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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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1-财税法规快递9月10日•(2015)3期.总第7期本期财税法规快递主要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财税法规汇编整理,股权转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务处理方式,随着集团股权转让业务的增加,股权转让的财务、税务处理在集团公司已经常态化,望各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财税法规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财税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5日,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2002年8月16日,国税函〔2002〕771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2-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税【2002】191号文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进行通知,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国税函〔2005〕130号国税局公告【2015】20号文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财税【2005】103号文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通知,具体事宜详见附件5。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9月19日,国税函〔2006〕866号文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8月24日,国税函〔2009〕461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宜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8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为规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4-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7月28日,国税局公告【2010】6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9。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12月14日,国税局公告【2010】27号文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0。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5-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5月23日,国税局公告【2012】18号下发《国税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5月7日,国税局公告【2013】23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2日,国税局公告【2013】72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具体内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6-容详见附件13。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12月7日,国税局公告【2014】67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4。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5月27日,国税局公告【2015】40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5。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7-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8-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宁波市财政局: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甫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9-附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2月10日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10-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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