。从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得出适合我国的评判原则,并通过对反垄断立法发达的美国的判例法和欧盟成文法的考察,借鉴其有益经验,确定我国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行为的主体,分类及若干合理适用情形。最后论述了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规定了行业协会联合抵制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章主要讨论如何从实体和程序上将其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分析是否应当引入刑事责任对联合抵制行为进行规制。2.学位论文王长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07《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以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论文共分六部分,系统、深入地阐述和研究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产生原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影响的经济分析,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科学、合理地对其规制等问题,其中包含了作者对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见解和主张。第一部分概括性地论述、研究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的关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界定、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违法认定等。这些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特征、分类、产生与存在环境的探讨,揭示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其他垄断行为的区别。接着通过对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关系的分析,揭示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与维护契约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反垄断法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形式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但实现了实质上的合同自由。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体例的对比分析为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立法提供了借鉴。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反垄断实施机关严格执法,防止任何实质上限制竞争行为逃避法律规制。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实践中最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反垄断法对于各种不同类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它们体现了原则性、科学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认定是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第一步。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研究,有助于克服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使执法、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第二部分阐述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同经济学派从不同角度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的分析,揭示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存在的可能性、产生的目的、对竞争和消费者产生的消极和积极影响。本部分还详细论述了主要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及规制对策。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危害最大,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重中之重。其他横向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是以其他形式实现限定价格的目的。横向划分市场是以地域划分的形式间接固定市场价格、避免价格竞争的限制竞争行为。联合抵制是经营者集体清除或惩罚个别“不守规矩”竞争者的一种方式。对不同情况下联合抵制的分析与探讨,有助于有区别地规制联合抵制行为。企业间信息交流具有积极意义,对企业间信息交流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情形进行探讨,有利于规范企业间的信息交换行为,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情况的发生。联营企业与限制竞争部分具体阐释了企业联营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规制方法。对企业制定、实施标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竞争的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制止企业利用标准化限制竞争。企业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与横向限制竞争一节探讨了企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谋求限制竞争的不同情况,分析了反垄断法对这一问题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合理界限。该部分最后总结性地指出了规制新型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研究了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间各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首先,本部分别界定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现有法律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及不同经济学派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否阻碍竞争以及如何影响市场竞争的论述进行了探讨。其次,本部分依次探讨了代表性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问题,它们分别是:固定转售价格、分销中的地区或顾客限制、搭售、独家交易和选择性交易等。其中固定转售价格行为是纵向限制行为中最常见,对竞争危害可能性最大的一种,是纵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重点和基础。本文以美国规制固定转售价格为例,阐述了市场经济演进过程中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产生与变化,揭示了分销形式多元化的今天,固定转售价格行为危害竞争的可能性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分销中的地区或顾客限制一节探讨了该种纵向限制形式对市场竞争的各种利弊情形。搭售一节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搭售给市场竞争带来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总结出具体的分析方法及规制对策。独家交易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流行的产品分销形式,具有其他销售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通过对其反竞争性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对其合理规制。选择性交易同样是一种适应特殊商品销售的分销形式,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有利。对选择性交易反竞争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优点,禁止其可能出现的阻碍竞争情况的发生。第四部分探讨了国际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在缺乏国际统一竞争法的今天,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各国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该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在这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第五部分阐述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豁免制度,它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制度是对那些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宽容与鼓励,体现了国家竞争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冲突的妥协。限制竞争行为豁免标准的实体规定与核准、监督等的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制度的完整制度体系。自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与豁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控制限制竞争行为宽严相济的规制机制。第六部分评述了我国最新反垄断法草案联合限制竞争部分的内容——垄断协议,对此作者提出了修改建议。该部分是作者对中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总结,是作者观点的集中体现:我国联合限制竞争立法必须具有高度概括性,不能过于具体;未来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重点是打击核心卡特尔,并由此获得执法经验,然后逐步扩大规制范围;豁免程序的删除符合国际潮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要以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福利为首要考虑目标;我国的联合限制竞争规制在立法上应借鉴欧盟的模式,但执法分析上应学习美国的经验。3.学位论文赵健良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2005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取合同、协议、决议、默契或其他联合的方式,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生产、销售数量,商品或服务质量,交易客户,交易地区等,从而起到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我国市场规模经济发展不成熟,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一些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资源不合理配置,妨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十分必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价值分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是指用法律的手段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制裁的制度安排。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价值分析:①从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经济的角度分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②从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的角度分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保护整体经济效益。③从市场经济的弱点、缺陷分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保护弱者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解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其内在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上,行为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构成,行业协会、股东会也可成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②主观方面,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存在共谋或协调。③客体上,联合限制竞争的主体通过共谋或协调,所限制、排斥的是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妨碍和破坏的是其他经营者应得的合法利益。④客观方面,大多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形式,也即限制竞争行为人实施联合行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等企业团体的决议三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规则有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用作判断、认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违法与否的重要依据。该二规则孕育于英国的限制贸易管制制度,确立于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实施,后被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采用。本身违法规则就是当然违法规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儿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也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抗辩。合理规则是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是否在法律上予以禁止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后果等加以考察后做出判断、认定。除法定适用本身违法规则以外的其他行为,均适用合理规则。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被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横向限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固定价格、串通招标投标、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被认为自身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限制转售价格、特许协议、独家交易、选择性交易、搭售等。纵向限制一般采取的是合理分析的规则。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规制的手段主要有:宣告协议无效;民事赔偿;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刑事制裁等。当联合限制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大于消极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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