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转基因水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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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转基因水稻为例姓名:徐海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李长健20090601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转基因水稻为例作者:徐海萍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闵磊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006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或称育种者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出现使人类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上有了更有效的方法和工具,某种程度上人类已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设计和获得新的植物品种,这种应用就得到所谓的转基因植物。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传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专利制度和植物品种权制度两者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制度上进行选择和协调,以对转基因植物提供更完善,更科学的保护。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对转基因植物带来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欧美的应对措施提出了一些对策。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除了对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外,还介绍了转基因植物在农作物育种及社会经济生活上带来的巨大成就和贡献;并论及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问题和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广泛涉及生态健康和伦理因素的社会问题,所以,这里实际上讨论的问题是公共秩序或伦理道德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不能无视“公共秩序”原则的存在,但“公共秩序”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由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来解决的问题。一项发明不能因为其存在有损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或确实存在有损公共秩序可能但同时还有其他非损害公共秩序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就不对其提供保护。至于如果这样的发明得到了知识产权后,其能不能实施或实施是否要有什么限制措施,则只能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去处理。在现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实践中,一般是如果发明本身的目的就在于危害“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才不给予保护。至于发明危害的控制则不是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要涉及的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以及一些国家与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专利制度。首先介绍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C)的建立,这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制度自成体系,与专利制度并存;接着简要介绍了美国对与植物品种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有三种形式:植物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专利;而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C的成员,最初大多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法,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但为应对转基因技术在植物育种上应用后出现的新问题,在不改变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其也表现出灵活地处理方式;然后详细阐明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特征、保护范围、内容等等,并比较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所在;本部分最后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就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及其影响,特别是对技术措施保护和法律保护这两种保护途径间的相互关系作初步的探讨,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提出建议。首先介绍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如终止子技术、T-GURTs技术;接着着重对其社会影响,如对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其对传统的农民权利的破坏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技术措施保护与法律保护间的关系作了初步分析。技术措施对于保护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不应当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本部分最后对我国的相关应对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争取应得的权益,趋利避害。对于转基因植物,既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注意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作为一个基因资源大国,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基因资源的国际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农民权的实现。本文的最后部分,即第四部分着重分析和评述了美欧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模式演变和特点及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是三种保护方法,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其中,“实用专利”可以覆盖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任何植物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最后对在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基因工程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植物品种的培育和改良的今天,我国如何适应生物技术时代对法律保护的要求,如何选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模式提出了建议。2.期刊论文李长健.徐海萍.LiChangjian.XuHaiping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从技术视角到法律思维-电子知识产权2008,(6)随着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与焦点.转基因植物特殊的技术特征对现代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从转基因植物的技术视角入手,通过对比美国、欧盟和日本以及我国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践,具体考量转基因植物保护的利益博弈--新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初步构建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益衡平理念、具体制度设计和利益分享机制.3.学位论文吕凤金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影响研究2006本文在简要回顾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历史的基础上,对有关国际公约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分析,考察了欧盟、美国、日本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了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并指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一些新的动向。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理论、效用理论和资源优化配置理论作为指导,逐一考察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企业、农民和社会资本等方面的影响,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进行了评价。得出以下初步结论:1.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仅7年时间,已经有效地构建了相关的法律环境,对与植物育种有关的技术提供专利保护,对62个种属提供品种权保护。截至2003年底,我国转基因的专利申请达888件,转基因植物的专利申请304件。截至2004年底,共受理了2996件品种权申请,授予了698件品种权。说明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符合我国种业发展的要求。2.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后,种子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研究所之间品种权的纠纷增加。我国2002、2003、2004年收到的案件分别为32、100和172件,一审诉讼标的分别达809.43、1373.1和2491.63万元;二审诉讼标的分别达115、228和1058.5万元。少数案件诉讼时间长,涉及面广。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成本是巨大的。3.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直接增加了种子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本,提高的成本为每公斤0.27元。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种子销售的差异化,间接地提高了种子成本。每公斤玉米种子的综合成本由1999年的2.84元上升至2004年的5.52元,每公斤的零售价由1999年的5元上升至2005年的10.6元。同时生产商和零售商各环节的利润率均有大幅度的提高,分别由26.8%和8.7%上升至37.7%和28.6%。4.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后,企业在育种上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企业在2004年的研发投入平均达到销售收入的4.10%,玉米上即达到1.64亿元。在水稻上企业独立育成或院企合作育成的品种以及相对比例逐年增加,至2004年已超过25%;在玉米上,企业参与育种的积极性最高,2004年企业独立育成或院企合作育成的品种达29个,占当年审定品种的63%,实际上我国的玉米育种已经以企业为主。5.实施品种保护后,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单产增长的幅度小于保护之前。只有油菜和棉花的单产增长幅度大于保护之前。但油菜单产与年际之间的拟合度很低,不能准确地反映产量与年际之间的关系。棉花的表现趋势与油菜相似,拟合度较低,而且,棉花自2005年才开始实施保护,其产量的变化与品种保护无必然联系。上述现象表明,品种保护未能提高作物的增产幅度。6.我国种子的价格在实行品种保护后出现大幅度上升。玉米种子平均零售价由1999年的每公斤5.85元上升至2006年的11.56元,种粮比由1999年的1:5.27上升至2004年1:8.09。其他作物显示出相同的趋势。农民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支付的种子成本显著上升。7.自1993年以来,我国转基因领域的专利申请逐年增加。由1993年的1件增加至2003年的193件。转基因植物的年申请量则由1993年0件增加至2003年的49件。迄今为止,在我国植物新品种领域尚未出现专利权侵权纠纷的诉讼,说明专利保护在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中重要性较小。在得出上述结论的同时,本文也对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政策性知识产权的存在、创新不足,尤其缺乏在生物技术方面的创新。此外,还有政府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创新的干预如种子限价、良种补贴等。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趋势性预测:1.专利法对新品种的保护将在短时间内得到加强,有关的专利诉讼将会出现和增加,专利使用费也会上升。2.在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和专利法对新品种的保护得到加强后,我国企业、科研院所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关系将会变得错综复杂。一个品种可能经过了多重派生,并可能涉及到多项专利技术。3.企业出于竞争的需要,会对高产、稳产、优质的品种展开竞争,推高品种权的价格。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投资会进一步增加。4.种子价格在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下进一步走高。特定时期的种子价格是受供求关系决定的。但长期的价格走势一定受产品综合成本和行业的平均利润制约。种子知识产权成本因为专利保护的加强和品种权价格的走高而增加,反过来促使种子价格上升。5.种子企业之间会出现分工,纯技术类公司诞生。育种类的公司进入的门槛低、风险小,将成为技术人员或退休人员的创业新路。在国家政策调整后,为种子企业服务的技术类公司也有可能诞生,如专门提供纯度检测、真实性检测,甚至专门从事基因克隆和导入的公司都有可能诞生。针对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种子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数据库,便于公众查询;2.完善转基因技术领域的立法;3.公益性的研究机构应逐步退出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等作物育种;4.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避免给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创新发出错误信号;5.将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DUS测试结合起来同时进行。4.学位论文邹亚莎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2006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从国际现有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出发,探讨专利保护、UPOV保护方式的优劣及所涉及的利益、价值,在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了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应当把握的基准,并结合中国已有的制度内涵及框架,寻求在国际化背景下法律和政策选择的最佳方案,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植物新品种立法的发展。文章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写作的缘起及拟解决的问题。正文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部分重点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及意义,提出了目前植物新品种研究的热点问题,为全文的叙述展开铺垫。同时也对文章的研究方法、研究目标与文章结构做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介绍了植物新品种植物学上的概念及法律上的概念,对法学上植物新品种概念各不相同的局面做出阐释:其次,运用知识产权原理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界定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再次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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