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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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高速普及,信息网络已经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侵害,亦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隐私权隐私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又被称为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自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华伦首次提出隐私权(tl1erighttoprivacy)概念至今,国内外学者们对此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但一般都认为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其内容包括隐私的隐瞒权、维护权、利用权和支配权。二、网络隐私权1、网络隐私权的界定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而是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目前学界对此尚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信息最为重要。个人信息,又被称为个人识别资料。结合我国的实际,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电话(机)号码、通讯地址、血型、民族、文化程度、婚姻家庭状况、病史、职业经历、财务资料、犯罪记录等内容,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存在。网络个人(数据)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包括:(1)知情权。任何个人都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等情况。(2)选择权。即个人在知情权的基础上享有对网上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3)控制权。即个人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修改、删除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同时,个人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被随意公开、处置的权利。(4)安全请求权。个人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技术措施,保证其资料的安全;当要求被拒绝或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有权提起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此外,网络隐私权还应包括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网上交易、通信、下载文件等),不受他人的干扰、干涉、破坏或支配。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侵入他人的网络空间和窥视、泄漏他人的私事。三、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现象1、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网站可能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如共享、出租或转售)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资料。2、由于利益的驱使,网络中产生了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此类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从而建立庞大的资料库。任何机构和个人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3、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用于收集用户的隐私,加之网站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于此类行为有时会听之任之,使得人们在网络上就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已经没有隐私可言。4、黑客(Hacker)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5、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甚至是政府机构都可能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6、公民个人缺乏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此外,还有垃圾邮件、广告铺天盖地、频频骚扰,对私人领域和私人生活安宁的造成侵害,占据消费者有限的邮箱空间或增加消费者的额外支出。正是由于互联网络操作简便、管理松散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不仅干扰了人们的生活秩序和精神的安宁、甚至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受到威胁。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美国有6.8万名用户的信用卡被盗刷;中国第一大同学门户网站5460客户资料被Uelo网站盗取,9000万个人信息泄露。四、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及其特点1、技术保护的模式这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用户能够使用不同的程序和系统以实现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如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当网站收集或贩卖个人网上信息时,该软件禁止网站进入该站点或提醒用户。再如加拿大提出的提高保密性的技术“身份保护器”在系统中创建身份保护功能,用户可凭系统发给的“面具”或“经授权的假身份”从事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活动。而且,用户会始终对输入该系统的个人身份信息保持控制,不管是谁包括该系统,任何试图揭露用户真实身份或面目的努力都会受到“身份保护器”的抵制。此外还有众多的可供个人用户使用的防护措施,如对电子邮件加密;通过防火墙软件监控用户电脑的运行状况,阻止有威胁的侵入行为或信息泄露;利用软件管理CoDkie以免泄密等手段。采用技术保护的加密手段固然能够保护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但面临着过高经济成本和可能遭遇黑客入侵或被破译等现实问题。2、行业自律模式即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用户隐私权的保障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该模式为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所倡导、采用,尤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倾向由公司或者产业实体制定行业的行为规章或指引,为行业的网络隐私保护提供示范,从而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例如:Frc就网上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制定了五项“公平信息实务准则”。即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网站要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受侵害的用户提供救济。同时对于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美国典型模式是采用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志,其中最有名的是TRUSTe和BBB0nline。该模式促进了美国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越来越多的知名网站被指控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事实,凸显该模式缺乏法律强制力的弊端。3、立法规制模式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瑞典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此后,德、法、英、加拿大、日本等近二十个国家先后制定了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欧盟自1995年起,就陆续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Intem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成文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最典型的联邦立法当属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和1974年的《隐私法》。另有1970年的《公平信息报告法》、1978年的《金融隐私权法》;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法》、1998年的《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等。还有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伊利诺斯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权法》等。美国隐私法立法适用于以一切方式存在的个人数据,有关网络和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技术保护也同样适用。该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但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增大了以其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五、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例举如下:(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38、39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二)、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将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体现在该解释的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三)、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如《刑法》第245、252、253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四)、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关于证据、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五)、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诸如我国的《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六)、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的保护,特别是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加以保护,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而一些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开始呈现出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指日可待。但是,我国的隐私权立法存在着极大的不足:1、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出现“隐私权”一词,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宪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却没有相关法律的配套,实际可操作性差。2、我国法律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尽管名誉权和隐私权存在密切关系,甚至可能重合。但有很多不同:(1)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可由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2)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为非法获取、传播有关他人信息、私生活的事实。干扰他人私生活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4)侵害结果不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必然造成他人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侵害隐私权未必会造成他人的名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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