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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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最新非贸付汇法规下的外籍派遣模式涉税实务与风险管控Supportedby第2页内容提要一.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与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解读二.跨境劳务派遣实物操作及风险管控三.非居民纳税判定常见难点解析四.主要跨境劳务派遣模式案例分析第3页一.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与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解读第4页主要议题1.跨境劳务派遣基本模式及对外支付常见问题2.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3.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及其相关影响第5页1.跨境劳务派遣基本模式及对外支付常见问题第6页跨国公司跨境派遣安排境外派遣企业派遣协议境内接受企业对外支付代垫工资境外雇佣协议代垫费用收取境外派遣企业在境外先支付报酬►工资及奖金►社会保险►其他福利境内接受企业向境外偿还代垫报酬►工资及奖金►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往返原常驻地差旅补贴►其他福利第7页以往对外支付代垫工资时面临的问题向银行申请对外支付代垫工资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外管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核准件》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单笔支付等值10万美元以上第8页新法规公布的影响和变化中国税务机关外管局/银行►按照新法规改为“备案制”后是否为对外支付代垫劳务报酬提供了便利?►审核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关注常设机构的判定►对于对外支付代垫劳务报酬要求提交《备案表》►无需取得外管局核准►对准予汇出的代垫费用期限的规定第9页2.跨境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判定第10页常设机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是一个税收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劳务常设机构►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9个月/12个月/183天的。跨境劳务派遣安排下:境外派遣企业:收取代垫费用vs.收取服务费?境外派遣企业是否因员工派遣安排在接收企业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第11页常设机构判定–国税发[2010]75号决定因素境外派遣公司境内接受公司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X√被派往接收公司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标准的决定权X√工资负担X√派驻人员从事活动而获取利润X√结论不构成常设机构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判断被派遣人员是否为母公司工作,从而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第12页常设机构判定的法规进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9号►19号公告对如何判定派遣安排的实质给出了技术层面的指引,进一步澄清如何判定非居民企业根据派遣协议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员工安排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基本判定因素1.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2.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五个参考因素(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第13页常设机构判定的法规进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9号►实际判定基本判定因素和五个参考因素的关系:基本因素+五个参考因素之一?根据我们的了解,除75号文规定的判定条件,根据19号公告:(1)如果非居民企业派遣外籍员工为中国公司工作同时负担该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且该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未全额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且/或(2)如果中国公司从非居民企业接纳被派遣员工并向非居民支付管理费或服务费;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认定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第14页3.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新政及其相关影响第15页最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发文背景:►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提供便利►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义务►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主动挖掘非居民税源,拓展信息渠道,不断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水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16页重大变化-40号公告►监管起点提高。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监管方式改变。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规范和简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对境内支付人和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一)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审核。(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备案信息,加强对《备案表》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按年度层报税务总局。第17页三类境内机构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涉税金额较大,也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税务备案的情形-40号公告第18页最新法规:汇发[2013]30号发文背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19页重大变化-30号文►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小额交易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境内机构和个人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简化单证审核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简化相应审单要求,包括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第20页向银行申请对外支付代垫工资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外管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核准件》新政策下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基本流程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取消第21页二.跨境劳务派遣实物操作及风险管控第22页新法规公布对跨境劳务派遣安排的影响中国税务机关银行对外支付代垫劳务报酬是否仍存在困难►按照40号公告申请《备案表》相关流程►支付代垫工资申请办理《备案表》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对准予汇出的代垫费用期限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23页40号公告申请《备案表》相关流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制定和陆续出台40号公告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基本思路:合同备案仍然维持原有流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仍然需要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先办理合同备案事项,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再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以北京某区公布的《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为例:第24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指定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义务的►非居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的信息,并向其它收入项目支付发出追缴告知书追缴税款合同备案–参照劳务类第25页►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对于提供劳务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合同进行纳税判定通常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内部两级判定►代垫工资报送资料:书面申请(外籍人员工资及个人所得税详细情况)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按照19号公告判定常设机构有关因素提供情况说明纳税判定第26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及时申报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纳税申报第27页►并非独立步骤:需先完成合同备案、纳税判定后提交申请►在申请办理《备案表》虽明确规定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但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报表及税票►签署《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对外支付备案第28页►以往累计未对外支付代垫工资:12个月期限要求。考虑调整未来支付频率;与当地外管局就超过12个月的代垫工资对外支付申请个案处理;►详细审阅现有雇佣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代垫协议的相关条款,以保证其能正确反映劳务派遣实际安排,并全面考虑相关涉税影响。►在申请办理《备案表》之前,积极准备报送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判定,控制风险跨境劳务派遣对外支付代垫工资风险管控第29页三.非居民纳税判定常见难点解析第30页非居民纳税判定的难点–增加税务风险►随着40号公告的发布,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的税务风险,在实践中尤其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注。►常见非居民纳税判定的难点: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费用分摊vs.管理费第31页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款项已经支付,税务机关会向境外A公司追缴税款,并对B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案例:美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转让一项专有技术,收取转让费100万美元,同时A公司又派出技术人员到B公司进行短期(不到6个月)辅导,收取技术服务费30万美元。作为扣缴义务人的B公司认为,支付的咨询和辅导费30万美元属于技术服务费,并且这种技术服务行为不构成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不用扣缴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税法,A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入费用,不论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转让价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由支付人B公司在付汇时一并扣缴企业所得税。第32页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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