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以保护模式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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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以保护模式为基点姓名:何育浩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王莲峰20071031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以保护模式为基点作者:何育浩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玉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2006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以知识资源的生产、传播、分配作为主要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形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业的迅速扩张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保护信息产品也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计算机软件技术是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一,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知识经济就必须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产业的扩张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深化的过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分离以来,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便提了出来。在随后的几十年间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直是众多法律学者争论不已的问题,各国也进行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保护模式的尝试。目前世界主要国家以著作权法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呼声不断高涨,一些先进国家已经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研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如此之多的法律部门,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也必将有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产权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髓、效用等方面的认识,必将有利于我们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2.期刊论文赵同娜.唐芳.景旭光.ZHAOTong-na.TANGFang.JINGXu-guang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5)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技术成果,具有作品形式和产品内涵,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目前有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但这几种保护方法都无法完整合理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权利.3.学位论文孙安斗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研究2008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变迁必然要求为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并相应调整其保护模式。虽然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中,对计算机软件均已采用以版权法为主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现在越来越倾向于对软件产品的设计技术思想进行仿制,而非直接拷贝复制,以版权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已经不能为软件相关发明提供充分的保护。为此,许多国家的产业界和法律界不得不寻求更有效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途径。当今,软件的法律保护所采取的版权模式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软件的定义入手,以维护我国利益、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问题。在评述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从而得出软件版权专利权混合保护模式能够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又能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并进行立法、司法思考。4.期刊论文陈红国外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政治与法律2002,(1)本文评述了美国、日本、欧洲和发展中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悬殊的差距,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借鉴和帮助.5.学位论文刘晓敏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法理分析2007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了法理分析。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软件的定义入手,以维护我国利益、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问题。在评述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从而得出软件版权专利权混合保护模式能够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又能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最后,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的基本原则,并进行立法、司法思考。6.期刊论文曲来印.曲祥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本文论述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尤其提出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条件下的全方位保护概念.利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以对计算机软件从不同的角度全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7.期刊论文于强有关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15)计算机软件可以以商业秘密,专利,版权或其中的某些组合的形式进行保护.法律限制受保护软件的使用,以避免在软件市场产生反垄断法效果.多年来,判例和立法之间协调了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在关系,并认可了知识产权权利在适当范围之外行使,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法律责任.8.学位论文陈旭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研究2008本文主要用来说明如何在知识产权方式下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许多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范围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笔者作出自己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的分类。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模式是与计算机软件的分散立法模式相对应,后又将分散立法模式分为商业秘密法方式、版权法方式、专利法方式。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模式又分为混合方式和“软件权”方式。如下图所示:\\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分散立法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版权法保护方式\专利法保护方式\专门立法模式\混合保护方式\软件权保护方式目前国际社会和我国主要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将计算机程序纳入版权法、专利法等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会造成对于其基本原则的破坏,导致体系混乱。通过专门立法模式,创设“软件权”得方式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是引发笔者写本文的原因。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描述计算机软件的范畴、法律特征。然后介绍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的历史实践。最后指出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如何完善。第二章描述用分散立法下保护模式的商业秘密法方式、版权法方式、专利法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和缺点。以此来说明采取这些方式弊端太严重,即使综合运用,弊端也同时存在,所以分散立法模式不可取。第三章描述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本章从法理学角度出发,介绍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价值和模式选择进行法理分析。从“初始选择”与“二次选择”,再到由效率追求向正义追求的转变和正义追求要求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考虑软件特征。然后介绍世界上对于专门立法保护软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尝试后得出专门立法才是保护软件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第四章描述计算机软件权的理论框架。笔者阐述了对于计算机软件立法的分类,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创制一个新兴知识产权--“软件权”,让它可以替代版权法和专利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软件权”与专利权和版权处于知识产权同等地位。“软件权”不是一种在这几种法律下的简单的综合,而是一种创制的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区别于专门立法中的混合方式。然后提出立法建议,如:“软件权”立法原则上--充分体现利益平衡原则;“软件权”权利范围上--确认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原则并做出限制;“软件权”保护期限上--规定与计算机软件商业寿命相符的保护期限;“软件权”权利取得上--设立软件的注册备案制度;“软件权”法律责任上--降低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9.期刊论文张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宽保护和窄保护——以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为例-法制与社会2008,(26)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版权保护模式(宽保护)和专利保护模式(窄保护),本文以美国立法为例,阐述了二者的区别,虽然对计算机敢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由宽保护向窄保护移转的趋势,但二者各有侧重,实践中应该并重,TRIPS协议正体现了这种精神.10.期刊论文张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江苏科技信息2007,(5)对有关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种形式作了分析,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软件实施恰如其分的保护.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aa2997c2-acf8-43f3-8909-9de901161c6b下载时间: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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