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应试精华(精讲班用)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基本构成如下:(一)会计法律:1.会计法律的概念: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法》的制定机关: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和修改。3.《会计法》适用的范围:(I)适用的时间范围:第一部会计法律:《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lO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适用的空间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意以下事项:1)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2)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会计法第5l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4)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4.《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5.《会计法》的地位:《会计法》是调整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6.另外,《注册会计师法》也属于会计法律。于1994年1月1日实施。(二)会计行政法规1.会计行政法规的概念: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如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2.我国已经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种类按照是否经财政部长签署命令分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会计规章1)会计规章的定义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2)已经制定的会计规章: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lO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1)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2)已经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个)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分工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2、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3、职能财政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基本职能)(2)会计市场管理(重要职能)(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重要职能)(4)会计监督检查(重要职能)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2、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1、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形式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l、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三)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制定的原则:6点2、单位内容管理制度的内容:12项第三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总体要求(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它包括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1.真实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3.明晰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4.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6.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7.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8.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二)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三)会计资料的要求《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2)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A.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B.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C.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7)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填制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3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具体审核方法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