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分类及法律适用陈瑞在经济生活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重法律关系。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何给行为人以适当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较难掌握。如:行为人甲在生产经营某一商品同时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厂名厂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经营额10000元,非法获利2000元;行为人乙与甲经营相同的商品,但分别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厂名厂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三项违法行为,经营额各为10000元和获利各为2000元,合计经营额30000元,非法获利6000元。行为人甲和乙都是在相同商品上实施相同的多项违法行为,并且都有独立的法律责任,都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罚款30000元;伪造厂名厂址,没收违法所2000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6000元。但由于行为人甲是同时实施违法行为,而行为人乙是分别实施违法行为,因而所产生的违法经营额、所得及社会后果是不一样的,给予同样的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公正的。问题出在哪儿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一、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按其违法内容的构成划分,可分为复合违法行为和同一个违法行为。所谓复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至少有二个有内在联系的且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违法行为多重性。复合违法行为至少两个相对独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构成,是多重违法行为。如:行为人经营假烟又经营假冒注册商标酒。(2)行为相对独立性。构成的各个违法行为之间有联系但不互为条件,它们的联系表现为同一行为人实施和行为的某种关联性,它们的独立表现为时间、空间上的独立。如:串通招标投标又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并不影响串通招标投标的客观存在,串通招标投标也不以商业贿赂为前提条件。(3)违法程度不一致,法律后果不一样。各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其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也各不相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如: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又虚假广告宣传,两个行为的违法程度、法律责任及社会后果都是不一样的。怎样定义同一个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违法事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是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过程,是由主体、客体、载体、时间、空间、手段等要素构成的,以违法事实为核心内容的一个行为整体,而不是行为的片断。有多项违法事实构成的行为,只要存在于同一个行为整体之中,同样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所以说,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并且不可分割的违法行为整体。同一个违法行为按其违反法律规定的项次又可分为同一个多项违法行为和同一个单项违法行为。同一个多项违法行为(也称聚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个违法行为中同时违反二个以上法律规定且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时空同一性。各项违法事实都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实施,如无证、照经营饮食,无《卫生许可证》和无《营业执照》经营饮食的违法事实同时存在。(2)不可分割性。聚合违法行为是由多项违法事实构成的一个行为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如:在同一商品上冒充注册商标和伪造厂名厂址,冒充注册商标和伪造厂名厂址是并存的,存在于同一行为之中,不可分割。(3)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同一。如;无照经营假冒商品,无照经营和经营假冒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是同一个的。同一个单项违法行为是指行为违反某一个法律规定且具有独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纯单项违法、违法法条竞合和违法客体多样性三类。纯单项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单一地违反某一法律规定且该法律规定的违法客体只有一个,并且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如:个体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其改变的名称字号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某一违法事实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既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客体多样性是指行为人违反的某一法律规定具有多个违法客体,且承担同一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行为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行为人侵害同一法律规定的三个违法客体,即: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综合上述,违法行为的分类,可用下表表示:违复合违法行为:包含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法行多项违法(即:聚合违法行为)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纯单项违法单项违法违法法条竞合违法客体多样性弄清楚违法行为的分类及相互关系,就不会被千差万别、复杂多样的个案所迷惑,为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给行为人以公正的行政处罚奠定基础。二、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有申诫罚、财产罚、权力罚、人身罚,其中应用最多的罚种是罚款,也是自由裁量最大,具体运用最复杂的一个罚种,要做到既不重复罚,也不漏处罚,尺度最难把握。本文将重点讨论以罚款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一)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应根据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同类型,按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1、同一个单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具体又分三类:(1)纯单项违法的行政处罚。因其行为只触犯一个法律规定,也只受一个法律规定的制裁,一般情况下,案情简单,容易定性,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如:个体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法条竞合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操作时分两种情况,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转致适用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如:假冒他他人注册商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给予处罚,也是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某项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转致适用的,则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按照适当的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个人无照经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当罚款超过500元时,或需要作出没收无照经营的商品、货款、工具、设备、原料等行政处罚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用,则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如:浙江省范围内可依据地方法规《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在具体执法时,如果已经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就不得再以另一个法律规定为由对该违法行为作出重复的行政处罚。(3)侵害多种违法客体的行政处罚。对侵害多种违法客体由同一法律规定作相同评价的违法行为,不论行为人侵害的违法客体是一种还是多种,都只给予一次的行政处罚,而不能以侵害多种违法客体为由给予多次的行政处罚。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论行为人侵害其中一个违法客体,还是同时侵害二个或三个违法客体,都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给予一次的行政处罚,而不得以侵害二个或三个违法客体为由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否则就会造成重复的行政处罚。2、同一个多项违法行为(聚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种违法行为,是以同一个行为为前提,因此,尽管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并且都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但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根据其中一个违法事实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既不能作出与其违法不相适应的罚款,也不能以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为由,作多次的罚款。总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就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聚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既可以根据其中一项违法事实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也可以根据各项违法事实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应注意把握的要点就是不得重复罚款。根据其中一项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时,该项违法事实能够反映违法行为的主要违法性质,同时,为了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避重就轻,要做到执法公正,执法到位,足以消除同一个违法的其他各项违法事实的继续存在。如:本文开头例举的行为人甲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并销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包装物等和罚款30000元的处罚,基本上能反映行为人假冒侵权的违法性质,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制裁,其伪造厂名厂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现象,已经在处罚中得到了制止,实际上已经消除了违法的继续存在,达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可以不再作相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各项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其中一项违法事实为理由作罚款等处罚为主,以其他各项违法事实为理由除罚款的处罚为辅,弥补对其中一项违法事实给予处罚的不足。仍以本文开头的行为人甲的违法行为为例:对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6000元;对其伪造厂名、厂址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公开更正;但是,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现象继续存在,还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予以收缴并销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包装物等。使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完整性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体现。由多个违法事实构成的聚合违法行为,可能涉及一个或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聚合违法行为的各项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由同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只要对法律规定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主观上能够公平公正,相对易于准确把握;当聚合违法行为的各项违法事实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时,各个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实施行政行为,但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只能由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无证、照在街道上乱设饮食摊,城建、工商、卫生等部门都有权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作出除法罚款的行政处罚。至于某个行政执法机关因某种原因,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畸轻畸重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当然,当前我国的法律体制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二)复合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复合违法行为是由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分别援引不同的法律依据,分别定性,分别决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如:本文开头例举的行为人乙的违法行为,三项违法行为相对独立,可分别作如下行政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收缴并销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包装物等和罚款30000元的处罚;伪造厂名厂址,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6000元。以上各项处罚合并执行。复合违法行为是经济违法活动中较常见、较复杂的违法类型,可能包含着违法行为的其他各种类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甄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既不要将行为人的整个违法笼统地归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又不要将行为人的各项违法事实都有视作独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