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的个别化及消解---以教育平等理念为视角摘要: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教学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受教育个别化的问题,与教育平等的理念发生了冲突。教育平等的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而教育条件平等和教育效果平等又是教育机会均等的主要内容。由于资源的短缺,法科学生的受教育内容出现了差别,致使教育条件平等发生异化,教育效果平等也成为一纸无法兑现的空文。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是有目共睹的,扫清其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是必须的,具体措施为:在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服务背景下的法学教育为指导,既要解决学校内部的矛盾,把诊所课程设置为选修课,又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实诊所的实力。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教育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诊所课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在全球掀起了法律教学改革的热潮。而在我国,只有少数法学院在试行着诊所法律教育,且在继受和整合这种传来的形态模式时产生了不适应症,其中一个方面即为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的个别化与教育平等的冲突。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仅是宪法、法律所体现的一种价值观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种基本指导思想。从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目标看,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旨在改善和提高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效果,与教育平等并不矛盾,相反,它还应成为教育平等实现过程中的考核方面。民主、公平与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教育从传统的闲暇——边缘地带走向社会的中心的崭新时代,教育的民主化、现代化也成为反映一个国家竞争实力的窗口。教育平等作为教育民主化的重要内容,理所当然地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教育平等问题的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包括教育起点的均等、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及获得发展本领的机会均等等内容。而从国内外的诊所法律教育实践看,限于资源的短缺,教育出现了个别化的局面。教育机会均等所包含的上述内容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难以实现。一教育权利平等基本上在法律上得到有效保护,达到了教育权利平等全球化实现的目标。近些年来,随着公民终身学习需要的教育体制的构建,高等教育人人平等和成人教育保障问题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社会提供了各种条件打造了入学机会均等,进一步的发展是实现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是指任何人在教育领域内不享受教育条件的特权,在受教育的年限、内容、学校类型、师资水平、设备条件等方面都是平等的。而目前的诊所法律教育却在法科学生中制造了特权、不平等。由于师资、经费等诊所资源的限制,使得学院在面对同学们的极大热情上只能通过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从而导致其他同学不能获得实践性教学的机会。虽然同学们还可以通过实习来感受法律实践,但也仅限于在实践中发现理论知识,对于律师从业技巧和职业责任感、合作精神无法得到训练和培养。的确,诊所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学生的需求之间是一种结构性的矛盾,即便是教育资源远丰富于中国的国外大学目前也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但不能因此将诊所教育视为是一种精英教育,这同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是冲突的,教育应当是有教无类的,特别不能因为某些所谓先天因素而歧视一些学生的学习权利。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重要手段,对于缺少这类相关课程的中国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即便不能成为一种必修的课程,也应当创造一种可供学生充分学习的空间。在既有模式和资源供应之间的紧张状态下,更应当思考如何摸索和创造出一个适合中国现有教育状况的新模式。受教育内容的不平等致使教育条件不平等,教育平等也就由此成为入学机会均等掩盖下的虚假口号。二教育效果平等的观点起源于30年前的美国,并很快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成为现代教育平等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着重强调应保障所有学生获得使其能力充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教育条件平等是教育效果平等的前提和条件,而教育平等归根到底要体现在教育效果平等上,或者说教育效果平等是建立在教育条件平等基础上对教育平等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资源的短缺,出现了教育条件平等的异化,使得教育效果平等也成为一纸无法兑现的空文。与传统教育模式所取得的效果相比较,诊所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特别丰富。诊所教育一直致力于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以一种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1,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二是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2,维护社会正义。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实践来学习,从经验中学习,不但不会削弱其他学习形式的重要性,反而,一方面,在教授学生如何做事,诸如在会见、咨询、事实调查、口头建议、简短写作等从业技巧方面提供训练,强化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在教会学生如何做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和合作精神,正如梁治平所说:“教育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使学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而这些方面的效果却是传统的法律教学难以达到的。从实践部门的反馈来看,现今法律毕业生的缺点不是缺少法律知识,而是他没有接受过在处理事实和与人打交道等方面的训练,从全面的法律思维要求,他们只具有学理性思维,而实践性思维能力没有培养和开发出来,使得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合格的法律人才大打折扣,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无法对接。并且传统的法律教学使学生养成了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的习惯,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现实中的法律工作并非如此。所以,同处一个学校、一个学院、一个专业、一个班级、一个寝室的法科学生,由于教学模式的差异,能力的塑造出现了分野。幸运地选择了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学生比起接受传统法律教学的学生而言,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体验了多样性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认识了社会、认识了人生,在选择高评价的职业竞争中多了一个胜算的筹码。虽然在现代教育过程中,强调张扬个性,但并未剥夺学生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诊所法律教育实践背离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服务于教育及全体受教育者的理念。诊所法律教育效果的不平等制造了拥有相同学历学生的就业机会的差异,给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巨大的嘲讽,动摇了教育平等实现的根基。三1DavidRBarnhizer,TheClinicalMethodofLegalInstruction:ItsTheoryandImplemention,30J.LEGALEDUC.67,71(1979)。2NinaW.Tarr,CurrentIssuesinClinicalLegalEducation,37HOW.L.J.31,32—33(1993)。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与教育平等理念发生了冲突,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但不能因此否认诊所法律教育的继续存在。诊所法律教育在实现法学素质教育——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巨大功效,同时也蕴藏着无限的潜力,它所带来的积极的教学效果是肯定的,也越来越受到法学工作者的关注。面对现实中的冲突,需要解决的是资源的瓶颈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是一个充满朝阳的领域,是一个能为中国输送更为合格的法律人才的项目,我们不能再期待国外的资金援助,而应当从本土化的角度构建一个发展规划,在完善诊所法律教育的同时,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得更大的进步。(一)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消解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的个别化与教育平等冲突的前提人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根本标志,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前提。但在当前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践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偏离这一目标,“只见物、不见人”的现象随处可见。这体现出了对人的个体差异关注不够的弊端,迎合了传统文化“学而优则仕”、“述而不作”等阻碍现代社会发展的陈腐观念,造成了对教育的不公。诊所法律教育也在此种观念下受到束缚。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是有目共睹的,它应该成为所有法科学生武装自己的手段。既然是一种手段,学生就应有选择的权利,而学校应为的只是尊重的教育,或者说它所开设的诊所课程应是面向所有法科学生的。因此,这种教育结果的期待,必须要以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前提,关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的全面发展,消除一切差别对待,使人之为人的特性得以充分表现。(二)把法学教育植根于服务背景之下是实现诊所式教育平等化的基础随着全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改革的进行,法学教育的定位不只是理论的学术性教育,同时还包含着法律职业责任教育。这一定位要求法学教育的方式也应随之更新,诊所式教育正是这种要求下新增的教学方式。但需要理清一个问题,即开展诊所式教育并非要取代学院式教育,而是要把诊所式教育添加到传统的理论教育中,然后牢固地树立它的地位,并提供一些条件和手段来完成这种教育。从目前的诊所实践看,它的确在循着这个路子发展,同时也出现了手段与目的的背离,即给教育平等带来了冲击。这是发展过程中的曲折现象。面对着诊所式教育的有益价值,需要正视的是如何消解冲击的问题。在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之后,把法学教育植根于服务背景之下是最基础的工作。因为只有在服务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其塑造的学生才能既是理论的说教者,又是理论的践行者,是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关系的公断者。这是社会对法科毕业学生的能力要求。所以诊所式教育在实施和开展的过程中不应该制造差别对待,相反,在服务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应该更好地运用诊所式教学为人的全面教育做准备。(三)把诊所课程设置为选修课是目前解决学生参与诊所式教育的有效途径诊所资源的短缺是诊所式教育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由此引发了教育个别化与平等化的冲突。但诊所式教育应该是法学院经验的升华,而不仅仅是让一定比例的学生参与的选择性实验。如果法学教育者没有以此为前提,那么诊所学习的所有潜力将丧失殆尽。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诊所式教育的确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但它是否充分到所有法学院的学生都应选择?即使在服务背景下,学生学习的目的和对未来的安排也不尽相同,此时是否有必要把诊所课程设置为必修课?的确,学生对它的需求不同,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选课的人数也是不足取的,其结果是把有获得诊所经历愿望的学生淘汰在外,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在设置诊所课程时,既要考虑学生的需求,又要遵守教育平等的原则,给学生以完全的自愿。选修课即能做到平等与自愿兼顾。参与的学生会全身心地体验从实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P126(2002)。务中获取别处无法获得的教育成果的乐趣,为将来成为执业律师打前战。未选择的学生也会顺利地获得法律学位,对未来的展望没有些许影响。面对目前资金的梗阻,诊所教师的数量与经验的匮乏及诊所实地的局限,把诊所课程设置为选修课是改革法学教育,发挥诊所价值的有效途径。(四)借助社会各界的协助充实诊所的实力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礼仪之邦”,向来有“一人有难,大家相帮”的习惯。况且,教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更应该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诊所资源短缺的一个方面即为诊所教师的力量不足,既有数量方面的,也有经验的稀有,从而制约了诊所式教育面向所有学生开展。而律师界可充实这方面的需求。近些年来,我国的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着飞速的提高。如果律师界能以法律职业化教育为己任,加强与法学院的联系和合作,并积极向学生传授司法实务经验与基本技能,诊所式教育的明天将更辉煌。和谐社会中社会舆论与司法的互动是正和博弈刘李明摘要: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中国,法律事件中的社会舆论呈现出传统媒体、知识界、网络公众构成的“三极模式”,以及多元化的趋势和全新的现代性特质。和谐社会中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主要关系不但不是冲突,反而是一种合作关系,从博弈论的角度即正和博弈关系。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正和博弈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舆论监督并不会影响司法独立,反而是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舆论司法正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