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之教案:《法理学》讲义(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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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本章难点]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二、法学的体系(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分为1.国内法学:这是对一个国家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2.法律史学:这是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3.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是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4.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1.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的学科。2.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边缘法学,又有称为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法学,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可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哲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之前,法学一直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随着人们对法学认识的发展,法学逐渐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但法学始终受到哲学的巨大影响。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法理学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二)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研究政治现象(主要是国家和政治管理)的学科。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经长期不分。(三)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决策、运行,经济过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都有可能具有法律意义。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制度、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四)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社会活动及其进程的宏观问题。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是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因此两者有着极其广泛的共同论题。(五)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的联系在于: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第四,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六)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以推理形式为研究对象,是人们直接思考的规则。在这一意义上,逻辑是创制、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法学与逻辑学就密切联系在一起了。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进行考察。(二)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归结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其次,它是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2.法学的基础理论:即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3.法学的方法论:由于法理学要从宏观上、从总体及其与其他现象的联系上来提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的意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它对后来西方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世纪时期的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科目,产生了神学自然法思想。近代西方法学主要有以下以几个主要学派: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其中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二战后,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二、中国法学的历史夏、商和西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学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西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学,以律学为正统,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律学以外,还有各种风格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思想。近代的中国法学受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冲击和影响,是封建地主法律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大杂烩。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二)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以毛泽东主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90年代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人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第三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中,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做主自己的根本方法。即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论原则、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方法论原则、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法论原则和坚持历史发展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二)价值分析方法价值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做出某种行为。(三)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任何科学理论的建立都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因为法本身就是一种由各种规则构成的内在统一、结构严谨的体系。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是一般性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四)社会实证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主要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具体有:1.社会调查方法:即通过社会调查的手段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2.历史考察方法:就是把法律现象同一定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予以考查的方法。3.比较方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法系的法律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如何理解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关系?3.怎样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简述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5.代表性的法学派有哪些?它们的主要观点是什么?6,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什么?7.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讨论题:理解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一编法的本体第一章法的概念(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学习法的本体中的最基础的知识,了解法的词义、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理解和掌握关于法的本质,熟悉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重要特征,这些是进一步解决法律现象论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本章难点]本章的难点是要掌握法的特征和理解法的三层本质属性。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词义古汉语中的刑、法、律是同义词,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西方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的语义是有区别的,通常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导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我国当代法学理论和立法用语中法与法律亦有区别。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用语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二、法学史上对法的各种界说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揭示法是什么。代表性的定义有: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代表性的定义有:1.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4.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代表性定义有: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2.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3.事业说,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二节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实现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二)法的规范性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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