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隐私制度一、为落实患者隐私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二、全院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病人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得到保护,并告知病人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如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在未征得病人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病人的信息。三、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四、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五、对有特殊生理结构的病人(如返祖现象、两性畸形等)或生理缺陷、残疾的病人,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或宣扬。六、在为病人做检查、治疗时,应关门工作,实行一室一医一病人制度(如为异性患者,则需有护士在场)。病史的询问、血、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七、男医生在为年长女童检查胸、腹、外阴等隐蔽部位时,应有女护士或监护人在场。八、住院病人一览表放于隐蔽处,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病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九、医生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不要在公众场合(食堂、电梯等)讨论与病人有关的问题。十、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病人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病人的心理压力。十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病人的病历。十二、电子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出病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统一保管。病人需要时可凭相关证明复印病历。十三、打印出的住院病历统一保管在带锁的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以防泄漏病人信息和丢失病历。十四、定义隐私:病人在就诊过程中向医生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病人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