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与契约•(二)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案例分析•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被告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140.30元。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被告有第三者和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试问:•1、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成立?是否生效?•2、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六)主合同和从合同•(七)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九)本合同和预备合同•(十)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十一)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案例分析: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0。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单位,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负责人:骆建中。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单位。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基本事实B单位系C单位的隶属企业。原告2000年11月1日在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B单位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B单位给予解决。该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当晚,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使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还查明: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容是: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寄包须知”中则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2000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B单位购物时,是否将其所携皮包及所称的包内物品和雨伞存入该店自助寄存柜内。原告认为,其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后即乘车于下午4:00左右至被告B单位,时间是连续的,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存入被告B单位的自助寄存柜内。原告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两份“大润发”送货单、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寄包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人民币4660元,间隔1个多小时后至被告B单位购物,并使用过该店内的自助寄存柜,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被告店内自助寄存柜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存入。2.即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B单位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被告B单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B单位已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B单位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思考题•张三与李四相约利用国庆节到黄州赤壁一日游。他们向武汉某旅游公司交付了团费,10月1日坐上了旅游公司的车来到黄州。张三和李四兴致勃勃地游览了黄州赤壁。张三工于诗词,李四长于绘画。他们在赤壁欣赏苏东坡的“月梅图”、“赤壁赋”,张三作诗三首,李四作画四幅。中午张三请李四在黄州某餐馆吃饭。李四在黄州购得苏东坡诗画拓两套,但钱不够向张三借100元。李四又拜访了在黄冈报社工作的一个好友,说话间提到自己这次画有四幅速写。这位朋友看过画后大喜,原来他是报社的美术编辑,正有组织画稿的任务,非常中意,于是请来隔壁的主编同志,代表编辑部与李四当面约定,画稿近期采用,发表后付酬500元,但李四在10年内不得将此画再在其他报刊上发表。晚上,张三、李四回到武汉,愉快的旅游结束了。•问:张三和李四在一天的活动中发生了哪些合同关系?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指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简而言之,合同法就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性质•1、合同法是财产法•2、合同法为交易法•3、合同法为任意法•4、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合同法的发展史•(一)合同法的一般历史•1、古代合同法(指在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所形成的合同法)•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合同成立的形式主义;•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干涉和限制;•法律对债务人的制裁比较严格。•2、近代合同法(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最为典型;•近代合同法的特点体现为:在立法原则上,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的法律观,合同制度建立在平等与自由两大基础之上;合同自由成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主体的范围扩展到一切有行为能力的人,合同适用的范围也扩大到了人身关系,婚姻也被视为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相对集中,而且规定的合同的种类也大大增加。•3、现代合同法(指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时期的合同法)•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在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合同的种类大大增加,各国合同立法更加细致,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了标准条款,使得合同形式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与此同时,雇佣合同则从合同法中分离出去,成为劳动法的规范对象;合同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二)新中国合同立法的历史•1、合同立法空白时期: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2、分散合同立法时期:指20世纪80年代•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合同经济合同法》,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3、统一合同法时期:指20世纪90年代•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合同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适用于合同法的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是合同立法的准则,也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根本准则•属于强行性规范•(二)合同自由原则•1、含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国富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她自己的利益,而以其勤奋和资本,加入对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的竞争•自由哲学:每个人应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一个人参加法律关系,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只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是愈少愈好。2、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强制缔约;(2)对于标准格式合同设立特别的适用和解释规则;(3)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等,为司法审查介入个人事务提供必要的进入机制,同时赋予法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合同正义原则•1、含义:指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合理性。•合同正义原则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理论的修正。•2、表现:•(1)诚实信用原则•(2)强制缔约•(3)对格式合同的控制•(4)缔约过失责任•(5)附随义务•(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