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情评估制度患者病情评估是为了全面把握患者的基本现状和诊疗服务需求,为制定适宜患者的诊疗(手术)方案(计划)提供依据和支持。1、执行患者评估工作的应是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或经医院授权的其它岗位卫生技术人员。每一个专业进行的评估要在其执业、执照、适当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2、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患者评估、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评估、危重患者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包括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等。对于外院评估资料超过30天者要重新评估,30天以内的资料医师可酌情采纳。3、医院有患者评估程序,其中包括评估项目、评估人及资质、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内容。4、患者评估资料是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师、护士适宜使用的,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医师应将各阶段评估内容记录在病历中,护士对患者评估要有记录。5、医师、护士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院患者各阶段的各项评估。6、当患者将院外完成的评估带入医院时,如果间隔时间未超出医院规定的范围,可作为参考资料,但要对相关因素进行复审,如:院外评估的记录时间;重要发现;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护理计划;病情变化与目前的症状等。如果上述任何一项发生改变,均要重新进行评估,对评估所发现的任何变化都要记录。7、评估的内容和异常发现要记录在病历中,具体内容包括:住院患者的医疗与护理评估必须记录在病程中;医疗、护理及其他有意义的评估要有规范的记录;手术前患者的初始医疗评估及各种相关诊断、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病历中。8、初始评估如果显示患者有营养或功能方面的需求时,应由专科医师进一步评估。评估结果及根据评估做出的处理要在病程记录中体现。9、初始评估的内容还包括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其他的专科评估。10、再评估(即通常所讲的病程记录):对于初始评估后在治疗中出现营养障碍、药物毒副作用、输血反应及其他需要特殊评估事件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再评估。对所有住院患者在多长时间内所需记录哪些内容,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执行。再评估的结果要记录在病历中。11、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等途径,明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心理和生理状况、社会状况、营养状况、治疗依从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医患沟通情况、全身状况支持能力等情况。医师应对评估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整合,确定治疗的优先顺序,制定适宜有效的诊疗方案,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12、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尊重患者并注意患者隐私的保护;评估结果要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在决定诊治方案时有决策权。13、放射科医师、检验医师、超声医师及其它辅助检查科室的医师不具备临床评估资格,但有权发出报告。其检查报告是临床医师对患者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病历的重要内容之一。14、培训监督考核机制14.1对于具备患者病情评估资质的临床医师及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每年组织1-2次患者病情评估培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14.2本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到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体系中,与绩效考核挂钩。14.3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对患者病情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并限期整改。14.4对于在执行患者病情评估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者,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