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3(MARPOL新生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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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补差班)中远散运船员培训中心2012.10.26主要内容•MARPOL公约新生效内容•防污条例(国务院条例)•防污管理规定(部令)•压载水公约MARPOL1973/1978•概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决定。议定书II:仲裁。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MARPOL73/78防污公约》MARPOL附则I—防止油污染•附则I最终的管理目标---把残油留在船上。–如何把残油留在船上---依靠船上的防污染设备;污油水舱、油水分离器、油渣舱。–油水分离器是将污油水中的油水分离,将含油量小于15PPM的水排到舷外,将污油留在船上。•留在船上的污油水如何处理?–---通过焚烧炉焚烧;–---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将污油排到岸上接受设备。•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如何应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MARPOL附则I—防止油污染•如何保证船上的防污染设备是否符合公约要求?–IOPP证书将证明船舶的防污染设备、管路布置、油污染应急计划符合附则I的要求。–油类记录簿将证明船上的所有操作是按照公约的要求去做的•由谁来监督检查船上的防污设备和操作---PSC•违反公约要求的后果---滞留及沿海主权国家法律制裁。以上是MARPOL公约附则I对散货船要求的主要内容。MARPOL附则I—防止油污染1.法定文件:IOPPSOPEP美国联邦油污反映计划---VRP美国加州油污应急计划---CANT-VCR美国华盛顿州油污应急计划巴拿马运河油污应急计划---PCSOPEP2.记录证据:《油类记录簿》溢油演习记录附则I—防止油污染•检验和发证•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前或在首次签发证书以前进行。•换新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中间检验--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附加检验--进行修理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应按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PSC检查--当船舶停靠在另一当事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有关操作要求的检查•该当事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前,不得开航。油类记录簿记录内容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机器处所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1燃油舱的压载和清洗;•.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3油性残余物(油泥和其他残油)的收集和处理;•.4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和•.5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意外排放或其它特殊排油情况时,应在《油类记录簿》中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滤油设备的任何故障均应记入《油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的操作项目记录(C)残油(油泥)的收集、过驳和处理11残油(油泥)的收集留存在船上的残油(油泥)量,应每周记录一次。.1油舱的编号.2油舱的舱容...................................................m3.3留存总量................................................................m3.4手动作业收集的残余物量......................................m3(如果残油(油泥)驳入残油(油泥)储存柜,操作员开始手动收集。)12残油(油泥)的过驳或处理方法说明过驳或处理的残油数量,排空的油舱及留存的油量,m3:.1排至接收设备(注明港口).2排至另一(或其他)油舱(注明油舱及油舱总容量);.3已焚烧(注明焚烧作业的总时间);.4其他方法(予以说明)。MARPOL附则I修正案经IMOMEPC.117(52)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Ⅰ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重新修改了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和第II部分的内容(货油/压载的作业);2007年1月1日修正案正式生效后,船上应使用新版的油类记录簿。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2009年7月17日以MEPC.187(59)决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1修正案,这个决议定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有关于船舶污油系统布置的修改和“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械处所作业(所有船舶)操作记录的指导。规范了27种操作,27项操作范例参看MEPC/circ.736MARPOL附则I修正案的新要求1.C-11项的记录要求每周记录一次IOPP证书附录格式A3.1中所列各残油(油泥)柜存量,不管该航次结束时是否超过一星期,并且增加了手动操作收集污油到污油柜,应记录11.4;2.特别指出如下几种操作须记入11.41)从燃油分离泄放舱中收集残油(油泥);2)通过机器设备油底壳泄放收集残油(油泥);3)向残油(油泥)舱中加入燃油(残油舱内所有存量视为残油);4)从污水舱收集残油(油泥)-这种情况下还需记录污水的处理操作3.明确了污油按下列方法处理应记录12.41)锅炉焚烧污油;2)污油油柜中水分蒸发;3)污油再生;《油类记录簿》记录注意事项•舱室名称应按照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C)中的格式记录。•IOPPC中3.3条所列舱底水舱存水量记录是自愿的,并非公约的要求。•与OWS有关的项目一般性维修记录仍是自愿的,无须在ORB中记录。•I项记录进行了规范,规定了3项强制记录内容1)货仓污水泵入机舱污水柜2)燃油退岸或转驳他船3)漏记项目补记《油类记录簿》记录注意事项•操作应按在船执行时间顺序记录。•日期应以dd-MONTH-yyyy格式记录,例如,16-MAR-2009。•含油垃圾焚烧或退岸处理和使用过的滤器处理应只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所有项目由负责相关操作主管填写和签字,每一页完成记录须由船长签字。•连续完整项目之间不应留有任何空行。•如果已在油类记录簿(ORB)记录错误记录,它应该通过在文字中间划横线方式删除,使错误记录仍然清晰可见。错误的条目应签名并注明日期,下面附新的修正记录。《油类记录簿》记录注意事项油类记录簿的记录欠规范例子:1.记录C12.2项时涉及的舱柜不是IOPP证书附录3.1下所列舱室。2.同一日期的多项操作只记录一个日期。(应每一项操作记录都填写日期)3.每周C11项记录的油柜存油数量都出现C11.4。(应该只有发生操作时才记)4.C11.4项没有记录收集来源,如只记录:C11.40.5M35.“不适者划去”中英语没有划掉。6.加装散装润滑油到舱柜,单位用用“升”记录(应以“吨”为单位)7.记录中,设备及舱柜的英文名称与IOPP证书中名称不一致。附则I—防止油污染几个重要概念:•油类---•含油混合物----•残油(油泥)舱---•该残油柜不能有向污水系统排放的接头,既污油系统与污水系统完全隔离、不能相通,即不能将残油驳入污水系统;污油柜的放残不能直接连接到污水管系,可直接放残到污水柜或污水井,但需有截止阀控制并能目视监控(比如漏斗、观察镜等)。附则I—防止油污染•标准排放接头---•滤油设备---接收设备---油污应急计划---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甲板漏油收集处理箱(加强型)OSKOPA90EnhancedKit产品编号:1AA8061MARPOL73/78公约中的特殊区域•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目前附则I有10个区域被列为特殊区域。的特殊区域:Mediterraneansea地中海(1983-10-2)Blacksea黑海(1983-10-2)Balticsea波罗的海(1983-10-2)Redsea红海(1983-10-2)GulfofAden亚丁湾(1989-4-1)Omanarea阿曼区域(2007-1-1)“Gulfs”area海湾区域(1983-10-2)Antarcticarea南极区域(1992-3-17)NorthWestEuropeanWater西北欧水域(1999-8-1)SouthAfricaarea南非水域(2008-8-1)南极海域•MARPOL公约日前新增修正案,在油污染方面对船舶提出了新的规定:•在南纬60度以南的南极海域,船舶不得燃用或者运载超过一定浓度的包括原油、燃油等在内的各种油类物质。这意味着,无论是客轮还是货轮,行驶到南极海域,可能需要更换新型燃料。附则I—我们面临的最大风险•美国(USCG)几起对非法排油事件的处罚及被美国司法部起诉的案例:•CARNIVALCRUISELINES(美国),在海上故意倾倒污油并隐藏证据被罚款1700万美元;数位公司高级主管被开除,公司被判5年观察期,要求公司船队强制执行环保达标计划,法院指定环保专家定期检查,在每艘船上增加一名专门负责环保的高级官员。•M/VRUBINSTELLA(韩国)轮机长由于指示轮机人员排放舱底油污水,以及在油类记录簿上作假而被判刑12个月。•美国OMICORPORATION(某大型油轮公司)错误记载油类记录簿被罚款420万美元;奖励密报人210万美元(历史上最高的奖赏),船长及轮机长被判刑。•据上海海事局5月22日消息,塞浦路斯籍油轮“Nautilus号”的轮机长CARMELOOria被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地方法院宣判入狱一个月外加监管二年,罚款三千美元,原因是其隐瞒了一起“Nautilus号”违规排放含油污舱底水并作了不实记录。ANNEXII的要求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就本附则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严重损害。严禁排此类物质入海。•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严重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限制限量排放。•Z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较小损害,因而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从质量上加以限制)•OS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似乎没有产生危害,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不会造成损害,则不受本附则要求的约束。附则II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航速7kn以上•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Y类物质排放时须保证是在水线下,Z类物质不强制水线下排放的要求•不再分特殊区域内和外,只强调南极区域禁止排放ANNEXIII的要求(危规)•本附则适用于所有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除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外,应禁止装运有害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的识别就本附则而言,符合下列任何一种识别标准的物质均为有害物质:•—能很大程度上在生物体内积聚且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有害(在A①栏内,危害级别为“+”);或•—能在生物体内聚积并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有附带危险,但其滞留期为一周或不足1周(在A①栏内,危害级别为“Z”);或•—对于水生物有高毒性,按LC50/96h②低于1ppm的标准测定(在B①栏内,危害级别为“4”)。①参见IMO/FAO/UNESCO/WMO/WHO/IAEA/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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