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本章结构【引例】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引例】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1872年6月至1873年2月,恩格斯在德国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连续发表3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集成册,就是《论住宅问题》一书。在书中,他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工人阶级的一切社会经济要求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可能得到满足。在书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国内的法学研究者们引用,这段话是这样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5【引例】恩格斯论“职业法学家阶层”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各该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的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5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6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一、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我国学者大都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专门受过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录用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2、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二、法律职业教育1、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octor)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2、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P.C.L法律教育模式3、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司法研修所(LegalTraining)法律教育模式。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7【案例1—1】奥斯丁与《法理学范围之确定》1832年,已经在伦敦大学教了6年书的法理学教授约翰·奥斯丁出版了《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一书。在书中,他将其讲稿的前10部分压缩成了6章。尽管此时奥斯丁已经培养出了一些很出色的学生,但是他讲授的课题仍然未被认为是法律研究中的必要分支。到1835年,奥斯丁失望地辞了职。此后,他一直侨居国外,只在1848年回过一次英国。后来,因提出“在所有进步社会中,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观点而享有盛名的亨利·梅因,在讲授法理学时强调了奥斯丁对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的研究的重要性,才引起了人们对奥斯丁的兴趣。1861年,在奥斯丁去世两年后,他的遗孀出版了新版的《法理学的范围》和奥斯丁的《法理学或实证法哲学讲演集》,并附了一份由她撰写的奥斯丁的传记大纲。《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法理学讲演集》对以后英国乃至各国的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在于对法理学的范围作了严格的划定,严格区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对法律是一种命令的观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对那些常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仔细考证,如权利、义务、责任、损害、刑罚、对物权、对人权等。虽然奥斯丁的著述因冗长乏味和重复的文体以及过分依赖罗马法、英格兰法而逊色不少,然而他毫无疑问是英国分析法理学的创建人,因为在英国,直到20世纪中叶为止,法理学还多被认为就是分析法学。所以,仍有不少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产生应当自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8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一、法学与法理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ScienceofLaw),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9【案例1—2】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学”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即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为基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德。这是客观的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环节。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时,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出并使用“法理学”这个名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0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作法哲学的同义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制度的研究。二者有一定的差别:(1)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2)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三、法理学的原理(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有时又称作正义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1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概念及规则。(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2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一、关于法律方法(一)使用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人(lawyer)(二)仅指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三)仅指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独特性的方法二、关于法学方法(一)哲学的方法(二)一般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1、价值分析方法2、实证分析方法3、经济分析方法(三)专门科学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3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区别(一)适用领域不同。(二)研究对象不同。(三)解决的任务和实现的目的不同。(四)包含的方法种类不同。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的联系,不能将两者完全割裂开来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4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将所有的法律现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三)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二、法理学的案例【案例1—4】威尼斯历史上的“华立罗案”法理学侧重于研究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涉及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的研究。即使是在研究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时,法理学也是从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角度、原理、范畴和方法切入的,因此有别于各部门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5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三、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一般较各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更为广泛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一般较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案例分析更为多元1.宏观角度的分析2.中观角度的分析3.微观角度的分析五、法理学案例分析的框架和模式法理学案例分析没有相对固定的分析框架和相对确定的分析模式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61.我们通过本章【引例】和【案例1—1】是要说明法理学或者说有别于法律科学的法理学产生的标志,是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进而通过【案例1—2】来说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异同,目的是要论证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认识法理学的原理。作为以实务性为特点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你认为有必要把握这些原理吗,或者说,更要注重从哪几方面来把握?2.你对海瑞断案的体会有何评价?1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7司考真题•关于法理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B.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C.法学和法理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区别•D.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答案]A、B、D。•[分析]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也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因此,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法学和法理学不是同一个概念,法理学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17第二章法的概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9本章结构【引例】《法国民法典》的产生、特点和原则第一节法的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引例】《法国民法典》的产生、特点和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的《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的主导下产生的。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另外,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法国民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其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2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规定人的行为及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给人们的行为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界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