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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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姓名:赵健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程宝山20051101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制度作者:赵健良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余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2005本文选择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作为自己的毕业研究课题,拟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做一些探讨。首先,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考察。其次,列举了世界主要国家和组织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及启示,主要介绍美国、日本、欧盟在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上的成熟经验。再次,介绍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现状、特点及现行法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行法存在的缺陷等问题的探讨,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提供了决策参考的依据。最后,介绍了对完善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一些思考。主要包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建立权威执法机构,完善救济程序;采取综合的法律追究制度,有效控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2.学位论文娄王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05本文就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剖析研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限制的规制。横向限制妨碍竞争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直接损害共谋以外的竞争者的利益。论文通过对横向限制的构成要件的论述,进一步阐述横向限制的表现形式。横向限制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分析横向限制的特点后,提出横向限制的规制方法包括:法院宣告联合无效;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进行联合协议登记。二是纵向限制的规制。纵向限制的特点及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与消极双重影响的后果,决定了竞争法对其实行较横向限制更为宽容的政策。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主要包括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独家交易协议、特许协议、选择性交易协议、搭售等。纵向限制的规制方法,具体与横向限制的规制方法类似,包括宣告联合无效、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及其他方法。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经营者之间协议统一定价,限制价格竞争;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联合限制生产数量,以维持较高售价;协议串通投标;独家交易协议;选择性交易等。而我国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尚不够完善,应结合我们本国的实际,通过反垄断立法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较为系统与完整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确立宽严相济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管制原则;科学界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确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规则;建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审查制度;规定系统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措施。3.期刊论文刘春.LIUChun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研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1)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默契来协调自己的市场行为,共同限制竞争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本文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求得在进一步研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时的理论基础.4.期刊论文任晓刚.樊晓军.RENXiao-gang.FANXiao-jun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26(2)现代科技发展前后延续性日益明显,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是人类整体利益均需要知识产权的公开推广,垄断性与公开性之间的矛盾、专有行为的滥用等已经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反垄断法来平衡两者关系是极为必要的.5.学位论文王长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07《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以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论文共分六部分,系统、深入地阐述和研究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产生原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影响的经济分析,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科学、合理地对其规制等问题,其中包含了作者对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见解和主张。第一部分概括性地论述、研究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的关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界定、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违法认定等。这些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特征、分类、产生与存在环境的探讨,揭示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其他垄断行为的区别。接着通过对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关系的分析,揭示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与维护契约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反垄断法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形式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但实现了实质上的合同自由。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体例的对比分析为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立法提供了借鉴。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反垄断实施机关严格执法,防止任何实质上限制竞争行为逃避法律规制。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实践中最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反垄断法对于各种不同类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它们体现了原则性、科学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认定是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第一步。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研究,有助于克服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使执法、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第二部分阐述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同经济学派从不同角度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的分析,揭示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存在的可能性、产生的目的、对竞争和消费者产生的消极和积极影响。本部分还详细论述了主要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及规制对策。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危害最大,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重中之重。其他横向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是以其他形式实现限定价格的目的。横向划分市场是以地域划分的形式间接固定市场价格、避免价格竞争的限制竞争行为。联合抵制是经营者集体清除或惩罚个别“不守规矩”竞争者的一种方式。对不同情况下联合抵制的分析与探讨,有助于有区别地规制联合抵制行为。企业间信息交流具有积极意义,对企业间信息交流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情形进行探讨,有利于规范企业间的信息交换行为,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情况的发生。联营企业与限制竞争部分具体阐释了企业联营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规制方法。对企业制定、实施标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竞争的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制止企业利用标准化限制竞争。企业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与横向限制竞争一节探讨了企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谋求限制竞争的不同情况,分析了反垄断法对这一问题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合理界限。该部分最后总结性地指出了规制新型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研究了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间各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首先,本部分别界定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现有法律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及不同经济学派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否阻碍竞争以及如何影响市场竞争的论述进行了探讨。其次,本部分依次探讨了代表性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问题,它们分别是:固定转售价格、分销中的地区或顾客限制、搭售、独家交易和选择性交易等。其中固定转售价格行为是纵向限制行为中最常见,对竞争危害可能性最大的一种,是纵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重点和基础。本文以美国规制固定转售价格为例,阐述了市场经济演进过程中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产生与变化,揭示了分销形式多元化的今天,固定转售价格行为危害竞争的可能性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分销中的地区或顾客限制一节探讨了该种纵向限制形式对市场竞争的各种利弊情形。搭售一节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搭售给市场竞争带来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总结出具体的分析方法及规制对策。独家交易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流行的产品分销形式,具有其他销售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通过对其反竞争性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对其合理规制。选择性交易同样是一种适应特殊商品销售的分销形式,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有利。对选择性交易反竞争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优点,禁止其可能出现的阻碍竞争情况的发生。第四部分探讨了国际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在缺乏国际统一竞争法的今天,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各国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该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在这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第五部分阐述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豁免制度,它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制度是对那些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宽容与鼓励,体现了国家竞争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冲突的妥协。限制竞争行为豁免标准的实体规定与核准、监督等的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制度的完整制度体系。自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与豁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控制限制竞争行为宽严相济的规制机制。第六部分评述了我国最新反垄断法草案联合限制竞争部分的内容——垄断协议,对此作者提出了修改建议。该部分是作者对中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总结,是作者观点的集中体现:我国联合限制竞争立法必须具有高度概括性,不能过于具体;未来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重点是打击核心卡特尔,并由此获得执法经验,然后逐步扩大规制范围;豁免程序的删除符合国际潮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要以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福利为首要考虑目标;我国的联合限制竞争规制在立法上应借鉴欧盟的模式,但执法分析上应学习美国的经验。6.学位论文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2006基于公用企业地位、功用的特殊性,对其如何规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始终为一大难题,留下了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选取了公用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中心线索为如何用法律促进、保护仍然处于自然垄断环节的公用企业竞争。本文以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及规制现状为立足点,在借鉴国外立法与规制实践的基础上,试图探索和构建充分确保竞争、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制度。除前言与结论以外,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对网络型公用企业及相关概念进行阐释;第二部分为第二章,主要解决为什么促进和保护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问题;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六章,主要解决如何以事业法、反垄断法促进和保护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问题。第一章主要分析公用企业与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与规制的一般原理、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现状与规制问题。第一,研究了公用企业起源,在界定公用企业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型公用企业”这一概念,并进一步分析提出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以及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征。第二,阐释了竞争与法律意义上的规制的内涵,结合文章后续展开的需要,在分析规制学理分类的基础上,指出了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变迁的总体趋势。第三,具体分析了主要行业的竞争状况,总结了我国对公用企业规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证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涵盖了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条件、作用、方式、结构类型等内容。笔者认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客观条件为技术进步和需求数量、需求结构的变化,主观条件为政府的规制失灵和公用企业滥用垄断行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竞争的作用历来重要,对于网络型公用企业而言,主要表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控制网络型公用企业获取超高利润、推动网络型公用企业从内部治理结构上改进经营绩效、有利于网络效应的发挥和尽早应用新技术。在区分行业经济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按照尽最大可能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网络型公用企业开展竞争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数网直接竞争、数网模拟竞争和网际替代竞争。数网直接竞争允许数个同一行业的网络型公用企业直接在特定区域开展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就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数个网络型公用企业中进行选择的机会。以通讯行业为例,存在由电信行业扩展到通信领域,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之间业务相互交叉,相互开展直接竞争的趋势,甚至电力线除了传输电力以外,也可用于通信。数网模拟竞争是以特许权拍卖、区域间比较竞争等为手段,在数个难以直接竞争的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人为模拟竞争的过程,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网际替代竞争是指业务相类似的网络型公用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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