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姓名:何珂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齐延平20090310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作者:何珂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朱俊强论我国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经济师2004,(8)我国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宪法保护、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三道屏障,三者形成了一个法律保护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着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实现,造成了公共财产权的保护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的失衡.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法律保护的理念、价值取向和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私人财产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2.学位论文万利容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2006城市房屋拆迁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回避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重日益提高,保护被拆迁人的私人财产权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重要问题。自上个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立法、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立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立法。以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拆迁法律体系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角色错位,行政违法行为多;拆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保护不够;司法功能发生偏离,对私人财产权救济不力。本文在指出这些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私人财产权保护不力的深层次原因:如“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先天不足;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缺陷等。并且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借鉴了美、德两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探寻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拟订城市房屋拆迁法;在拆迁法律出台之前对拆迁法规进行适宪性修改;设立正当的拆迁法律程序;建立公平的拆迁补偿制度;完善拆迁法律救济途径。3.期刊论文刘振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生产力研究2005,(10)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必然.在我国,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法制环境尚不够健全,存在大量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同时也要加强执法建设,真正发挥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4.学位论文孔璇我国民间投资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00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崛起,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国民间投资由于长期历史条件制约,各方面权益均缺乏应有的确认和保障,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民间投资潜力的进一步发挥。其中相当关键的就是民间投资财产权法律保护的不到位。民间投资财产权作为民间投资过程中动态的私有财产权,其独特性尚未被充分认识,对于它的保护也缺少针对性和系统性。本文从这一新颖角度出发,对我国民间投资财产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5.期刊论文郭勍.GUOQin试论网络新型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考察基于域名、信息网络传播、网游虚拟财产等引起的网络新型财产权问题,分析相关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机制及其作用,提出网络新型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思路.6.学位论文罗晶晶自然人形象利益法律保护模式分析2006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自然人尤其是知名人士的形象因商业性的利用而表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围绕自然人形象利益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国外,自然人形象利益的法律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各国有其不同的保护模式。在我国,自然人的形象利益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仍然是一种应然的法益而非实然的法定权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包括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综合保护手段。而形象利益具有其独特性:一方面,自然人的形象利益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可识别性人格特征密切相关,以这些人格特征为载体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自然人的形象利益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可以成为市场交易的客体,可以脱离自然人人身而转让。这些特性使得目前的保护方法并不能为权利人提供全面周延的保护。因此,本文想通过对人格权保护模式与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探讨出一种更为完备的理想保护模式。首先本文在阐述人格、人格权的涵义与特点的基础上,对将形象利益纳入人格权体系保护的可行性作了分析。由于人格权的客体主要为精神利益且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脱离人身而转让,因此很难援引人格权理论来保护自然人的形象利益。而要想突破传统的人格权理论,不仅困难重重,而且还会引发民法基础理论的混乱。其次,通过对民法上财产、财产权发展历程的回顾,及知识产权与形象利益的辨析,我们发现:虽然自然人的形象利益为财产性权益,但不能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它不具备地域性和时间性,也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直接物化,它是一种新出现的财产形态。因此,本文主张在无形财产权体系中设立以自然人的形象利益为客体的“形象权”,将其视为与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独立财产权利。“形象权”的设立赋予了权利人以支配和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动权,能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后救济”的消极性。在权利人的“形象权”遭受侵害后,我们可以再通过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7.期刊论文齐爱民.QIAimin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学术论坛2009,32(2)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T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8.学位论文张伟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2008现今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层出不穷。现实呼吁要保护虚拟财产,法学界也因此对虚拟财产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这一基本性质仍未得出统一的结论。司法实践上对如何解决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很难适用法律。本文首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概念分析,然后实证分析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存在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出结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物权表现形式。第三、四章介绍了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提出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介绍了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以及韩国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针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提出三个方面完善与改进的方向。9.学位论文李政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2005在法学领域,财产权可以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一是指财产权法律制度;二是指财产权法律关系;三是指财产权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拟从宪法学领域的财产权概念展开探讨,并将着重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防御性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一番探讨。 探究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综合分析、借鉴世界各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一是正确认识和对待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二是对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准确的价值定位。三是建立、健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体系。四是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五是强化执法和司法。六是加强普法宣传。10.期刊论文于游.YuYou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8,(11)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新兴问题,它具有物权、债权的双重属性,在实质上归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财产权,因此,应把财产性收入整合到我国法律体系内予以保护.在立法上应明确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积极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律救济.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17d634d-edac-4aba-be45-9de80121cfa8下载时间:201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