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经法规制度汇编第四辑2东南大学财务处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篇常用法律、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篇高等教育管理一、收费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考委办[2005]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60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教财[2005]1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关于调整我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校通知[2005]111号)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教监[2005]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教监厅[2005]2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0号、苏价费[2005]189号、苏财综[2005]43号)关于核定东南大学等四所大学全国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5]335号、苏财综[2005]87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专转本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6]102号、苏财综[2006]21号)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录取为正式研究生后的收费规定(暂行)5(校财字[2005]17号)二、票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5]67号)关于2005年科研收入票据使用的规定(校财字[2005]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财字[2005]13号)三、资金、经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6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教技厅[2005]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5]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5]37号)关于在校学生购买教材折扣的暂行规定(校财经[2005]4号)关于加强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校财字[2005]6号)东南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财字[2005]8号)关于重申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校财字[2005]10号)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的补充规定7(校财字[2005]16号)关于实行《东南大学资助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校通知[2005]52号)四、综合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08号)关于学校集中采购复印纸的通知(校财字[2005]5号)关于领取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费的通知(校财字[2005]7号)关于调整东南大学大集体职工有关管理费用的决定(校财经[2005]1号)关于设立学校股权管理专项的决定(校财经[2005]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6]10号)第三篇税收管理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9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90号)第四篇会计人员管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05年第2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10知(苏财会[2005]14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13(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14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