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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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姓名:秦新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宁金成20070501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作者:秦新东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禤华宇公司章程制度研究2008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发起人共同制定,调整与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以及与公司运行有关的民事关系的自治规则。本文以公司自治理论为基础,遵循从演绎推理到比较分析到最后总结归纳的逻辑思路,围绕着扩充和发挥公司章程制度功效这一中心论题进行论述。第一章是本文研究的立足点,对公司章程的概念与性质进行分析,阐释了公司章程的概念、分析了公司章程的性质。第二章详细介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章程的内容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内容,归纳出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有公司的名称、公司宗旨、资本总额、财产责任等事项,希望能从这些公司章程内容中汲取共性成分,为下文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责任研究打下基础。第三章分析公司章程与上位规范(如:公司法、民法)和下位规范(如:公司规章、设立协议、股东协议)的关系,以期界定公司章程的作用,彰显公司章程的地位,为下文研究公司章程的效力作铺垫。第四章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责任研究是本文的核心。本文认为公司章程在注册登记前仅具有合同效力;在公司注册登记后,公司章程的性质转化为公司自治规则,此时的章程效力开始正式及于初始股东之外的其他公司成员;公司章程在注销前的清算期间部分失效;并以时间效力为基础提出公司章程三个阶段的民事责任,即以注册前、注册后到清算前和清算期间三段时间为切入点完善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责任。以注册登记和清算两个时间点对公司章程效力和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段研究,是本文的创新所在。2.期刊论文王汝燕.WANGRu-yan论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6)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应加强董事的责任意识和完善董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同时也应设计相应的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机制,以适当减轻董事的经营风险,对其所从事经营活动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文中从董事民事责任基础理论的分析入手,主要以美国对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设计为例,就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个人赔偿责任限额以及诉讼费用补偿等方式进行了充分论述,并对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同时,对是否引进作为美国董事民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核心的商业判断规则也作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对于促进我国构建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3.学位论文刘薇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2007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的“宪章”,它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的信誉证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公司章程已成为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是股东权实现的保障,是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通过对公司章程的研究,可以更全面的认识理解公司章程,提升人们的公司章程意识,推动公司章程理论与实践的有力结合,增强公司章程的实践操作性,发挥公司章程对公司自主发展的保障作用。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在适用时必然会遇到与公司法协调的问题。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这两类规则中,公司法是前提,公司章程是结果。章程根据公司法制定,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因此,在运用章程进行公司治理时,需依据公司法律规则的不同性质,在实践中具体分析两者的关系,加强协调。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而目前,由于公司章程意识淡薄等原因,公司章程成为了互相抄袭、几近雷同的一纸空文。因此,为了发挥章程的宪章作用,公司章程的内容具体、操作性强愈发显得无比重要。公司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具有“最高”的权威,为使公司章程的功能得以真正发挥,就应保证公司章程得到相关主体的遵守。因而,必须明确违反章程的法律后果,并使得受损者的利益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得到有效的救济,使得侵害者承担违反章程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才能树立公司章程的无上权威,实现通过公司章程促进公司自治的理念。4.学位论文王秋平论股东出资瑕疵2006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的依据。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物质基础和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涉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异常严重,对交易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新公司法针对原公司法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构成以及民事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公司运作不甚规范等状况,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具有实质性的进步,但其规定尚嫌简略且可操作性较弱,因此,如何构造股东出资制度仍是一个值得在理论上进行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出资瑕疵概述。本章从股东出资谈起,对出资瑕疵的概念、构成和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作了简要介绍。笔者认为,在法律和章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不符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就出资瑕疵的形态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并对实践中几种出资方式作了进一步分析。第二章出资瑕疵股东的地位。本章主要围绕出资瑕疵股东能否取得股权并行使股权两方面分析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必然会对其股东权利产生影响;因出资瑕疵而形成的瑕疵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但需区分善意和恶意确定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第三章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作为本文的重点章节,本章从介绍各主要国家对股东出资瑕疵进行法律规制的立法例谈起,分析了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性质,并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出资瑕疵情况下,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根据章程和相关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出资瑕疵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股东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但其他股东对出资瑕疵股东享有追偿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根据公司成立与否,全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分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连带责任,并特别指出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四章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规定兼及对新公司法评述。本章从比较新旧公司法在股东出资方面的规范谈起,介绍了新公司法的最新修改。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瑕疵方面的规定比原公司法具有实质性的进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仍有不足和尚需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瑕疵救济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5.期刊论文李晓东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法制与社会2009,(5)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6.学位论文郭斌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2006董事是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公司业务的必要成员。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虽世界各国及地区主要有准受托人说、代理关系说、代理与信托兼有说和委任关系说等不同学说,但笔者认为,从立法模式和文化传统考虑,我国公司法应以委任说为宜。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等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民事责任是董事在职务行为中因违反法定义务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董事民事责任主要是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董事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并对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董事民事责任的追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本文的内容结构如下:第一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该部分首先阐述了董事的定义,介绍了行为主体说、公司机关说和双重身份说,阐明了笔者的观点:董事的下述意蕴应该是共通的:1、董事按照法定程序产生。2、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成员。3、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可授权单个董事履行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的职责。其次阐述了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介绍了准受托人说,代理关系说、代理与信托兼有说和委任关系说并说明了笔者的观点:各国立法模式和学说都有各自的立法背景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和存在价值。在大陆法系主导的国家,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可视为一种委任关系。最后分析了董事义务的法理基础,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重点分析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及两种义务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是互相独立的义务。这为确定董事民事责任作了铺垫。第二章董事的民事责任。首先,对董事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范围进行界定;其次,从权利的主体而言,介绍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这两种责任的不同观点,详细阐述了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性质)和主要内容,并且分析了这两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损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应分清责任性质分别处理;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是一种法定责任和与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董事民事责任的追究。介绍了董事民事责任追究的诉讼途径:公司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并分别分析了这三种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笔者着重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提出了需要完善的相关建议。第四章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分析了公司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设计,应包括法定免除机制、意定免除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机制。其中法定免除机制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异议董事责任的免除;意定免除机制包括公司章程的免除、股东会决议的免除、监事会许可的免除、董事会决议的免除;董事责任保险机制,是通过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险来实现的。笔者提出了立法确立“商事判断规则”的重要性;以及针对董事会决定免除提出了引入听证制度的创新性建议。第五章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首先分析了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基础:1、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障了公司运行安全,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设计。2、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但对勤勉义务缺乏具体内容规定;3、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义务,但缺失董事的离任义务;4、董事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在现实中屡有发生,但新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5、在市场经济中,董事在公司从事的事务具有高风险性,根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应公平合理地保护董事的职务行为,确保公司的稳定高效运转,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此,笔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立法完善:1、公司法应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2、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3、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4、公司法应及时完善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7.学位论文申志敏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2007在现代社会,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公司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影响力。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关键,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则会动摇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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