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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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2息平台)发布。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3(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第三章专家委员会第八条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三)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三)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四)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4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一)单位或个人推荐,填写《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两部门审核;(二)通过审核的,颁发《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第十一条省级部门可参照本章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5(五)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对评价机构实施备案和动态信用清单管理。拟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备案表应随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等。第十四条从事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所在地省级部门向两部门备案。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直接向两部门提交备案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部门。从事各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当地省级部门备案。三星级评价机构如开展一星级、二星级标识评价的,向相应的省级部门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发布。第十五条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6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第五章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第十六条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第十七条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第十九条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抽样复测时间)。评价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向两部门申请证书编号,颁发标识;公7示有异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评价未通过的,如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条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等级等。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第二十二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标识使用,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第二十三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第二十四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如发生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变化的,应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备。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8(一)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二)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的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诚信记录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二)未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在当地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三)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四)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五)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9(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评价机构应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问题的;(二)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三)超范围使用标识的;(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五)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撤销标识的有关信息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10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专家登记表及证书、评价机构备案表、标识申报书、标识式样与格式等另行发布。第三十三条省级部门可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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