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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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教程》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一、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事例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上述情况有没有法律意义?是不是法学要研究的对象?评述: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二、什么是法理学事例2: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分析:答:都只描述了法理学的部分特征,不全面。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001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三、法学要研究的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评述: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第二节:法的本质首先,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其次,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这包括:(1)法的内容规定对全社会都有利。不同程度地反映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2)在阶级斗争激烈对抗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矛盾,把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而在立法中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规定一些符合被统治阶级利益、反映其某些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从本质上看,这一部分规范或条款仍然是通过统治阶级所掌握的政权机关来制定或认可的,它仅具有局部的意义,并不能改变一国法律的整体性质。003再次,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练习:下列各项中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达正确的是(C)A.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的统一B.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并由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这体现了法的正式性,而法的正式性正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C.法的本质根源在于物质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具有公共性【解析】法的本质是内在联系,法的现象是外部联系,法的正式性只能是法的本质的最初表现,而非最终表现;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法的内容是受到一定社会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3、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004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如下: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规则一、法的要素的主体:法律规则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即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5.法律规则的分类.二、法律规则的结构: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它包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不得做什么(勿为)三种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主体部分和核心内容,也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对应承担相应后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案例:法律规则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法理分析: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法律规范的功能,因此,从不同的认识目的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所执行的不同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调整性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相互行为中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确认了主体合法行为的一般标准,旨在建立正常的法律关系;而保护性规则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其功能在于通过规定和实现法律责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利。调整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保护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功能,二者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法律调整所要实现的任务。具有逻辑上因果联系的调整性规则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2、授权性、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给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种分类是针对调整性规则进行的分类。授权性规则赋予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自由,使法律主体享有做或不做某一行为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义务性规则规定行为人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它给人们设定了一种积极的行为模式,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便无法实现。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它设定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案例:义务性规则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绝对确定性、相对确定性规则一般来说,法律规则的对象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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