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上海政法学院张英霞第十三章刑事证明方法——推定和司法认知本章内容推定1司法认知2第一节推定推定概述(一)推定的概念及特征•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A事实推断出未知的B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质疑乃至推翻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推定的发生因其依据不同,可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依据经验法则的推定称为事实上的推定;依据法律规定的推定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刑事诉讼中的推定,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推定事实不用证据证明–推定事实允许反驳。第一节推定(二)刑事诉讼中推定的条件如果从前提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推定事实成立。但是,如果对于前提事实推断出的推定事实,当事人提出反驳,如上所述,就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如果是被告人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应当如何转移就成了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推定规定的效果应当将实质的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人,即实质的举证责任的转换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是将证据提出责任转换给被告人,即证据提出责任说。•第三种观点是在证据提出责任说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对于有异议的推定事实应当出示合理的事实,即修正的证据提出责任说。第一节推定不论举证责任的转换怎样理解,当被告人不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时,法院的推定的效果都会发生问题。对此如何处置,国外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推定义务说,认为法院对推定事实的认定负有义务。•推定容许说,认为由于被告人即使想提出证据也有无法提出证据的情况,应当把被告人没有完成证据提出责任本身作为一个情况证据,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推定事实。基于推定容许说,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中推定的条件是:•在推定规定中,必须肯定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普遍的、合理的关联性,即紧密关联性。•在被告人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因为在苛求被告人提出反证的情况下设立推定规定是不妥当的。第一节推定(三)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推定•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推定主要有:–预决的事实–公证的事实–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一些行为,推定为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为非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还涉及一些事实推定。例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推定肇事司机有过失,等等。第一节推定推定的分类(一)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推定。•大多数学者认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看,法律上的推定影响实体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一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事实上的推定是否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影响,理论界对此有些争议。•从推定的功能看,事实推定的适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一节推定(二)不可反驳的推定与可以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irrefutablepresumption),又称结局性推定、绝对推定,是指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在英美法上,不可反驳的推定主要包括:–知悉法律的推定。根据该项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其不知道法律有此规定而提出反证请求免责,即任何人皆知法律,不允许以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或者推翻。–预料行为当然结果的推定。一般而言,该项规定仅适用于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以及心神丧失者,则不能适用这种推定。第一节推定–在英美法上,该推定又派生出以下四项具体推定:»以书面损害他人名誉的,推定有损害他人的意思,即有故意;»使用凶器或者毒物致人死亡的,推定有杀人的故意;»关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推定»古文书的推定–就其实质而言,不可反驳的推定并非证据法意义上的推定法则。第一节推定•可以反驳的推定–可以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presumption),又称相对推定,是指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反驳、推翻的推定。–在英美法上,较为典型和经常适用的可反驳的推定有:»无罪推定»婚姻推定»对行为方式的适当性或者习惯性的推定»关于精神状态的推定»关于保持现状的推定»关于所有权的推定。第一节推定(三)推论推定与直接推定•推论推定–推论推定,又称为需要前提事实的推定,是指只有在前提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出相应的结论事实。证据法意义上的推定都需要以特定的前提事实为前提条件。•直接推定–直接推定(directpresumption),又称为没有前提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withoutbasicfacts),是指不需要证明前提事实即可直接适用的推定,否定这种推定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谓直接推定,其功能主要不是在于认定事实,而是在于通过该项推定,预先分配举证责任。Back第二节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概述(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司法认知(judicialnotice),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者审判上的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照申请或者依其职权直接予以认定,而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二)司法认知的特征•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第二节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的对象(一)司法认知对象的属性1.客观性。2.公认性。(二)司法认知的对象•法律–司法认知对象的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及外国法。法官必须认知法律是诉讼的基本准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视外国法为待证事实。在大陆法系国家,外国法一般不作为事实看待,至少不作为纯粹的事实。•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亦称为常识性的事实、显著的事实,是一般的人对该事实的存在都没有疑问的事实。–易于确证的事实,其主要包括一些自然规律和科学原理。–裁判上显著的事实,是指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法官在职务上明确知道的事实。第二节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的种类在英美证据法上,司法认知分为强制司法认知和任意司法认知。(一)强制司法认知•强制司法认知,是指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司法认知的请求,法院都必须采取的司法认知。•强制司法认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事项,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国内法、国际条约等。•对于强制司法认知的事项,即使法官不知,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供信息,协助法官作出认知。认知一旦作出,便具有绝对的效力,不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反驳。(二)任意司法认知•任意司法认知,是指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司法认知。•任意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经验定理、习惯、行业惯例、地方性法规、外国法等。这些内容是可以借助不容置辩的合理手段加以确认的。第二节司法认知四、司法认知的效力和程序(一)司法认知的效力•无须举证,即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凡是法律规定必须认知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行使请求认知权请求法院认知•对于一般性常识的事项,法官可予以认知•法官认知事实,对于证明其他事实可以构成证明的逻辑链条。•在判例上,法院就常识、自然规则和一般性经验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予以认知,即使存在与之相冲突的意见(如当事人的自认、证人证言以及专家的意见等),法院亦必须维持认知而不采信这些意见。第二节司法认知(二)司法认知的程序•主动认知或者接受申请认知•告知控辩双方•上级法院的认知•认知前的调查程序•裁判前的反驳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立法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在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司法机关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司法认知进行了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第68条【问题与思考】推定的概念是什么?推定可以有哪些分类?司法认知的概念是什么?司法认知的对象包括什么?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