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特征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六、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4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不包括现金支付。(二)支付结算的方式(二)支付结算的方式只能同城使用的:支票、本票----(目前支票可以异地使用了)只能异地使用的: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能同城使用的:支票、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能异地使用的:汇兑、托收承付、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二、支付结算的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三)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五)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银行的定位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金额的书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②大写金额的书写规范情形大写金额的书写规范金额数字到“元”为止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角”为止在“角”之后可以写也可以不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为止在“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③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不能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或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整。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150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元伍角整(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是“0”,千位不是“0”,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01583.35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角位为不是“0”,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580.35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689.04⑤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情形规范月1前面加“零”210日1-9102030日11-19前面加“壹”(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六)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七)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内容结果情况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情况2更改金额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出票日期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情况3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情况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问题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三、现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范围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二、现金使用的限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一)库存现金限额的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二)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三、现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四)现金管理“九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九不准”即:(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坐支(9)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4基本存款账户5一般存款账户6专用存款账户7临时存款账户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0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1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定义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1)银行结算账户是办理人民币业务(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办理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