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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问答集(摘自海关总署网站)发布时间:2014-12-01问:什么是AEO认证?答:AEO是AuthorizedEconomicOperation的简称,中文译名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于2005年6月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引入的概念,AEO的具体定义是: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问:如何申请成为AEO企业?答:目前中国海关将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视为中国的AEO企业。因此,如果想成为AEO企业,首先要申请成为中国海关的AA类管理企业,具体申请程序详见海关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或者登陆广州海关互联网站办事指南问:截至2014年5月,中国海关已经和哪些国家(地区)实现了AEO互认?答:2012年6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中国(内地)海关分别与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欧盟海关签订了AEO企业互认安排,并分别自2013年3月15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港海关AEO互认。其中,内港海关AEO互认是分阶段实施,目前仅在深圳海关的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等四个陆路口岸实施AEO互认便利措施,即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以及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均可在上述四个陆路口岸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问:AEO认证对企业有什么益处?答:成为AEO企业,意味着企业的通关待遇将得到提升,具体包括减少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等,从而能更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问:AEO企业在通关过程中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措施?答:目前中国(内地)海关与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实现了AEO互认,AEO企业出口货物到互认国家(地区)海关时,可享受对方海关进口环节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主要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通关便利措施:1.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2.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3.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4.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进口货物优先通关;5.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6.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7.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问:如果本企业已经是中国AEO企业,如何在通关过程中让国(境)外海关识别本企业的AEO资质?答:中国海关AEO企业出口货物到AEO互认国家(地区)时,是以相应的代码作为AEO身份识别。(1)中国海关AA类企业出口货物到新加坡海关,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按规定将AEO代码录入新加坡海关TradeNet报关系统,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才能识别我国的AA类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AEO代码由“AEO”,“CN”和企业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组成,例如“AEOCN1234567890”(2)中国海关AA类企业向韩国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企业10位注册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由韩国进口商据此向韩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韩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将该认证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3)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向香港直接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问:如果本企业的国(境)外客户是AEO企业,他们的货物进口到中国国(境)内该如何在中国(内地)海关通关环节识别其AEO资质?答:国(境)外AEO企业进口货物到中国内地时,在通关过程中应填写相应的代码,用于识别其AEO资质。(1)我国企业申报从新加坡STP-Plus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注统一的新加坡出口企业的AEO编码,我国的报关系统才能识别新加坡的STP-Plus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SG”+“12位AEO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STP-Plus企业的编码为AEOSG123456789012,则填注:“AEO”。(2)我国进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从韩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KR”+“7位认证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KR1234567”。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3)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摘自百度百科——AEO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EO定义编辑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进行推广。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四个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等。这其中,取得“认证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为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比如关于第二个支柱标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关于伙伴关系,“共同制定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文件应尽可能根据认证经营者(AEO)商业模式,启动书面的可验证的安全步骤和程序,以保证AEO的商业伙伴,包括生产商、产品供应商和一般的商人宣布遵守保障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各标准条款的意向”;关于安全问题,“应通过必要的自动备份方式,诸如需要定期换发新证的个人分配密码账户,适当的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和对于未授权进入或误用信息的保护来保护贸易敏感数据”;关于授权认证,“海关当局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确认体系或者资质鉴定制度,使企业通过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而得到激励”,“各海关应对AEO地位予以互相承认”。《框架》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大都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已制定的有关公约及其成员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1]国际上对AEO经认证的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求编辑1.可采信的对海关法规的遵守在考虑授予企业AEO资格时,应当首先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纪录。要求AEO企业:2.在海关AEO制度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违反国家海关法规的纪录,否则不予授予AEO企业资格;3.如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中规定的时间,应当根据其它真实的相关的数据、记录进行判别;4.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具有在“1”中规定的时间段内的可采信的守法纪录2.具有对商业纪录进行管理维护的相应能力AEO企业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对其进出口活动进行纪录。对真实的商业数据的管理维护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AEO企业:1.保证对数据系统的维护,使海关能够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审计;2.根据国家立法,允许海关在对企业监管所必要的数据系统中进行查询。3.AEO企业数据的内部进入和管理系统应符合批准海关的要求;4.以合适的方式保存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授权书、委托证明及许可证,并保证海关能够查询;5.根据在国家立法,以合适的方式存档数据,以便需要日后向海关提供;6.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安全措施以保障数据系统不被非法侵入。3.经济可靠性经济上的可靠性是衡量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和改进供应链安全措施的重要的指标。要求AEO企业:拥有可靠的经济能力,从而能够在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各项商业活动中承担职责。4.磋商、合作与沟通海关、其他有权机关和AEO企业应当在国际、国内、地方等各层面,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就诸如供应链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要求AEO企业:1.指派并向海关明示海关所在地联络人或公司联络人,通过公司联络人应当能够立即与海关所在地的联络人取得联系,以便对于海关守法和执法相关的事务进行处理(货物账册、货物追踪、员工信息等)。2.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开放的连续的数据互换,具有执法敏感性、受法律限制及其它原因不能交换的数据除外。3.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向负责的海关官员报告有疑问的货物证明文件,或非正常的货运信息。4.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及时向海关或其他机构报告所发现的非法的、有嫌疑的、或是不可靠的货物。这些货物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全。5.教育、培训及提高意识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对工作人员就安全政策、安全问题的发现、针对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训机制。要求AEO企业:1.根据其商业性质,尽可能培养工作人员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培养贸易伙伴就供应链货物运输的风险意识;2.就如何识别有嫌疑的货物向所有AEO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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