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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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法规汇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2006年第1期(总第1期)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本期主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史俊明律师电话:021-54071999信箱:shijunming@gmail.com本期法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六、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通知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权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2回首页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日期:二○○六年七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成本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具体通知如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由每套1303元降为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由每台173元降为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的零售价格由每张105元降为79元。降低后的价格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回首页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征收机关在受理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申报数据审核不严和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对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按规定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二)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中介机构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清单及代征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及缴纳税款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每月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小于其每月发票开具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不断提高货三、各地地税征收机关、国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传递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3四、地方税务局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止向其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追缴已售发票和欠缴税款,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申报纳税现象的五、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六、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对其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金额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进行比对,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低于对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查实,并作相应纳税调整。回首页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二近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三、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同时,对其中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凡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不局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范围。各地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回首页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4颁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5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回首页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二○○六年七月十二日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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