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全球呈现大量增长、快速发展的态势.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进行了立法保护.由于文化传统、法律政策的道德观念的因素,过去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较为罕见和隐蔽,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逐渐成为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现象.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对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定位在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同居关系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法理界所指的一般是指法律所禁止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第二个误区是认为非婚同居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是非法行为。事实上,我国任何有关婚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或禁止没有配偶、达到婚龄的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意味着该行为不违反法律,不能界定为非法行为。当然,称之为合法行为也不妥,因此,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非婚同居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1.非婚同居与伦理道德传统上的观点认为婚姻是性行为的唯一合法形式,非婚同居被人们视为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为人们所不齿。然而道德本身是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变革,社会生活更加多样化.文化更加多元,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日益深入和充分,道德观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悄然发生着变化。事实上道德本身也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就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或者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视为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了.”如今未婚同居在全球日益普遍,表明认为非婚同居并非不道德的人群在社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仍然在法律上将非婚同居规定为非法,实际上是将过去的道德观强加在现代某个道德群体之上,这样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节拍,在实践中难以很好的发挥效用,在人们的内心也难以对这样的法律信服,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在国外也是如此,在欧洲,法院不再仅仅以同居生活方式不道德为由驳回同居者针对另外一方或者第三方所提起的诉讼.家庭法律的目的并不是维护某一种道德,而是规范家庭生活的社会秩序.当同居成为一种很多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就意味着同居已经取得了社会某种程度的认可,法律就应当对这种社会现实做出回应,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2.非婚同居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意志行事。非婚同居,只是同居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同居关系很大程度上具有合同的特点: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尽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性质界定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妨碍视非婚同居为一种准合同行为。只是这种合同大多是一种默示行为,即以同居的实际行动代表着对同居关系的认可。3.非婚同居与基本人权,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儿童的必然要求平等权的要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主体平等是平等权实现的前提:第二,形式平等,由。“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两部分构成.对于一个人人权的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即存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实危险。由于非婚同居相对于法定婚姻来说更加自由不受束缚,很多人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男人和女人在生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女性往往要负责家庭生活中大部分家务劳动,教育子女,照顾老人的事情,与此同时,女性就减少了与外界接触的时间,外出挣钱的机会也大打折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种种非经济贡献可以在婚姻关系结束时通过抚养请求权和继承权获得补偿。但是在非婚同居关系下,但是,由于同居者间不存在身份关系,无法在同居关系结束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往往生活困难,陷入不利地位。除了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外,女性往往在家庭暴力中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原则,又会给那些专钻法律空子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纯粹为了性享乐而与对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法律规制,在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方面就应该尽可能的通过法律为同居中的弱者提供法律帮助。如果不对妇女的经济补偿权利予以法律的规制和保护,既有违法律的公平方短暂的居住在一起,对社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虽然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同居双方自愿选择的,可是法律不能容忍自由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和公平原则的践踏。当非婚同居对个体权益造成伤害时,法律必须进行干涉以保障个体自由与公权干预问的平衡。一方面是扩大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自己决定权范围,使其免于受到国家的任意干预;另一方面则是特别针对过去家庭中弱势者的地位加以改善以使其自主权得以发挥。非婚同居关系下生育的子女应当受到法律一视同仁的对待,他们因该享有和法定婚姻下的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平等的想象普遍存在,例如户口,上学等问题。所以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不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爱护非婚同居关系下的子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4.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调整,使得非婚同居相对于法定婚姻来说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一些青年男女误认为非婚同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自己的权益在同居生活中受到侵害,不敢举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样就使一部分人有了可乘之机,他们不顾法律随意践踏同居伴侣的权益却得不到法律制裁,社会风气严重恶化的同时社会的稳定也受到威胁。另外一部分人因为无法寻求法律救助,往往与对方发生严重的冲突,甚至会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我国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我国对非婚同居采取一种既不支持又不反对的中立态度,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非婚同居产生的后果进行规制。1.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文化习俗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传统的婚姻,毕竟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切文明智慧和现实的经验证据都表明,婚姻仍然是一个成功社会的基石。因此,婚姻的法律地位是任何时候都无法动摇的,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婚姻永远是第一位的。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非婚同居,作为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我们要正确对待。原则上来讲,法律不能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保护以维护婚姻的权威性,但是我们又不能对非婚同居熟视无睹,因为非婚同居关系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只是对同居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调整。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使人们在选择婚姻或非婚同居之前对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有明确的预期,减少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盲目性。2.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原则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凸显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的一种生活方式迅速为人们所钟爱。尤其是对于年轻人,他们追求自由,追求无拘无束,喜欢按照自己想法安排自己的生活而往往忽略了社会规范的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在承认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与法定婚姻相对应的一种法定的生活模式,允许同居者间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生活中的各类关系,但是这种契约不能是无所约束的。一个契约应当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契约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公共利益的共同关切。“我们的与生俱来的道德观念无法提供的补救将由人为措施来给予,或者更好地,由判断力和知性来给予,它们促成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得到双方承认的契约。非婚同居的基础即是追求自由,自由是非婚同居的本质特征,非婚同居契约也必然体现人类自由,但是一个仅规定自由而缺乏公共社会标准的契约是无效的。非婚同居契约因该是社会性,公共性和自由性的统一体,真正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3.价值无涉原则所谓价值无涉原则,是指法律在非婚同居现象与婚姻之间,保持中立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既不支持,也不排斥。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法律规制主要是为了规制同居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维护公正公平。对同居生活中的和谐因素法律是不做规定的,完全可以按照同居者自己的意志生活。法律对非婚同居本身不做任何评价,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产生不公平后果时,本着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对同居关系中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同居关系下弱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的正当利益。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有两个前提:一是基于非婚同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对生活方式进行选择的结果,法律一般不会插手管理他人的私事:出现纠纷时,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协议或约定,没有约定的才依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弱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法律有必要适时介入给予救济。这是对个人人权尤其是对弱势者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方式。非婚同居中有一部分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可以使一部分非婚同居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转变为事实婚姻,因而具有与正式婚姻同等的效力来得到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除一部分非婚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外,对于其他非婚同居关系,因为彼此没有婚意,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说双方放弃了配偶身份,法律也无须对他们的身份关系予以承认。至于财产关系,法律仅规定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但该规定仅是对事实婚姻的同居者财产关系的处理,未涉及事实婚姻以外的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合同自由原则来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双方当事人关于非婚同居有协议约定的依协议,在没有协议时则适用共同财产制。从现实中的非婚同居关系来看,女性的弱势地位明显,采用共同财产制也可以维护女性利益,避免女性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受到伤害。对于遗产继承和扶养请求权,因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法律对此类同居身份关系不予承认,一般情况下也就不享有它带来的遗产继承权和扶养请求权。但也有除外情况,如当事人有约定。另外,以下情况亦可取得继承权:第一,遗嘱继承;第二,对死者生前尽扶养义务:第三,无其他继承人。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这点在我国法律中已有规定。以下为分述: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非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因此,无论同居时闻多久,也无论是否繁衍子女,男女双方都不形成配偶关系。当前,很少有国家的立法在调整非婚同居时赋予同居者以婚姻配偶的人身关系。但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在实质上更类似于或接近于夫妻人身关系。有些非婚同居的男女就像夫妻一样共同活,生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并且部分非婚同居除了不具有婚姻的形式要件外,具有婚姻的全部外观和实质内容,为维护同居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适度规范非婚同居双方因共同生活形成的某些人身关系是必要的。1、同居义务。这是基于同居双方的同居合意而产生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管理非婚同居行为的需要。同居义务的履行是维持双方同居关系的基础,是产生双方同居期间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非婚同居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持续稳定的达到一定期间才能受到法律保护。2、忠诚义务。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因感情而结合到一起的,因此,如同婚姻一样,也要求同居期间感情的专一。同时,规定忠诚的义务也是为了稳定这种业已形成的同居关系。虽然忠诚的义务不能强制执行,但对于同居期间违背忠诚义务的,可以作为在关系破裂财产分割时予以考虑的因素,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可要求对方予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3、一定范围内的家事代理权。非婚同居当事人因长期共同生活,可能会具有婚姻的全部外观,其他公众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因而认为非婚同居当事人的部分民事行为是家事代理行为。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一定范围内的家事代理权,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的三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极为有限的人身关系外,不宜扩大保护范围,否则会产生非婚同居与婚姻平等化的倾向。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重点,应该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这也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倾向。非婚同居当事入之间的财产归属我国对非婚同居的财产规制采取以约定财产制为主、辅以共同财产主义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非婚同居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非婚同居生活体中,双方往往会就他们的经济收入、共同负担的支出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