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法规-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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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前言WhyWhatHow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法,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众多法律法规的集合。课程简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也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环境与资源法同时主要还是一门具有特定内容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发展历程•1978年我国决定起草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北京大学法律系(现北京大学法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部分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邀参加了该法的起草工作•1978年北京大学开始在民法硕士点下招收环境法方向硕士研究生•1984年环境法学课程开始纳入教育部颁发的综合大学法学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计划•1997年,在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之一•200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法学核心课程0301一级学科:法学•030101法学理论•030102法律史•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刑法学•030105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030106诉讼法学•030107经济法学•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9国际法学•030110军事法学•与此同时,我国高等学校环境类专业教学的蓬勃发展,对环境与资环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至2006年,我国共有200多所高等院校设有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其中不少学校为本科生开设了该门课程,部分院校将这门课程列为环境类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1.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2.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规范以及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3.加深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相关部门实体法、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正确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实现;4.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能力,以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方法•一、重点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二、善于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学习和研究资源环境法规。•三、案例分析,拓展阅读。推荐书目•所用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金瑞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参考书目:•(1)环境法学(第二版).汪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2)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蔡守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3)环境法新视野(修订版).吕忠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六版).韩德培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5)环境法学(第二版).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分别为:课堂表现占15%、课内实践占20%、课外作业占15%•(2)期末考核成绩占50%。考核形式有:笔试。•课内实践主要是分组进行案例分析。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含义、本质和特征•第二节法的渊源和分类•第三节法的作用•重难点: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法的语源和字义•1,法的古体——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灋(fǎ)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二、法的本质•在阶级社会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核心部分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阶级意志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下形成的经济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总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由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所决定。这就是阶级社会法的本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律,除受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民族、历史传统、科学技术等因素也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我们在分析法律这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本质、功能、作用和特征时,就不能简单化和单一化。例如环境法的性质从其产生、目的和作用来说,就不能简单他说“它是阶级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也不能说“它仅仅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三、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文件的活动。“制定法”一般也叫“成文法”。•认可,就是国家对社会上已有的某种规则或习惯,确认它具有法律效力。“习惯法”也叫“不成文法”。(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行为规范•规范,一般指规则、准则、标准。•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法律规范,其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日常生活准则和礼仪习惯等等。•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们在生产劳动中人同自然关系的行为规则。当技术规范被法律确认后,便成为具有技术内容和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法规。2.法律规范的构成(1)行为模式•可以这样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应该这样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义务,属于命令性法律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也表现为法律上的义务,属于禁止性法律规范。(2)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或奖励;•否定性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否定甚至对此行为进行制裁(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司法制裁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制裁,它又分为刑事制裁(因犯罪实施的各种刑罚)和民事制裁(因违反民事义务实施的各种制裁,例如,排除侵害、民事赔偿、强制执行等)。•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实施的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因失职或违纪行为实施的行政处分也属于行政制裁。归纳上述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法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第二节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律由什么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二)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的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法律•基本法•其他法律(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只在本管辖区内有效。•地方性规章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本来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也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国内法渊源之一。而且有的国内法还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二、法的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三)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的对象、关系、空间、时间的不同。(四)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第三节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在环境保护法学中,同样包括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如《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就说,凡是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既不能超标排放,也不能超过给定的总量进行排污。这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义务性规范占有的份量相对较重。•授权性规范,比如,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大多包含这样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评价作用•有些不违法的行为,可能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不值得提倡。•法作为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有时需要通过制定技术性规范才能实现。如上面提到的《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的规定,就必须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出台为前提。•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特别是污染防治法中,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预测作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条规定,排污者就可以预测自己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法律后果,从而约束自身的排污行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预测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也就是说排污者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二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就要缴纳排污费。当然,对于违法行为,有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教育作用•在2009年2月发生在江苏盐城的特大污染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肇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某有期徒刑10年和6年。•强制作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比较经常采用的是行政责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共20条,其中18条涉及行政责任,2条涉及民事责任;在涉及行政责任的18条中,有2条针对严重违法行为,规定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具有普遍性,所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浓重的行政法色彩。二、法的社会作用(一)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政治职能•社会公共职能(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作用:1.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科学的技术的进步3.预防和制裁违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4.改善并促进人地关系和谐与健康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通常设定的是底线,如果连法律的规定都等于突破了社会的底线。要实现人地关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还需要在社会树立高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风尚。法律毕竟是人制定的,限于科学技术和人的认知能力,法律总是难免存在缺陷和漏洞的。所以,仅仅依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难以实现人地关系和谐与健康的。总之,既不能认为法律万能,也不能认为法律无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只能发挥自身应有的功效。•环保立法的视频•思考题:为什么要立法保护环境?•作业:举例说明法的规范作用。•相关知识20世纪的十大环境公害事件1930.12.1-12.5月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烟尘一周内有60多人死亡。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汽车碳氢化合物紫外光形成浅蓝色烟雾1955年400多人死亡。1948.10.26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二氧化硫6000人生病,17人死亡。1952.12伦敦烟雾事件:二氧化硫5天内4000多人死亡,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1953-1956日本熊本县水俣病事件:氮肥厂汞,形成甲基汞,1004人死亡。第一章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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