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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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主体合格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内容合法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否坚持“双人四眼”并双人签字原则。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是否是双人签字。审查调查报告的审查人、调查人是否到位。上报有权机构的大额贷款,客户经理、主办信贷员、信贷业务经理等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同时,审查申报资料内容之间是否衔接,资料为复印件的否清晰等。担保有效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担保是否有效审查。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抵押价等。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法律文书规范严谨主要是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法律文书是一笔贷款法律凭证的最终书面依据。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和承诺。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所谓承诺,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是要约、反要约直到最后承诺,反复蹉商的过程。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借款种类。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没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反之,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当然。银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格式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对此,银行应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2.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即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实现主从合同的统一。3.要正确填写合同的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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