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法规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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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航空与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第一节国际班轮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2、流程:订仓申请签发提单托运人承运人托运人43、主体(1)、承运人(Carrier)与《海商法》第42条(ActualCarrier)《海商法》第42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人。构成:不是合同当事人有实际运输货物的事实和行为5《海商法》第63条:承运人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托运人(shipper)《海商法》第42条:“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ontractingshipper)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cargo-deliveringshipper)6《海商法》第六十九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第八十六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7问题:1、在CIF、CFR中的托运人是谁?2、FOB中的托运人是谁?3、如何看待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8案例:1993年中国出口商A以FOB价格条件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一批蔬菜货物。美国进口商B向船公司C订舱后,通知中国出口商A将货物装到船公司C指定的船上。货物装船后,船公司C向中国出口商A签发了提单,该提单上载明托运人为A,收获人凭某银行指示,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发现已经变质。美国进口商B因此拒绝提货并拒绝支付运费。船公司C不得不销毁货物,并支付了巨额销毁费用和货物监管费用。9问题(1)、此案中的船公司C的运输费用应由谁支付更合理?(2)、本案中的巨额销毁费用和货物监管费用由谁承担?10(3)、收货人(consignee)《海商法》第42条:“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11二、国际班轮货物运输(一)、定义国际定期船货物运输(国际件杂货物运输/提单货物运输)“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二)、提单(BillofLading,B/L)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12(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注意:对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对受让人来说,是最终证据。(3)、提单是权利凭证。(documentoftitletogoods)提单的功能:(1)、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并按法律要求进行转让;(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交货,不得无单放货。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持单提货。13【案例】:“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承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那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未将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物直接驶往伦敦,桔子就不会遭受损失。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损失。14问题:(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损失?152、提单的种类(1)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shippedB/L)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ShipmentB/L)意义: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是否已经履行交货义务16(2)提单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CleanB/L)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意义:确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观破损所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由谁负责,能否结汇。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普通协议,托运人为设法取得清洁提单,通常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声明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自己承担。17保函的法律效力:只对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有约束力,而对收货人和提单受让人没有约束力,承运人不能对收货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就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提出的索赔以保函来抗辩。我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4日作出《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确认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有效的,但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即承运人签发保函时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航行中也无过错。《汉堡规则》规定:如发生欺诈,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能据此向托运人追偿。18因此,保函的有效性取决于承托双方对保函的签发是否是善意的。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是有效的。对是否“善意”,可以以下标准判断:1、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是否知道货物存在瑕疵;2、判断“瑕疵”是轻微的还是重大的;3、承运人是否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签发清洁提单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19案例:出口商A我国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承运公司C所属轮承运,在货物装完后,A测得木薯片重量16443吨,并将其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变,A请求船长在航行中开舱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欲在提单上批注:“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为取得清洁提单,A向C出具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C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舱晒货。船抵目的地后,木薯片短重567吨,进口商索赔70多万法郎。承运人于是据保函向A索赔,诉至广州海事法院。20问:(1)、该保函是否有效?(2)、该保函是否可约束收货人呢?(3)、进口商是选择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呢?21[案例2]: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此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向托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到达汉堡后泄漏。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承运人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问题:承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依保函对其进行赔偿?22(3)按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OpenB/L)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OrderB/L)–ToOrderof----意义:哪些提单具备进入流通领域进行转让和转让的法律条件23(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运输提单意义:提单能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结汇24(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运费到付提单(FrightpayableatdestinationB/L)253、不合法的提单(1)、倒签提单(Anti-datedB/L):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当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结汇。(2)、预借提单(AdvancedB/L):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26主要争议: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1、承担合同责任2、承担侵权责任3、竞和责任27案例: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是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时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2月10日到达,结果该船2月25日才到达,使A公司出售化肥时价格大大下降。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问题(1)、本案中的提单是什么性质的提单?(2)、本案的保函是什么性质的?28案例:2000年,买方河北某进出口公司A购进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于2000年7月29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SEWA”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7月31日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7月29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8月10日A持提单到合同指定港口提货,发现船舶还未抵港。直到8月20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给A造成巨大损失。问题:本案中的提单是什么性质的提单?其后果如何?29三、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HagueRules)(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BillsofLading)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与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有十六条,其中一至十条,是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它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最大限度的权利,诉讼时效等;第十一至十六条是规定各国批准、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性条款。30承运人Carrier31、承运人的责任(1)、适航义务《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部位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保管货物。”32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船体、船机、结构经得起一般风险适航妥善配备船员妥善装备和配备供应品船舶适货(cargoworthy)1998.7.1----SMS(SafetyManagementSystem)33案情1A船系一艘刚制造好的货轮。在其处女航中,机房发生火灾,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被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内,而火情恰恰就起于机房,导致船员们不能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遂货主以该船不适航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损。承运人则以该船系初次下水船,并非超龄服役的破旧船,无论是该轮的船体强度还是船机性能和状态均抵御该航次通常所能预见的风险,应为适航。至于火灾实因意外而不可预知使然,这本身并不构成该轮的不适航,根据《海牙规则》相关规定,自火灾所引起之货损承运人可享法定免责。问:该船适航吗?承运人的抗辩成立吗?34案例2:一艘500总吨重的货船,一向都能妥善予以维修,船上设备亦良好,在一次横渡北大西洋的航程中遭遇风浪,船体抵受不住巨浪的冲击出现裂缝,海水因而渗入舱内浸湿货物,货主以该船不适航将船东告上法庭,索赔货损。船东在充分证明了该轮结构及设备完好后,认为完全适航,途中所受巨浪袭击属天灾,船东不应负责。问:该船适航吗?承运人的抗辩成立吗?35案例3:“Evie”轮自美国运粮往印度政府,途中准备在日本横滨(Yokohama)加油,但在距离横滨还有两日航程的海上,燃油已用尽,被迫雇用拖轮拖往日本加油后续往印度,船抵印度孟买(Bombay)时,船长即宣布共同海损,要收货人分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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