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多边体制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反倾销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第三节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概述补贴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反补贴措施和争端解决监督机制发展中国家待遇我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我国一直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最大受害国。但很长时期以来,美国、欧盟等国对我国启用反补贴措施的情况比较少。为什么?——“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SCM协定对补贴的态度;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一般以反倾销措施代替国外首次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2004年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做出反倾销及反补贴初裁,认定我国上述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存在倾销和补贴,初步裁定2家涉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2%和28.9%,其他企业为57.5%,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均为16%。→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征收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华实施反补贴法,同时同意对美国造纸行业的进口保护请求予以考虑。美国商务部部长古铁雷斯(CarlosGutierrez)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已取得发展,再也不同于20世纪80年代那个苏联式的经济体了,如今美国能够衡量中国的补贴程度了。“美国国会对总统布什进一步施加压力,要求后者在中美贸易问题上采取更为强硬的态度。06年美中贸易逆差达2,330亿美元。国会议员已推出相关法案,旨在促使布什解除对中国和越南等中央计划经济体实行的补贴免于处罚的政策。美国公司可以针对倾销或售价低于成本的进口产品请求获得贸易保护。“20多年来,美国政府一直无法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产品的补贴程度。“古铁雷斯称,与10年前相比,中国企业针对补贴政策的生产和出口决策已有所改变。他表示,这些改变使经济学家和美国商务部能够衡量补贴带来的财务影响。”中国连续成为遭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商务部2009年11月28日表示,2008年至2009年9月,国外对华共启动2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19起是与反倾销调查合并启动。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大受害国。截止2009年11月,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10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有116.8亿美元;涉案金额一亿美元以上的贸易救济调查有17起,且遭遇贸易救济调查近九成由G20成员发起。此外,反补贴和“特保”案日益增多;钢铁、纺织和化工等成为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产品;贸易和技术等壁垒措施对出口产品影响增大……。一、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补贴反补贴实施国的态度相对国的态度GATT/WTO的态度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SCM协定什么是补贴?补贴是各种社会都存在的经济概念。Subsidy:Asumofmoneygrantedbythestateorapublicbodytoassistanindustryorbusinesssothatthepriceofacommodityorservicemayremainloworcompetitive补贴的表现为国内法或国内政策,表现为:政府或公共机构“减少某些经营者的税负或公共开支,或给与资金与其他好处。”2007年2月,美国把“中国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后来墨西哥也加入申诉。该争端主要涉及中国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退税、减免的一些优惠政策”。美国和墨西哥指出:中国利用减税、免税和其他补偿措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变相补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补贴的认识采取补贴的国家补贴的实质: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或公共机构集合整体性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价格竞争优势。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实现其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经济政策:救济穷人,资助科研和新技术发展,发展教育、对处于不利条件的群体或地区提供帮助;为抵消其他政策不利影响的补救,刺激出口等。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竞争措施和贸易行为→贸易壁垒→企业无法与政府相竞争→各国纷纷使用反补贴措施抵制补贴产品对本国产业的侵害。对反补贴的认识实施反补贴的国家抵消任何商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接给予的任何补助或补贴。采用反补贴以保护本国正常贸易和产业。目的:保证公平贸易。国际贸易中各国反补贴规则欠缺公平性,反补贴措施屡遭滥用,蜕化成贸易保护的工具,抵销关税降低的效果。→成为国际贸易中隐蔽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严重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在GATT/WTO体制中的历史发展关贸总协定(GATT)第6、16条的原则性规定第16条的增补条款:规定“禁止补贴的范围”,但仅涉及初级产品以外的产品的出口补贴。东京回合谈判《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确立了征收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对各种不同的补贴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并区别对待。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美国、欧共体、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态度。补贴的概念补贴的特征二、补贴的概念和特征补贴的成立条件专向性补贴补贴的专向性补贴成立条件(一)补贴的概念SCM协定第1条,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即指一个企业/产业或一组企业/产业)提供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提供了财政资助;由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资助;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二)补贴的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广义)政府行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公共机构的补贴行为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财政资助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政府放弃本应征收的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被补贴者获得收入或价格支持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SCM协定未对“利益”作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这种利益应该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具体表现:企业收入增多,成本减少或税金减免等。没有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思考】如何理解SCM协定第1条所规定的补贴?(三)SCM中规定的补贴的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SCM协议》红灯类黄灯类绿灯类美国在东京回合中首先提出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出口贸易,违背WTO公平竞争原则。SCM协议第二部分:“PROHIBITEDSUBSIDIES”。成员方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此种补贴措施,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a.3“Prohibition”)否则,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采取反补贴措施或通过协定规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a.4“Remedies”)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红色补贴”1、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仅依据出口行为提供的补贴。授予对象: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的形式:《SCM协议》附件1:专门列举了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清单。根据《SCM协议》的规定,除《农业协议》的规定外,禁止性补贴有2种: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注意】区分-出口补贴:“法律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事实上”以出口或预期的出口为条件而事实上授予的补贴调查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举证责任不同:“法律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事实上”客观事实:授予补贴实际或预期的出口补贴以出口为条件2、进口替代补贴,importsubstitutionsubsidies——对本应使用进口产品时,如果使用者改用国产产品,政府给予使用者或该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是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授予对象: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或使用者。国产品的生产商,使用者或消费者。目的:减少进口及外汇支出,发展本国相关产业。对国际贸易影响: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本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对进口贸易起抑制和扭曲作用。SCM协定将之纳入禁止范畴:但是对进口替代补贴并没有象出口补贴那样提供一个示例性的清单。形式与出口补贴形式基本类似。可诉性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其它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便可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可诉补贴不包括按《农业协议》第13条给予农产品的补贴。“黄灯补贴”“黄色补贴”可诉补贴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合理性:不合理性: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补贴有可能使这些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竞争能力,从而对别国经贸利益造成损害。SCM协定允许对其提起申诉加以限制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需要扶助某些企业,同时限制某些企业。SCM协定并不绝对禁止“不利影响”1、损害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指一成员方政府的补贴对另一成员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与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反倾销协定:实质损害a关于倾销产品的数量。(较前大量增长)b对进口方市场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c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有关产业的影响。反倾销协定第3.4:应综合考虑的因素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丧失或减损,尤其是对关税减让利益的损害:一成员方实施补贴,使另一成员方本应获得的市场准入机会受到削弱。3、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判断标准:SCM协定6.3:“严重损害”协定6.7:“排斥或阻碍”同类产品的严重损害不能成立的情况;协定6.1:推定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5年过渡期内,申诉方成员的举证责任反置→推定存在不利影响。•该条款1999年12月31日到期。SCM协定6.1:“桔红色补贴”“深琥珀色补贴”•申诉方无需证明不利影响已确定发生,只要说明上述补贴存在。•被申诉成员方可举证证明没有产生6.3列举的不利影响。•临时适用5年,1999.12.31失效。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subsidies——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时一般不受其它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协议》规定两种情况: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提供,而是具有普遍性,是所有企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不会引起WTO规则下的任何反补贴措施;特殊专向性补贴,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补贴。(应符合条件。若与标准不符,即可能被视为可诉性补贴)“绿灯补贴”“绿色补贴”SCM协定对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不可诉补贴一般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消极影响,SCM协议一般不予干涉。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应通知委员会,一旦这些措施被认为与《协议》规定标准不符,可能被视为可诉补贴;补贴即使符合《SCM协议》规定的不可诉补贴标准,但若该专向性补贴对其它成员方造成难以弥补的不利影响,则应进入磋商程序,以澄清事实,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只能在临时的基础上适用,时间为5年。只要上述补贴存在专向性,并造成对另一成员的损害、利益丧失或减损或严重侵害,则其他成员有权就此类措施通过反补贴措施或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获得补偿。补贴的专向性“专向性”源自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补贴的专向性是相对于补贴的普遍性而言的:——定义:(SCM协定)指提供补贴的政府当局仅将补贴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而非普遍给予社会的方方面面或所有生产部门。为什么要区分普遍补贴和专向性补贴?确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的法律意义SCM协定1.2:协定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协定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但是,如果补贴具有专向性,则仅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含义:如果补贴具有专向性,就应遵守协定关于“可起诉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起诉的补贴”以具备专向性为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确定补贴专向性的原则1.有关当局、立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