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律社会学》(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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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法律社会学》主讲人:刘永艳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第一讲法律社会学的性质、特点和方法导言: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法律社会学的性质二、法律社会学的特点三、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渊源和学术脉络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20多年来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兴起并迅速发展:特定的社会背景1、转型期: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引发诸多社会问题2、传统法学理论不足以解释新的问题,强烈的使命感和法学学科的成熟促使学者们创设新的学科、获取新的方法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4、思想解放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成就(一)法律社会学原理研究的成果1、学科体系和研究框架2、研究方法3、对法律的概念作出了不同于传统法理学的理解4、对法律制度的机构或要素的研究,是进一步研究法律制度功能及运行的前提5、法律职业和法律角色研究受到重视6、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的关系7、法律功能及其实现8、法律文化(二)法律社会学应用研究1、中国法治问题研究2、中国反腐败问题研究3、中国法律实施问题研究4、公众法律意识问题研究5、中国法律机构改革研究需要继续研究的几个重点领域1、法治进程的研究2、司法领域主审法官制(主诉检察官制)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和管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经费制度改革3、关于“活法”的研究4、村民自治问题。市民社会理论和村落治理等一、法律社会学的性质(一)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社会学是什么)法律社会学(theSociologyofLaw):是对社会中的法律运行过程进行社会学研究的科学。SL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社会问题,需要新的角度和新的理论来考察和研究。1892年,意大利法学家安齐洛蒂在《法律哲学和社会学》最早使用法律社会学这一名称。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产生至今一直伴随着各种争论。挪威法律社会学家奥伯特认为:既有法学家的法律社会学,又有社会学家的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兴起的特殊历史背景1、西欧封建社会1200年,基督教思想的统治、罗马文化的影响、日尔曼民族的入侵,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形成了严重的阶级对立和宗教纷争,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神学居于主导地位。封建社会解体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成为经济政治舞台的重要角色,“3R”运动,建立民族国家,开拓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贸易,在意识形态领域反对神学世界观并取得胜利2、18、19世纪法学领域处于封闭的“与世隔绝”状态,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分析法学占据统治地位,正如科特莱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所言:“法学家在其职业环境中形成的修饰过的典型的法律观使他们长久地过于自信,自以为理解得全面深刻,以致竭力抵制来自法律界以外的不同的或者是相反的关于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法律作为一种学说和专业活动通常被认为可以借助于自身内在的分类来分析、理解,而毋需参考它所赖以发展的社会环境。”法律是承袭传统的一种手艺,只有通过学徒式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的技术秘密。3、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技术的应用,生产力迅速发展,冶金工业、机器制造、电力工业等重工业占据主要地位连续爆发了6次经济危机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发展类型,合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1914年以前具有了国际化的特点“垄断可以消除竞争”的预言破灭,垄断进一步加剧了竞争,促使产生了更大规模的世界性经济危机(1929-1933),迫使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行驶来适应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要求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促使人们产生对法律制度进行变革的意识,出现了一种从社会的角度并进一步从社会学角度看待法律的倾向,以美国最为明显“经济、政治与社会变革的程度与性质,一方面使资产阶级革命已经确立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体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动摇,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及其机构具有了更大的支配性。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逐渐开始发挥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干预性主动作用。法律制度也是如此,为了应付危机,它不得不开始逐渐发挥着一种更为支配性的也是更为直接的作用。”——亨特:《法律中的社会学运动》(二)对SL性质的不同观点1、社会学的一个分支:类似于工业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等,社会学家多持此观点,例如:塞尔兹尼克:“法律社会学可以被视为探索社会生活的自然要素并将有关知识与受到特定目标和理想调节的持久性事业结合起来的理论”,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控制的手段,其广泛目的在于扩大关于法律秩序的基础、法律变化的模式和法律对实现社会需要和愿望的贡献等的知识。《牛津法律词典》:关于法律创立、规则、实践、程序以及作为组成社会整体因素的人们的学科,研究它们在特定社会中的作用、影响和效果,重点研究法作为其现象之一的社会。(二)对SL性质的不同观点2、法学的一个分支:埃利希、庞德等法学家,我国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多为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联系-都是两个学科相互渗透的结果,前者是这个结果在社会学领域的表现,后者是在法学领域的表现,前者以社会学的学术传统为主;后者以法学的学术传统为主区别-侧重点不同,前者注重运用微观社会学操作方法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经验的、实证的研究,研究重点是社会;后者着重从宏观社会学的角度探讨法的属性和本质,研究重点是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当代西方法理学的一个流派)(二)对SL性质的不同观点3、比较有影响的观点科特莱尔:既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阐释…(二)对SL性质的不同观点4、中国学者的主要观点赵震江等:一种公认的专门性学术领域(《法律社会学》p22),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沈宗灵: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立足点在法律)朱苏力: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总之,法律社会学的边缘性学科、交叉性学科性质,决定了对其地位的分歧。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相关问题时,研究角度和重点不同,因而对其学科定位也会产生差异。学习和研究法律社会学,重要的是掌握其理论框架、研究方法,运用一些研究成果,不必机械地确定其学科归属。二、法律社会学的特点(一)法律社会学的突出特点(二)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特征(三)法律社会学的地位和归属:国际上,作为一门日趋成熟的独立的学科已被广泛接受;在国内,一般被认为是一门法学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突出特点1、突出特点—社会学指向,这是得到普遍认同的法律研究的三种指向A.道德理性指向:古代-18世纪B.逻辑实证指向:19世纪C.经验科学指向:20世纪以来1、突出特点—社会学指向艾尔文在《对法社会学发展的社会学评价》(1986),提出了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对法和法律制度研究的不同态度法学家的特点:(1)把法律研究作为专门职业;(2)寻找法律结构的逻辑一致性;(3)对法律变革的态度,认为由于法律自身内部的矛盾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社会学家的特点:•(1)没有受到专门训练•(2)关注法的创制者的行为等,而不是关注法律条文本身•(3)关注所研究的行为在理论上的统一性•(4)法律变革是因为法不适应社会需要1、突出特点—社会学指向布莱克:《司法社会学》(1989)区分了法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法学模式社会学模式中心规则社会结构过程逻辑行为范围普遍的可变的视角参与者观察者意图实践的科学的目标决定解释英国劳埃德教授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特点为:1、不承认法律的独一无二性,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2、反对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的概念法学3、对书本的规则持怀疑态度,关心研究实际上发生的法律4、拥护相对论,不承认可以发现最终价值学说的自然正义5、利用各种社会科学的技术以及选自社会学的知识,以建立更有效的法律科学6、关心社会正义,尽管对什么是社会正义和怎样实现社会正义各有看法三、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渊源和学术脉络(一)来自法学的理论渊源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耶林(二)来自社会学的理论渊源孔德——斯宾塞——塔尔德(一)来自法学的理论渊源1、孟德斯鸠的理论和方法着重分析人定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提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人们的文化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萨维尼的理论观点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思路他着重分析了一个既定的法律制度与特定的社会及其历史的联系,法律制度是特定时代人们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的。法律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它的源泉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共同意识。法律有其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他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法律同民族的存在和性格有机联系,“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德丧失而消亡。”——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的一生,是教师、学者和圣者的三位一体。他给后人留下了深刻印象的是:反对蒂博关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热情倡议。他认为: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法典所要凭侍的社会-历史基础也不存在。“因为,所谓的法律,不外是特定地狱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的形式。”法律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一)来自社会学的理论渊源1、孔德:19世纪法国哲学家,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提出了建立社会学的纲领,提出社会学应该是运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应该借助于观察、试验和比较等方法来加强对人类社会的研究。2、斯宾塞: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对法律进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深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影响,创立了一种有关社会和法律进化的理论。3、塔尔德:法国社会学家,也是对法律社会学产生过影响的人物。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一)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1、哲理的方法2、历史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分析的方法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二)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概念和体系(三)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具体手段欢迎评论和建议下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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